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北上廣深,限購的範圍的逐漸擴大,目前很多購房者都面臨兩個困擾:一是買不起,二是買不了。一方面,熱點城市房價過高,負擔過重。另一方面,調控政策趨於史上最嚴,限購限貸不斷加碼,即使手握資金也往往被限購。
法拍房作為一種比較小眾的房產購買渠道,在這個時候就顯示出他獨有的價值。法拍房的起拍價均低於市場價,更重要的是在絕大部分城市不受限購政策約束,所有人都可以競買。
雖然“法拍房”具有一定的價效比,很多人往往認為只要拍下後就可以“高枕無憂”,但從目前實踐來看“法拍房”也是具有較大購買風險的。
一、“法拍房”的優勢
1.法拍房的價格優勢
拍賣房產時,應當確定保留價(起拍價)。拍賣房產經過評估的,評估價即為第一次拍賣的保留價;未作評估的,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市價確定。法律規定,起拍價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70%。如果出現流拍,再次拍賣時,將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20%。即若第一次拍賣流拍,可申請進行第二次拍賣,但拍賣總計不超過兩次,兩次拍賣均未成交,即進入變賣流程。例如房屋總價為1000萬,二拍起拍價可能低至560萬。
2.法拍房的貸款優勢
隨著二胎、三胎政策的提出,國內房地產市場的需求持續增加。但因國家對新建商品房市場增大管控力度,新建商品房市場擴張速度減緩,存量房市場的影響逐漸顯現,但近兩年二手房貸款業務卻逐漸出現停滯的趨勢,新聞中頻頻出現銀行停止辦理二手房貸款業務的新聞。
與二手房相比,法拍房具有貸款優勢。在以往的司法拍賣中,為抵禦拍賣價款不能到位的風險,往往要求買受人一次性付清全款,增大買受人的壓力。為改變這種局面,現在法拍房的貸款政策向所在城市的二手房貸款政策看齊,並且還在以下幾個方面更具優勢:
①貸款審批流程快,3-5個工作日內即可完成貸款審批;
②法拍房買受人徵信只查詢一次,二手房按揭貸款查詢兩次徵信。徵信查詢次數多將反映出買受人的負債壓力大,潛在風險高,不便於買受人日後其他金融類業務的辦理;
③部分法拍房可以用信用貸做首付,最終可達到0首付。
有一點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由於拍賣流程快,從競拍當天到付款截止日期總共10天左右,如果需要貸款,建議買受人提前做好貸款預審的工作。
3.法拍房產權交割清晰
法拍房自司法拍賣作出的執行裁定書送達買受人時即轉移所有權。房屋拍賣成交後,法院收到買受人所支付的房款,將出具:1、成交確認書;2、法院執行裁定書;3、協助執行通知書。買受人持以上檔案直接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過戶和房產證。如買受人慾辦理貸款,事後其還需將房產證提交至銀行。執行裁定書與成交確認書均載明買受人的真實身份資訊,買受人需持以上檔案及其本人真實身份證明,至房屋管理部門進行變更登記,房屋只可過戶在執行裁定和成交確認書中載明的買受人名下。
4.法拍房不產生中介費
市面上無論是一手房交易還是二手房交易都需要由中介機構參與,交易後必然涉及支付給中介機構的中介費或佣金,而法拍房並不收取佣金,僅產生拍賣成功後的部分交易費用,但此交易費用也遠低於市面上房產中介的佣金比例。
二、法拍房的劣勢
1. “法拍房”稅費負擔過重的問題
法拍房轉讓過程中,法院往往會在公告中標註稅費的負擔情況,一般有可能涉及的相關費用為: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以及房屋本身所需的物業費用(水電費等)。如涉及惡意拖欠上述物業費用等情況則買受人需要負擔的費用較多。如房屋為劃撥用途,則涉及補繳土地出讓金等費用。由於上述費用往往價值較高,如若在拍賣前未能就稅費問題進行詳細的調查,購房者往往會在成交後繳納大量的稅費,進而導致購買“法拍房”所支付的成本提高。
2. “法拍房”自身存在的瑕疵的問題
由於“法拍房”作為法院強制執行的產物,其原所有權人往往存在資不抵債等情形。因此,該房屋中往往存在著不少瑕疵,具體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房屋涉及擔保、抵押;第二,房屋涉及的租賃;第三,房屋本身的質量瑕疵。
一般來講,房屋作為不動產,其擔保物權以登記為生效要件,故對於拍賣房屋擔保風險一般比較容易查清。而對於房屋質量來講,則可以透過法院組織的實勘進行判定。
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對於房屋租賃情況需要在拍賣前重點核實。《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第230條規定:“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據此,在房屋未清空的前提下,房屋可能存在已租賃的情形,影響買受人對房屋的使用。即如若該房屋在查封以前,存在有效的租賃合同,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該租賃關係對買受人有效,在此情況下不能強制騰退,影響買受人對房屋的使用權。如果該房屋上的“租賃關係”是被執行人虛構的,則買受人需透過訴訟方式撤銷該虛構的租賃合同,方能騰退房屋。買受人的權益實現的困難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