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房屋是不是違建,這幾個時間節點你一定要記清楚
在徵地拆遷中,有些拆遷方為了加快拆遷進度,用更少的拆遷成本來獲取更多的拆遷補償,將沒有證的房屋,不分青紅皂白一律認定為違建,但是值得我們注意的是,並不是所有的無證房屋都是違建,判斷房屋是不是違建,需要關注以下幾個時間點:
1、1982年2月13日
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頒佈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其中規定“必須儘快構建農村地區房屋建設稽核管理體系,保證有理有據、有法可依,杜絕隨意佔用土地的情況。”
2、1987年1月1日
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實施,其中規定,農村居民建造住宅使用耕地的,需要經過鄉政府批准,報縣政府批准;如果使用原來的宅基地、村內的空閒地或者其他土地的,由鄉政府批准。並且規定了建設住宅,不能夠超過本省所規定的標準。
3、2008年1月1日
2008年1月1日,《城鄉規劃法》正式實施,其中規定,在獲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想要建房的農民才能申請建房。
所以根據以上法律法規的頒佈時間點,不同的時間點對建設房屋所需要的審批和證件是不同的。對於1982年之前建造的房屋無論面積多大,有沒有證件都不應該認定為違建;對於1982年到1987年之間建造的房屋,需要經過村委會的批准;而對於1987年之後建造的房屋是需要經過有關部門的批准;並且2008年之後的房屋,還需要獲得建設規劃許可證。
所以說,在徵地拆遷中,即使房屋被拆遷方認定為違建,也不要驚慌失措,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在相應的法律規定實施之前沒有取得相應證件的房屋不應當“一刀切”地認定為違建。當拆遷方說你的房屋是違建的時候,一定要有自己的判斷和辨別能力,千萬不要輕易被拆遷方嚇唬人的假把式牽著鼻子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