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行動#春節剛過,2022年第一瓜來了!就在一片正月冬奧女足奪冠的喜氣洋洋中,2月7日,一名化名H的房產經紀人稱張傑謝娜為避免大額中介費,跳單購房。
先說說何為“跳單”。
“跳單”又稱“跳中介”,一般發生在二手房屋買賣或者房屋租賃交易中,是指委託人與中介人簽訂中介合同,中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了提供房源、帶去看房、促成交易等義務,但是委託人“跳”過中介人,就其提供的房源直接與交易方簽訂了合同,或者委託其他人提供中介服務,透過其他中介人與交易方簽訂合同的行為。
簡而言之就是張傑夫婦的助理找到H作為中介後,H親自帶他們去看了房後,夫婦二人跳過中介,直接與他人進行了交易,逃避了大額的中介費。
我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明確規定:“委託人在接受了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那麼“跳單”行為的構成要件又有哪些呢?
第一,中介合同已經生效,且中介人按照約定向委託人提供了一定的服務。
第二,委託人客觀上實施了“跳”開中介人的行為。
第三,委託人與他人成交在一定程度上是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中介服務或者相關媒介。
但是不是所有的跳過中介人的行為就是跳單。比如實踐中常發生的這些情形:
1.雙方簽訂中介合同後,中介人並未提供相應的服務,此時中介人無權請求委託人支付相應費用。
2.委託人自己查詢到相關房源資訊,中介人提供的資訊與委託人自己查詢到的資訊是重複的,在這種情況下,不能直接認為中介人與最後合同的簽訂存在因果關係,當然委託人需要證明自己確實事先就已經查詢到相關的房源資訊。
在本次事件中,一個很大的疑點就是,中介說受到了夫婦二人的威脅?
下面是鳳凰網採訪該中介的聊天截圖。
受到威脅這件事尚且存疑,有待考證,大家理性對待。
跳單一事在民法典正式出臺後已經正式違法,過去它只是不道德,而現在可是法律責任。
一旦出現跳單行為該如何支付中介費用?
一般情況下買房人是先看房再簽約,所以想要拿到買房人認同中介費的的書面檔案,有一定的難度,這種情況下需要中介證明在看房前曾經公示說明了中介費用的標準,或者買房人在買房前就已經知道了收費標準。如果不能證明,法院可能會參照行業標準或者買房人向第二家中介公司實際支付的中介費用來判決買房人應該向中介支付的費用。按照常理和公平原則,這筆中介費不應該比跳單後支付的中介費用低。
在這裡要提醒中介,在看房前一定要提前明示中介費的標準,而且要儲存好看房及協商的證據,不然你的辛苦可能就會付之東流。
而各位買房人也要遵守道德底線,如果不認同中介費用的標準,就不要接受中介提供的服務,貿然跳單可能需要支付雙倍的中介費用。選中介時一定要擦亮雙眼,防止之前曾經發生的中介卷錢跑路事件再次發生,同時也要意識到需要支付中介一定的服務費和資訊費,如果決定找中介,那就不要抱著白嫖的心態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