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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曆史上很早就有監察、御史、彈劾、諫官等方面的制度,其中有不少在古代反腐倡廉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選用制度
我國古代選拔制度的設計,經歷了漢代察舉制、魏晉九品中正制、隋唐科舉制等演變而逐漸完善,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選人過程中的徇私舞弊問題。尤其是科舉制,以相對公平的考試製度選拔官吏,打破了門第高下和士族寒門的限制,“朝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不再是一個遙不可及的夢想。避籍、避親、避近等迴避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官吏選拔過程中的任人唯親現象。重視基層工作經驗也是歷史上官吏選拔的一個重要原則,“宰相必起於州部,猛將必發於卒伍”說的便是要從基層官吏中選拔人才,唐代狄仁傑、宋代王安石等都是從縣令、知縣等基層官吏一步步成長起來的。
監察制度
我國古代監察制度注重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具有一定的借鑑意義。以巡視制度為例,我國古代巡視制度經歷了一個逐漸確立完善的過程。漢代在秦代監御史制度基礎上確立了刺史制度,就具體職責而言,刺史定期巡視所監察的郡國,透過接觸民眾瞭解守官的各項行為和治理效果,向中央政府報告。此後歷經隋唐向地方派出監察御史,宋代在地方設立監司,元代設提刑按察使,明代設御史巡按等。在不斷髮展的過程中,我國古代巡視制度留下了一些有益做法,比如,明確規定巡視官員的職責範圍和巡視時間,保證巡視的有效性;巡視官員具有流動性,不長駐一地,以此儘可能保證官員廉潔性;巡視官員通常是直接對上級負責,保證了行使職權的獨立性等。
法律制度
我國古代法律制度對於懲治官員貪腐方面有著明確的規定。比如,秦漢時期規定,官吏貪汙“十金”即十萬錢以上者為重罪,要處以死刑;漢代官吏若貪汙,則不得再被任用,甚至其子孫也不得為官。對於官員錢財物的管理,《漢律》中的《傳食律》則規定了要記錄官吏出行消費的細目,唐代《職制律》也有根據等級使用車馬船的規定,元代法令還有官吏出行接受宴請饋贈均要論罪等方面的制度。
以史為鑑,可以知興替。我國古代反腐倡廉的許多思想和實踐,體現了我國古代思想家、政治家對廉政問題的縝密思考,體現了我國古代政治文明的卓越智慧,瞭解和研究我國古代廉政文化,可以給人以深刻啟迪。
作者:董曉彤,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編輯:林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