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規定:
1、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範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
2、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徵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徵收契稅。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套以上按法定稅率徵收。
二、對各類公有制單位為解決職工住房而採取集資建房方式建成的普通住房或由單位購買的普通商品住房,
經當地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改部門批准,按照國家房改政策出售給本單位職工的,如屬職工首次購買住房,在規定標準面積內的(超面積部分徵收),免徵契稅。
山西省規定的城鎮職工住房控制標準為:
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全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晉政發【1998】23號)規定,山西省城鎮職工住房建築面積控制標準為:
科和科級以下60-80平方米、縣處級為100平方米、地廳級為140平方米。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按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參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