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買房時,發展商一般先要和購房者籤一份《認購書》,約定所購房子的房號、單價、付款方式等內容,並約定應當在認購書籤訂後幾日內到發展商或其指定的律師處簽訂正式購房合同。在簽訂認購書的同時,購房者還要交一筆錢,但是這筆錢叫什麼?這筆錢的用處是什麼,很多購房者往往只模稜兩可地知道。所以買房前一定要認清買房相關的這“四金”,吃透了行業術語,買房時才不會迷糊。今天小編就來介紹介紹“買房四金”,看看您認識其中的幾“金”呢?
定金
購房定金指購房合同當事人的購房一方為保證購房合同的履行,在購房合同成立後、未履行前給付開發商的一定數額的款項。購房定金是保證購房合同履行的擔保方式之一,也是一種約定購房違約責任的形式。定金交納的數額不應超過主合同標的額度的20%,也就是說,當對方索要更多的定金時,你可以直接提出異議,當場回絕。
訂金
訂金是在購房者與開發商就房屋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議後,準備進一步協商而簽訂的臨時認購協議。買方透過交付訂金而取得房產的優先購買權。訂金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成為價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沒有得到履行的情況下,不管是給付一方當事人違約,還是接受方違約,都要原數退回。
溫馨提示,在交誠意金之前,要注意以下兩件事:
1.看清楚合同的條文,特別要注意看,當買賣合同無法簽署或者履行的時候,可否要求開發商退還誠意金;
2.檢視開發商是否取得了預售證,如果沒有,就不要交誠意金。因為有些開發商樓盤爛尾,遲遲拿不到預售證,房企資金斷裂,這時候可能會遇到錢無法退回的尷尬境地。
誠意金
誠意金即意向金,這在中介與買房和賣房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多有體現。其實法律上並沒有“誠意金”之說,中介與買賣雙方之所以簽訂誠意金條款,主要是由於我們交易市場的誠實信用體系還不健全,尚還沒有相關法律對這一方面做出明確約束。交易主體為了各自的利益往往會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從而損害一方的利益。
認購金
“認購金”又稱“認籌金”,住房認購金是在商品房交易中,購房者具有購房意願後向開發商繳納的預付款。在繳納“認購金”後,購房者可以獲得房屋的優先購買權,並在房價上享受一定程度的優惠。認購金不等同於定金,一般是可以要回來的。
小編建議:在購房“四金”中,訂金、認購金、誠意金可以退,定金非買受人違約可以退,出賣人違約可以退回雙倍。購房者需要謹記的是,“定金”在繳納之後,是不能退還的。而“訂金”、“認購金”、“誠意金”在購房者選擇放棄購房時,是可以無條件退還給購房者的。但即使是這樣,購房者在簽訂任何條款時都要看清楚,一定要留個心眼,避免出現不必要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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