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最關心的焦點往往都是財產分割,甚至有些夫妻因為財產問題,包括存款、房產、有價證券等,在法庭上吵得不可開交。
財產中分歧最大的可能就是房產,在今天這個房價飛漲的時代,房產是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在離婚協議中對於房產分割的約定顯得尤其重要,因為房產的價值太大了,太值錢了。我們知道在北京等一線城市,一套不起眼的房產少則幾百萬,多則能達到上千萬。
有些夫妻,因為種種原因,會把夫妻共同的房產約定贈與給孩子。這樣的約定,可行嗎?如果離婚後,一方反悔了,又該怎麼辦?
基本案情:
北京的李女士,目前就遇到了這樣的困擾。
李女士與丈夫2002年結婚,婚後購買了北京西城區的一套房產,現今價值八百多萬。2003年育有一女。在7年之癢後的2010年開始爭吵不斷,2011年雙方決定離婚。
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中,寫明:女兒歸李女士撫養,並將唯一的共同住房贈與女兒所有。
至今,房產未辦理過戶登記。
現在李女士的前夫反悔了——因為這套房子的市場價值高達800多萬。
李女士的前夫反悔,想撤銷贈與,可行嗎?
拓夫律師可以明確告訴大家,李女士對此不用困擾,因為其前夫不能撤銷對於女兒的房產贈與。
有以下2個原因
其一,贈與協議包含在離婚協議中,而離婚協議具有複合性,不能單方面撤銷。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對多方面事宜的約定,不單單只是針對房產問題的約定,所以離婚協議整體具有複合性,是多個法律行為的混合。
夫妻將房產贈與子女的條款作為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協議,屬於附隨的身份法律行為,在效力上從屬於離婚行為。一旦離婚協議生效,從屬協議自然生效,當事人不能單方面對贈與協議變更和撤銷。
其二、該贈與協議,帶有明顯的身份性質,不能隨意撤銷。
李女士與丈夫簽訂離婚協議時,將共同所有的房產贈與女兒,該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該房產贈與條款與解除婚姻關係密不可分,該贈與協議是以離婚為條件的,帶有明顯的身份性質,這種協議需要區別於一般的贈與合同。
在李女士與丈夫離婚時,這個協議將房產約定贈與了女兒,顯然是公平合理的,也不存在上述欺詐、脅迫等行為。
因此,不能撤銷贈與行為
對此,《民法典》中有明確的規定,夫妻雙方在真實意思表示下籤的離婚協議,對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如果一方對協議有異議,可以提起訴訟。但是如果在簽訂協議時,不存在欺詐、脅迫行為,法院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換句話說,只要是公平合理,雙方認可後,簽訂的財產分割協議都是有效的,是不能反悔的。
因此,簽訂離婚協議不是小事,一定三思而行。
拓夫婚姻律師在此提醒:離婚協議把房子贈與給子女,是沒有辦法的辦法,是可行的。當然,等子女長大後,也可能有風險存在。
從法律角度看,這種贈與,是基於解除婚姻關係而存在。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但也不能隨意撤銷。從某種意義上,也是保護了財產歸屬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