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賠付率
1、滿期賠付率 = (已決賠款 + 未決賠款)/滿期保費。
該指標以保單年度為統計口徑。即滿期保費是指已經實際發生的保費。比如現在假設是2021年7月1日,如果保險期限為2021年1月1日到12月31日。那麼現在實際發生的保費就應該是今年的整體保費*180/365。如果保險期限是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則在2021年7月1日評估時該保單的滿期保費為該單的整體保費*149/365。
滿期賠付率即指保單承保年度當年承保的一批保單,截止到某一評估時點,這批保單的已報告賠款與其滿期保費的比值,反映的是該批保單已滿期部分的賠付情況。
這個資料可以用來衡量當年所做的業務品質的好壞,主要被業務部門採用以該資料指標來評價當年業務質量,它考慮了尚未結案的案件,反映業務年度承保業務的質量。但是,它沒有考慮到因為歷年保單延續到今年所造成的賠付率的波動,也沒考慮已發生未報告案件對應的賠付影響(既未考慮IBNR因素)。
未決賠款受理賠環境影響,未決金額估損的充足性與否,將影響滿期賠付率情況高低,特別是在近期已報告未決佔比較大的情況下。 該指標最大優點是保單和賠款的匹配性最好,但是其也有它的缺點和侷限性,若不能並對其有一個科學的把握,將會陷入決策誤區,做出錯誤的判斷。另外,由於保單年賠付率時效性較差,即使一個保單年的承保年度已經結束,仍需要在其後的1~2年內才可能進展至最終的賠付率,因此,這需要經常對這一年承保保單的賠付和滿期保費情況進行跟蹤,以計算出該年度承保保單的真正賠付率。
2、歷年制賠付率 = (已決賠款 + 期末未決賠款 - 期初未決賠款)/(當期保費收入 - 期末未到期保費 + 期初未到期保費)
該指標對長期經營的公司更有意義或更能表現出業務品質的好壞,因為它考慮的是業務的長期品質和影響。所以用歷年制賠付率作為衡量一個機構或者一單業務品質好壞的重要指標,從某種意義上說比滿期賠付率有意義。現在多數主體均用該指標來評價過去業務的好壞。
但因其不含IBNR而存在一定程度的滯後性。同時,其準確性受保費收入的影響較大,會受上年甚至更早些業務的品質影響,也就是保費、賠款的時間匹配性較差,特別是一些長尾業務,如貨車人傷案件等,若是工程險則影響更大。
該指標統計時間與財務年度口徑一致,資料資料較易獲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各承保年度保單在核算期內的滿期保費和賠付情況;但該指標其最大的缺陷是保費、賠款的時間匹配性較差,與承保年制和事故年制相比,不夠精確;同時該指標容易受到期末、起初未決賠款責任險準備金的影響,使得歷年制賠付率產生較大的波動,由於估損偏差的存在,未決可能成為調整賠付率的一種手段。
3、已報告賠付率 = (已決賠款 + 未決提轉差)/已賺保費
已報告賠付率沒有考慮已發生未報告案件對應的賠款責任。在反映統計區間的綜合賠付水平時存在一定程度的滯後,一般在財務分析時較少使用。
4、綜合賠付率 =(賠付支出+分保賠款支出-攤回賠付支出+ 提取保險責任準備金-攤回保險責任準備金-追償或殘值收入)/(保費收入-分出保費+分入保費-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轉差)
綜合賠付率完全是財務口徑,是公司真正考核利潤的指標,它綜合考慮了分保及未決賠款(包括IBNR)因素,且公司所有的業務活動的結果都會在上面的公式中反映出來,因此綜合賠付率可準確反映某一時期內整體經營情況及承保利潤。它與歷年制賠付率的區別就是包含了IBNR資料。
該指標包含理賠費用,採用會計年度制,無法反映不同承保年度的業務經營結果,反映業務質量也有一定的滯後性。另外該指標考慮的是再保後的資料,在某個評估點可能與滿期賠付率、歷年制賠付率有較大差異。
5、事故年度制滿期賠付率=(當年保單項下發生的已決賠款+未決賠款(含IBNR))/當年保單項下的滿期保費。
事故年度制滿期賠付率也叫意外年度制賠付率,是按出險時間口徑統計已決、未決賠款的賠付率,是一個時間段內所有出險的賠案的已決、未決賠款的合計數與所有保單(包括統計區間內起保和統計區間前起保的保單)在該時間段內產生的滿期保費。
事故年制賠付率既與當年的業務品質有關,還與往年的業務品質有關。
6、終極賠付率 = 風險成本/保費收入或者(已決賠款+未決賠款+IBNR)/已賺保費
該指標是保單年口徑,是測試指標。根據精算模型,預估最終賠款,並結合當前承保條件,預估賠付率的方法。根據測算未來的賠付情況配置相關費用,制定相應的承保政策,從而最佳化業務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