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房子住久了會有感情,因為習慣了這樣的距離、習慣了這樣的起居、習慣了這樣的氛圍,生活、工作、學習的圈子基本穩定。直到突然有一天得知自家房子所處的區域被劃入徵收範圍——搬還是不搬,這是一個問題。
那麼我們可不可以拒絕搬遷呢?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搞明白幾個問題:為什麼要拆遷?對拆遷工作有不同意見如何表達並解決?不同意拆遷會怎麼樣?
首先,為什麼要拆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由此可見,徵收的目的是公共利益。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徵收集體土地的情形:(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訊、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群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說,只要符合法定程式、履行法定義務,就可以依法進行徵收工作。
其次,對徵拆工作有不同意見如何表達?法律賦予了被拆遷人異議權,即被拆遷人可以在收到行政徵收決定後,對徵收行為提出複議或者訴訟,也可以針對徵收行為要求聽證。
那麼,不同意就可以不拆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由此可見,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拆遷方依然有權會按照補償標準做出補償決定。對該決定不服的,被拆遷人可以在期限內起訴、可以提出異議。超過異議期限沒有提出異議的,拆遷方就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直接執行。
如果在異議期內起訴徵收決定,能否撤銷該決定在於徵收方做出徵收決定是否依照法定流程。倘若程式無瑕疵,那麼有很大的可能是不會撤銷決定的。
透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知道,徵收行為並不會因為我們不想搬遷而終止。當遇到徵收,最好的做法就是積極應對,及時提出自己的意見、表達自己的想法,積極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你正在因為徵收相關問題而感到疑惑,可以隨時留言、致電京雲律師團隊,我們將為你提供專業的解答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