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概況
2021年12月31日“上海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釋出了一份民事裁決書(案號:2021滬02民終9362號),內容顯示:
90後的上海伍小姐首付745萬元買房,但購房尾款因銀行貸款審批延誤,無法按照合同規定時間支付,反被房主起訴。
最後不但房子沒買到,還要支付違約金、房屋整修費等總計490萬元。可算是史上“最悲催的購房者”。
◎購房經過
2020年5月,針對上海黃浦區一套180.09平方米的商業用房,買方伍小姐與賣方(應某和範某)簽訂了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及補充條款,約定:
房屋總價款為1550萬元(房屋合同價1490萬元及裝修補償款60萬元)。買方在2020年6月30日前付首付745萬元,60萬元裝修補償款於過戶當日支付給賣方,剩餘貸款745萬元由銀行放款支付。合同約定於2020年8月30日前過戶,買方應於過戶前付清全款
2020年6月,房屋實際上已經交付於買方伍小姐使用。
2020年7月2日,雙方正式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
截止至2020年7月13日,買方共計付款745萬元。而用於支付第二期房價款的貸款745萬元發生延期,直至2020年10月29日,才得以經相關銀行稽核透過。
在此期間,2020年9月15日賣方以律師函方式告知和催告買方:買方至今尚有805萬元(745萬尾款及裝修款60萬)未支付,屬於嚴重違約。希望買方在收函之日起3日內將錢付清。如仍然不付,賣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買方賠償違約金及裝修損失等。
到了2020年9月30日,買方又向買方發出解除買賣合同通知書:買方在收到上述律師函後仍未按照約定期限付款,因此買方行使合同約定解除權,並要求買方搬離並歸還係爭房屋,償付房款總價的20%的違約金,和房屋裝修損失180萬元等。
◎審判結果
最終,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結果如下(維持一審判決):
1、雙方買賣合同於2020年10月7日解除。
2、買方搬離並歸還賣方房屋,如逾期,則應追加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按照1000元/天的標準計算。
3、買方一次性償付賣方違約金310萬元。
4、買方一次性償付賣方房屋整修費損失180萬元。
5、在賣方處的買方已付購房款745萬元,應在直接抵扣上述二、三、四項被告買方應負債務後三日內,由賣方將剩餘部分款項一次性退還給買方。
因此,按照這個判決,買方伍小姐最終損失了310+180=490萬元。
當然,這還不是最終判定結果,伍小姐和律師也在商議是否會上訴。
◎對大眾的啟示
一般正規的公司,哪怕簽訂幾萬、幾十萬的合同,都會認真審閱合同條款,規避風險。1500多萬的購房合同,豈能敷衍了事?
簽約,付首付,申請貸款,貸款被拒,很可能是一個很長的週期,買房時一定要注意限購、限貸等政策風險,最好寫進合同的不可抗力條款中。
這種政策導致的違約,雙方洽談個合理的賠償比較合適。雙方在籤合同、契約等檔案時還是慎重、考慮全面一些好,否則違約遭受損失就得不償失了。
而且,貸款之前一定要到銀行諮詢好,這次伍女士的遭遇,主要就是因為銀行沒有批下貸款所導致的。
---------------------------------------------------------------------
若你喜歡本文,歡迎點贊和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