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對“走出去”納稅人相關的稅收政策及110個稅收協定(安排、協議)進行歸納整理,總結共性涉稅問題,編制了《“走出去”稅收指引》(2021年修訂版)。新版《“走出去”稅收指引》到底“新”在哪?今天就一起和申稅小微來看一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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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兩版《“走出去”稅收指引》異同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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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稅收指引》 | 2019年版 | 2021年版 |
相同點 |
1.均分為“稅收政策”、“稅收協定”、“管理規定”和“服務舉措”四個章節 2.均按照適用主體、政策(協定)規定、適用條件和政策依據列舉相關事項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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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事項數量 | 97項 | 99項 |
政策截止時間 |
2019年 10月31日 |
2021年 9月30日 |
涉及事項數量
97項
刪減1項
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利息免稅政策(2019年版第一章第15項)
政策原文:自 2018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止,對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
刪減原因:政策執行到期。
新增3項
一、簡化出口退(免)稅申報及證明開(2021年版第四章第83項)
1.納稅人因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出口報關單、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託出口貨物證明、增值稅進貨憑證沒有電子資訊或憑證內容與電子資訊不符,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資訊申報,停止報送《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資訊申報表》。待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資訊後,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
2.納稅人因未收齊出口退(免)稅相關單證,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取消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停止報送《出口退(免)稅延期申報申請表》及相關舉證資料。待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資訊後,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
3.納稅人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時,報送簡併最佳化後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停止報送紙質的《委託出口貨物證明》。
4.納稅人發生退運或者需要修改、撤銷出口貨物報關單時,報送簡併最佳化後的《出口貨物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停止報送《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表》。
5.納稅人需要作廢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並交回原出具的紙質證明。
二、納稅人開具《無欠稅證明》(2021年版第四章第87項)
1.《無欠稅證明》是指稅務機關依納稅人申請,根據稅收徵管資訊系統所記載的資訊,為納稅人開具的表明其不存在欠稅情形的證明。“不存在欠稅情形”,是指納稅人在稅收徵管資訊系統中,不存在應申報未申報記錄且無下列應繳未繳的稅款:
(1)辦理納稅申報後,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2)經批准延期繳納的稅款期限已滿,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3)稅務機關檢查已查定納稅人的應補稅額,納稅人未繳納的稅款;
(4)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五條核定納稅人的應納稅額,納稅人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5)納稅人的其他未在稅款繳納期限內繳納的稅款。
2.已實行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無欠稅證明》的,辦稅人員持有效身份證件直接申請開具,無需提供登記證照副本或稅務登記證副本。未辦理實名辦稅的納稅人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無欠稅證明》的,區分以下情況提供相關有效證件:
(1)單位納稅人和個體工商戶,提供市場監管部門或其他登記機關發放的登記證照副本或稅務登記證副本,以及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
(2)自然人納稅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委託他人代為申請開具的,還需一併提供委託書、委託人及受委託人有效身份證件。
3.《無欠稅證明》是稅務機關根據稅收徵管資訊系統記載資訊出具,僅證明截止到開具時間節點,納稅人在稅收徵管資訊系統中不存在欠稅情形。納稅人如申報不實,稅務機關仍然要依法追繳稅款。
三、居民個人境外稅收抵免(2021年版第三章第68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