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花上百萬購買了房產,誰知卻患上大病需要治療,可此時家庭已經鹽幹米盡,退房治病成為唯一選擇,近日,河南許昌男子鄒峰就遇上了這樣的問題,但買房容易退房難,這件事究竟該怎樣解決呢?
鄒峰在建安區一家公司工作,一直沒有屬於自己的房子,經過多年積蓄,最終在建安一個小區全款購買了一套商品房,這套房子總價1041129元,對於鄒峰這樣的工薪階層來說可算是一次昂貴的消費。
和很多人一樣,房子價值再大,擁有房產的那種興奮感還是十分強烈的,可是天有不測風雲,在買房後不久,鄒峰突然覺得身體不適,到醫院檢查後發現患上了“急性骨髓細胞白血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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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說到這個病,看官們都基本有點了解,這種病發現後就要及時治療,不然死亡率是極高的。確診後,短短的住院一個月時間,各類檢查、治療費不僅花光了全家人所有的積蓄,還向親戚朋友借了很多錢。
生活和病痛的雙重壓力讓鄒峰喘不過氣來,最終和家人商議後,認為現在唯一值錢的就是剛買入的這套房產,但現在轉手的話,一來交易時間太長,二來還不一定能賣到好價,對於他們這個家庭來說,一分錢都十分重要。
再三思索之下,鄒峰及其家人向房產公司提出解除購房合同退房退款的要求。說實在的,這種操作在現實中還真不多見,由於房產公司沒有明確及時進行回應,拿出處理意見,鄒峰陷入兩難困境。
大家都知道,房屋是大宗商品,在房地產交易中的各類法律問題十分突出,其中退房是很多買房人心頭的夢魘,一般來說買房容易退房難,就像近期出現的“天價違約金”事件,到現在都還沒有個結果。
不過在法治實踐中,有十種情況是可以退房的,包括延遲交房、開發商缺少有效證件與批文,導致合同無效、開發商沒經購房人同意變更設計、拿不到產權證、無法得到貸款、實測房屋面積與暫測面積的誤差超過3%、房屋質量不合格、商品房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質量經檢測不合格的、房屋質量導致嚴重影響使用、開發商把房子抵押。
但從上述情況來看,是因為開發商的原因,才能正當理由進行退房。可鄒峰的情況確實因為生了重病而要求退房,他這種情況法律可能支援嗎?由於房產公司久拖不決沒有定論,最終鄒峰一紙訴狀將房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購房合同退房退款。
按照法律規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於消滅。疾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呢?在法律規定中並沒有對生重大疾病作為不可抗力的因素來考量,民法上的不可抗力也不包括疾病在內。
但民法典規定了情勢變更原則,如果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但本案中房產交易實際上已經完成,是否能夠解除合同要看雙方約定的具體事項,一般情況下,房產交易合同不可能約定此類條款,這也就預示著鄒峰想要解除房產交易合同難上加難。
商人不做虧本的買賣,這也是情有可原,畢竟如果都以各種理由在購房後解除合同或要求退款,那也是有失公平原則的。但鄒峰的病情是日益加重,急需治療,如果走常規的司法程式的話則有可能延誤最佳時機,為切實解決群眾困難,法院啟動了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
這種機制的建立主要的目的就是依靠人民調解平臺,化解一系列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且又較為現實的矛盾糾紛,為當事人提供一種權利救濟渠道,以更快速、更穩妥的方式處理民事糾紛案件。
從本案事實上來看,鄒峰其實也不希望解除房產買賣合同進行退款,但事不由人,其因病治療費用數額較大,導致債臺高築,且後續治療存在嚴重困難,無法工作又沒有其他經濟來源,商品房退款費就成為其主要的治病來源,如果想要退房,最終還需要取決於合同相對方的意見。
這種情況下是可以協商的,但如果此時退房,即便房產公司同意解除合同,無論如何是要面對高額的“違約金”的,這對鄒峰來說是不小的損失。鑑於此,承辦法官組織雙方進行多輪溝通、協商,提出了讓雙方均有保障和共贏的建設性意見和建議。
最終,在法官的感染和調解下,房產公司和鄒峰達成一致意見,房產公司與鄒峰解除合同,15日內進行退房退款,鄒峰支付給房地產公司3%的違約金。一起迫在眉睫的房地產買賣糾紛得到徹底化解,鄒峰也看到了重病能夠等到及時治療的希望。
綜合來看,這件事並沒有誰對誰錯,鄒峰指望唯一的合法經濟來源退房款治療病痛,而開發商已經賣出了房屋又面臨著並非自身過錯的解除合同申請,這種情況對誰來說都難以及時決斷,這起糾紛的化解,也是法律和情感的完美結合,在民事糾紛中也起到了示範作用。
但維護合同的公平性和正確履行是法律的重要作用,在這一點上還是不能輕易捨棄,在處理類似案件時,還是需要結合事實,謹慎斟酌使用,不能違反民法公平原則,需要維護雙方的利益。(本文主要目的是以案說法,普及法律知識,人物均為化名,請勿對號入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