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2020年,我以280萬元購入一套普通住房二手房(非房改房),《買賣合同》簽訂時間為2020年5月8日,繳納契稅並開具發票時間為2020年6月29日,不動產權證上註明的時間為2020年7月6日。今年我打算將該房出售,如果要享受個人轉讓2年以上普通住房免徵增值稅的政策,請問下該房的購買時間如何去確定呢?
答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 號)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徵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稅。辦理免稅的具體程式、購買房屋的時間、開具發票、非購買形式取得住房行為及其他相關稅收管理規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26號)、《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 國稅發〔2005〕89 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稅收政策執行中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2 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國稅發〔2005〕89 號檔案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國稅發〔2005〕172 號檔案第三條規定:“納稅人申報時,同時出具房屋產權證和契稅完稅證明且二者所註明的時間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即房屋產權證上註明的時間早於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的,以房屋產權證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早於房屋產權證上註明的時間的,以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為購買房屋的時間。”
根據上述政策規定,並結合你提供的具體情況,在適用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免徵增值稅政策時,按照房屋產權證註明時間和契稅完稅證明註明時間二者“孰先”原則,確定你購買房屋的時間為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