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須付6500元搬回自己房屋,屋侖房東二度上訴再遭駁回。(美聯社)
根據屋侖市要求房東對一些租戶進行搬遷補償的條例,巴林格(Lyndsey Ballinger)和妻子沙倫(Sharon Ballinger)必須支付6500多元才能搬回自己的家。為此他們在2018年起訴了該市,聲稱這筆鉅款是違憲和不公平的,因為他們出租該房屋是在該條例誕生之前。當聯邦法官在2019年駁回此案時,巴林格夫婦提出上訴。本週三2日他們的二度上訴再次失敗。
訴訟針對的是屋侖的“統一搬遷條例”。該條例規定,如果租戶不是因為自己的過錯而被驅逐,房東必須向租戶支付數千元,來幫助租戶支付新地點的第一個和最後一個月的租金及保證金,以防他們在灣區昂貴的租賃市場上無家可歸。
巴林格夫婦一直住在他們位於屋侖的三居室的房子裡,直到2015年遷往華府時,把屋侖的房子租了出去。當他們在2018年回來時,給了租戶兩個月的通知,計劃自己搬回來住。而在他們離開屋侖期間,市議會通過了搬遷費條例。因此,這對夫婦不得不拿出6582.40元來讓他們的租戶離開。
目前,屋侖要求房東向符合條件的租戶支付7447元,以騰出一個單間或一室一廳的單位,9166元以騰出一個兩室一廳的單位,1萬1314元以騰出一個三室一廳或以上的單位。如果租房者的家庭包括低收入者、老人、殘疾人,或兒童,他們有權獲得每個單位額外的2500元。這些金額每年都會根據通貨膨脹進行調整。
巴林格夫婦的租戶在房子裡住了不到兩年,所以他們的搬遷費比較少。但即便如此,他們認為這筆費用也是違憲的,因為市政府在沒有公正補償的情況下拿走他們的錢。更何況他們和租戶在該條例透過之前就已經簽訂了租約,法院的意見無視這一事實。
法官認為屋侖有權利徵收搬遷費,認為該條例規定了終止租賃協議的交易成本,對這裡的房東租戶關係加以管理,是合法的規章制度。因此,搬遷費並不是違憲的實物徵用。
巴林格夫婦的律師說,他們可能會將此案提交給最高法院。
來源:世界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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