房產交易動輒幾百上千萬,中介費也是一筆不小的數目,關於中介費,大家的看點不一。
有人表示,大家掙錢都不容易,中介沒有付出什麼有技術含量的服務,卻要這麼多中介費,有的甚至是一年的工資,實在是不合理;
也有人表示,享受了服務就要支付相關的費用,如果不想支付中介費,可以自己找房看房。
現實生活中,就有人為了逃避中介費,在買房的時候選擇“跳單”。隨薯片法律服務來了解。
什麼是“跳單”?
跳單是委託人接受了中介方的服務,為了逃避中介費,拒絕與中介方完成中介服務,後與因中介而認識的第三人訂立合同。
關於跳單的行為,我國《民法典》有明確規定:
第九百六十一條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五條 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買房確認“跳單”需要滿足這幾個條件:
1、雙方是否簽訂了居間合同。中介方有沒有如實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如房源資訊、實地看房等,確認簽訂了合同並如實履行是認定的第一步。
2、委託人是否利用中介方的居間服務而成交。這種情況下需要看中介方是獨家代理還是非獨家代理,如果是非獨家代理,需要考慮中介方與委託方訂立合同的時間,確認委託方是根據哪家中介的服務而成交。
3、委託人故意逃避中介費。委託人為了逃避中介費,利用中介提供的資訊與第三方私下成交。
滿足以上三個條件,委託方則有可能構成違約,中介方有權追究委託方的責任。
此前法院審理了一起關於買房“跳單”的違法案例。買方因“跳單”行為被判賠1.5萬。
王女士想購買一套二手房,找到了房產中介張三,兩人在商談之中,張三感覺到王女士有強烈的購房慾望,便多方奔波,前前後後帶王女士看了38套房子,最後終於選中了一套心儀的房屋,然而就在交了定金,準備簽訂合同的時候,王女士藉故離去後突然說不簽了,直到晚上八點,張三發現,房東和其他中介正在籤合同,原來是王女士找到了其他中介簽訂合同,只因為比張三的中介費便宜1.1萬。
隨後中介將買方告上法院,法院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的規定,經調解後最終雙方接受了1.5萬的和解方案。
之後王女士也懊悔不已,想“跳單”減少中介費不成,結果還賠償1萬多。
買房“跳單”看似省了一些中介費,但是也耗費了自己的心力,同時也伴隨著法律風險,享受了服務就要履行相應的責任,所以買房“跳單”是不可取的違法行為,還需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