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巨頭在歐美面臨的壟斷規制正在進一步增強。
近日,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與歐洲議會各自通過了兩項數字經濟相關法案,分別要求規範平臺自我偏袒、應用市場封閉、社媒違法資訊與個性定製廣告等濫用行為。
儘管上述四部法案仍需一系列審議才能真正實施,蘋果、谷歌等巨頭卻早已透過公開信表達自己的不滿:法案將大大削弱使用者體驗。
其中,被要求開放iOS系統應用外部下載的蘋果更表示,如果使用者被允許從第三方下載應用,其隱私追蹤及資料安全將存在巨大風險。法案強制開放的做法不但使蘋果的競爭對手受益,也把消費者置於“危險境地”。
Tiktok與1 海外版微信成為約束物件
1月20日,《美國創新與選擇法案》(American Innovation and Choice Online Act)和《開放應用市場法案》(Open App Markets Act)在反對者激烈的批判中、以壓倒性優勢通過了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的審議。
兩部法案的核心都是優勢平臺的自我偏袒問題。《美國創新與選擇法案》阻止平臺利用主導地位給予自身業務便利,典型場景包括谷歌和亞馬遜在搜尋結果中將自有品牌放到前列,蘋果和谷歌在應用商店排名中將自家應用排在競爭對手之上,手機預安裝應用或系統自帶不可解除安裝應用等。
在1月18日發表的一篇部落格文章中,谷歌全球事務總裁肯特·沃克對此進行了言辭激烈的反駁。沃克稱,使用者將可能得到“更糟糕、更無用、更不相關”的產品,因為法案禁止平臺為使用者提供綜合的、更高質量的結果,只為了提高其他公司的競爭力。
亞馬遜也寫道,法案要求平臺放鬆對平臺內經營者的控制,提供資料或服務共享等,有可能導致對消費者的負面影響。“我們難以保證中小商家在收到訂單後一兩天內發貨,但物流速度正是亞馬遜Prime服務的最大競爭力,換言之使用者體驗將大為降低。”
另一方面,《開放應用市場法案》瞄準了蘋果長久維持的“封閉花園”。法案要求蘋果和谷歌等應用商店運營者開放第三方應用及應用商店,同時不得強制開發者使用應用內支付系統,不得對開發者的服務及定價條款有所限制。
蘋果的反對則集中在使用者隱私和資料保護方面。由於第三方應用不受系統自帶的人工審查、隱私追蹤及資料安全等功能的限制,蘋果認為這無異於把消費者置於“危險境地”,還為競爭者的天平“增加砝碼”。
反對的聲音激烈,仍擋不住其他網際網路企業對此表示歡迎。此前,線上旅遊網站Yelp和Tripadvisor就曾抱怨過谷歌操縱搜尋結果以給予谷歌地圖更優的位置。臉書也涉嫌利用資料偏袒線上集市和約會業務,遭遇英國及歐盟雙重調查。蘋果與遊戲應用開發商Epic Games一案更動搖了應用市場的盈利根基,過程中不乏來自Tinder、Spotify開發者的證詞。
儘管兩部法案距離真正實施還有一系列審議過程,但美國主打科技股的納達克斯指數已連續四周下跌,法案通過當周更創下了2020年3月以來最大跌幅。網際網路巨頭也忙於四處遊說議員們推遲做出決定,在解決上述問題後才推進法案。
這些努力並非全部付諸東流。為了對境內平臺經營者一視同仁,法案最新擬定的條款把適用範圍進一步拓寬,全球月活躍使用者達10億或年銷售額達5500億美元的平臺全部成為約束物件,這意味著位元組跳動的TikTok和騰訊的海外版微信也被納入管轄之列。
南都記者瞭解到,《美國創新與選擇法案》和《開放應用市場法案》最初由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於2021年6月提出。同期被提出的其他四項反壟斷法案還囊括了反壟斷執法經費、使用者資料可攜權、“扼殺式併購”、救濟措施等不同問題。
“守門人”2 最高罰款可達年營業額20%罰款可達年營業額20%
同一天,歐盟委員會市場專員蒂埃裡·布雷頓(Thierry Breton)正在歐洲議會上、就《數字服務法》的審議發表演講:“我們多年來經歷的,是不受控制的仇恨言論、煽動暴力及虛假資訊在社交網路上肆無忌憚地傳播,而這些社交平臺——必須承認——從中獲得巨大利潤。現在已經成為系統性公共空間的少數大型平臺缺乏規則和控制,不再是可以容忍的。”
當天晚上,一名議會議員上傳了包含“一場偉大的勝利,獲得兩派全面支援”等字眼的推文——《數字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下稱DSA)以530票贊成、78票反對和80票棄權審議透過。這是繼去年12月《數字市場法》(Digital Markets Act,下稱DMA)透過以來,歐盟委員會在敲打網際網路巨頭的路上獲得的又一階段性里程碑。
據瞭解,這兩部數字法案由歐盟委員會在2020年12月提出,旨在規範數字服務提供者(尤其是超大型平臺)的市場行為。
其中DSA著重平臺對非法內容的管理和及時刪除,並且禁止平臺利用性取向、種族和宗教等敏感資訊投放廣告。平臺被要求為使用者提供拒絕個性化廣告推送的選項,以及在不同意分享資料的情況下仍可使用平臺服務的選擇。違反者將面臨最高達年營業額6%的罰款。
此外,DSA試圖透過透明化政策開啟演算法“黑箱”。法案新設“數字服務協調員”一職,負責條例實施相關事務,比如定期利用超大型平臺提供的資料訪問入口進行審查和監督。作為中介服務商的平臺則需以至少每年一次的頻率提交報告。
約一個月前獲得透過的DMA則圍繞“數字守門人”的核心概念,提出多款針對優勢平臺遏制競爭行為的條例。與《美國創新與選擇法案》類似,DMA要求平臺平等對待商家、採用非歧視排名、不預裝軟體、實現資料與服務互操作、為使用者提供資料可攜權等。
值得注意的是,議會在審議DMA的過程中還將最高罰款比例從年營業額的10%提升至20%,新增了“守門人”的收購限制與通報義務。
如果說DSA的宗旨是保護使用者免受非法內容侵害的同時確保言論自由,那麼DMA則是確保“線下非法的商業行為即線上違法”。據瞭解,這些規定將從1月31日起交與歐洲理事會審議。即將領導審議的丹麥議員克里斯托爾·沙爾德莫斯表示,新的數字規則需要讓消費者和公民受益,而不僅讓大型科技公司受益。
採寫:南都記者黃慧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