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具有無償性,原則上繼續居住不需要支付價款,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居住權人應為自然人。居住權關係鮮少發生在陌生人之間的,大多設立於具有較為特殊關係的人之間,在居住方面“互助”、“友情”地幫助需要之人解決居住問題。例如,自己無宅院的長輩居住於晚輩的住宅,離異的配偶一方在暫無居所時居住於另一方的住房,在甲地學習或工作的人借住在親屬所有的住宅裡,等等。
作為居住權人,不得擅自對房屋進行重大結構改變,合理使用和負擔必要的費用。居住權人在使用房屋過程中應當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按照房屋的用途正確使用,同時負擔自己居住過程中產生的必要費用,一般包括水電費和管理費等。
居住權是對住宅的佔有使用權利,不少人覺得可以佔有使用別人的房屋是一件天上掉餡餅的好事,但是居住權並不是那麼容易就能擁有的。想要取得居住權就得符合法律規定。
居住權是自然人依據合同或遺囑而取得的,在他人享有所有權的房屋上為滿足生活居住需要所設立的一種享有佔有、使用權能的用益物權。簡單來說,房子雖然歸你所有,但是別人透過合同或遺囑獲得了居住權,在居住權的有效期內,他是可以居住在你這個房子裡的。但是除他以外的其他人不可以住進房子裡。如果居住權人違背了遺囑和合同的約定,你是可以要求他們離開的。
居住權可以透過合同方式設立,也可以透過遺囑方式設立。無論是透過合同還是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都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這既是對居主人自身權利的有效保護,也可以避免設有居住權的房屋在後續買賣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居住權是《民法典》新增的一大亮點。根據現行有效《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條至第三百七十一條規定,可以將居住權具體歸納為五個特徵:
第一, 依合同或者遺囑方式成立;
第二, 要式行為,須訂立書面居住權合同並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自登記時居住權設立;
第三, 居住權期限分為意定時間(有別於房屋租賃中不得超過20年限制),或者死亡(死後不得作為遺產繼承),二者擇一;
第四, 原則上,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外租;
第五,保留例外規定,居住權可突破不可轉讓性、不可繼承。
今後在購買二手房的時候,一定要在不動產登記機構,查詢自己有意購買的房屋是否登記有居住權,以免出現“房子歸你,但你也住不了”的尷尬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