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一倉庫,現準備租賃給另一公司,除租賃費以外,乙方公司另補償一塊我公司因倉庫搬遷而發生的費用。想請教您, 這塊補償收入怎麼開票?補償分 10 年同租賃同步支付。有的認為這不屬於增值稅應稅行為, 不需要開票。有的認為這跟租賃的性質一樣,應開具租賃費發票,您是專家,想聽聽您的意見。
回覆:
先要搞清楚乙公司為什麼在租金之外要支付搬遷補 償費?一定是雙方談判時作為一個附加條件。即不支付補償費就不能租給他,只有支付補償費才能出租。為此,該補償費本質上是價格的一個組成部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6〕36 號)附件《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銷售額,是指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專案:
(一)代為收取並符合本辦法第十條 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以委託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託方收取的款項。
為此,補償費應列入租金專案繳納增值稅並開具租金髮票。 那麼,什麼條件下收取補償費可以不繳納增值稅呢?
假設,某單位的一個車輛撞壞了你們的設施,需要賠償損失,這個就不是你們單位為肇事車輛“提供勞務服務或銷售貨物”的行為,為此收取該賠償費不徵收增值稅。根據規定, 不繳納增值稅的專案開具一般收據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