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這兩天都對明星買房“跳單”新聞有所耳聞了,筆者就來告訴大傢什麼是“跳單”行為。“跳單”行為又稱“跳中介”,多存在家政服務、房產交易等市場領域,具體是指買受人或出賣人已經與中介公司簽署了書面協議,中介公司按照協議履行提供獨家資源資訊並促使買賣雙方見面洽談等促進交易的義務,但是買賣雙方或一方為了規避向中介支付中介費等義務,跳過中介而私自簽訂買賣合同的行為。
十年來,房地產泡沫讓普通人購房成為一種奢望,好不容易攢夠錢能夠付得起首付了,找了房產中介提供房源,看了房本想付款卻想起還要額外支付一筆高額的中介費,於是就想到了“跳單”行為,先拒絕房產中介提供的居間房源,隨後想方設法找到了房主,雙方私底下籤訂買賣合同,損害了中介服務公司權益,從而引起一系列包括居間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等法律糾紛。
那麼法律是如何規制“跳單”行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65條:委託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後,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從條文可以看出認定“跳單”行為需要符合三個構成要件:第一、委託人已經接受了中介人的居間服務;第二、委託人利用了中介機構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第三、委託人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
那麼經法院判決認定“跳單”行為成立的,委託人應當向中介服務機構支付報酬,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造成中介人其他損失的,還應賠償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