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購房者都希望買到的房子質量過硬,但是往往事與願違,房子或多或少都存在質量問題,有的購房者更是深受其擾,生出退房念頭。
問題是,並非所有的質量問題都能支援購房者的退房要求,比如,地下室。
浙江的餘先生因為地下室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提出退房,就被法院駁回了。
地下室存在嚴重質量問題,購房者提出退房
圖文無關
2017年,餘先生與BGY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份,約定購買後者開發建設的商品房一套,交房日期為2019年3月1日前。
2019年2月3日,BGY公司按合同約定的送達地址向餘先生郵寄了收樓通知書,但是,該郵件被拒收退回。
隨後,餘先生以該房屋質量不合格、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為由,向法院提出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返還購房款等訴訟請求。
庭審中,餘先生提供了該房屋地下室照片為證。
BGY公司對此照片拍攝時間、地點及內容均存在懷疑,認為房屋的質量問題是一個較為複雜及專業的工程問題,需要專業人士透過專業的方式進行評定,無法透過靜態的照片展示得出原因及結論。BGY公司同時辯稱涉案房屋質量合格,已經取得住建局核發的《竣工驗收備案表》,並提供了該專案《地下室專項鑑定報告》。
餘先生對此鑑定結論不予認可,認為此鑑定報告是在沒有得到其同意的情況下,BGY公司單方作出的鑑定意見;同時,該份鑑定報告的內容也明確有地下室剪力牆的鋼筋間距大於設計間距,區域性牆體有露筋現象,剪力牆存在裂縫且主要裂縫為貫穿性裂縫,因此,該地下室存在質量問題。
庭審中,法院當場調取了該院委託某機構作出的司法鑑定報告,根據該鑑定報告,該專案地下室防水不符合《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範》的防水要求;受檢的後澆帶7個區域中,2個區域未探測到加強鋼筋,或因加強鋼筋佈置於普通鋼筋之下,距離板頂表面深度太大,超過了鋼筋掃描器的探測深度,導致本次鑑定無法檢測上述區域的後澆帶加強鋼筋的加強情況,如需進一步檢測,則需採取破除檢查的方式,非後澆帶區域中的35個取芯部位中,有10個取芯部位的混凝土抗壓強度不滿足設計C35的要求;後澆帶區域中的5個取芯部位中,有2個取芯部位的混凝土抗壓強度不滿足設計C40的要求。
該報告鑑定人依法出庭接受了雙方當事人的質詢,法院對該司法鑑定報告予以確認。
法院:地下室有質量問題,不代表房屋有主體結構質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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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為案涉商品房的質量問題是否足以達到合同解除的條件。
原告以房屋的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及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為由,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
“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該條中涉及的“房屋主體結構質量”既包括房屋地下隱蔽工程的地基部分,也包括房屋地上工程所涉及的部分。
本案中,案涉商品房經竣工驗收合格並取得竣工驗收備案表,可見其質量符合建築工程的質量標準。
地下室既不屬於地基基礎工程,也不屬於地上房屋的主體結構。雖然司法鑑定報告指出地下室底板有部分混凝土抗壓強度不滿足設計要求,但該鑑定結果並不能得出地下室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結論。司法鑑定報告也未載明案涉商品房存在主體結構質量問題,且鑑定人出庭作證進一步明確現有問題不影響案涉商品房的主體結構安全。因此,原告提供的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案涉商品房存在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情況。
關於案涉商品房是否存在質量問題,若存在質量問題是否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司法鑑定報告僅指出地下室的防水不符合設計規範及地下室的地板有部分混凝土抗壓強度不滿足設計要求,鑑定人也確認了地下室的質量問題並非無法修復。根據原告提供的現有證據尚無法證明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僅是地下室存在質量問題。雖然地下室的質量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正常的居住使用,但尚未達到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並可以解除合同的程度。
綜上,原告提出要求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援。法院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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