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房子那些事兒27-存量房
案例27:存量房適用商品房規定嗎?
案情:張三購買了某置業公司的存量房,該房屋無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但公開對外銷售。並約定張三按照住房公積金方式支付購房尾款。後房產證面積減少超過5%,張三要求置業公司按照商品房規定,雙倍退還超過3%面積的價格,開發商不同意。另開發商告知張三房屋不能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張三不同意。雙方訴至法院。
訴訟:開發商起訴張三,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房屋。張三反訴開發商,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置業公司為其辦理公積金貸款,並雙倍退還超過3%的放款。法院判決認為解除合同不成立,應繼續履行合同,雙方未約定住房公積金辦理的義務,因付款是買方義務,先該房屋無法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張三應立即支付購房款;就房屋面積差額,因雙方未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且該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證書,不按照商品房執行,據實結算。
簡析:
1、注意房屋性質,要實際為商品房才適用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
2、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3%內的據實結算,超出3%的雙倍返還或者解除合同。
3、對於公積金貸款或者銀行按揭,通常為買方義務,如不能履行,賣方有權要求立即支付餘款。此種情況下可變更履行方式。
4、超出原告訴訟請求範圍的,可以上訴提出。如已生效後再提出此理由,形成既判力,不能再審改判。
5、當前階段,法院總體更注重實體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