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糖尿病的發病率也越來越高,並且呈低齡化、年輕化趨勢。據國際糖尿病聯盟(IDF)2021年12月釋出的訊息,我國是成人糖尿病患者最多的國家,過去的10餘年間(2011至2021年),我國糖尿病患者由9000萬例增加至1.4億例,增幅達56%,其中約7283萬例患者尚未被確診,比例高達51.7%。糖尿病對日常生活的影響體現在很多方面,本文所講述的案例就是其中之一:一些特定職業對糖尿病患者關上了大門。
根據IDF報告,中國、印度、巴基斯坦是糖尿病患者最多的三個國家,預計到2045年,中國患病人數將達到1.74億
【案例】楊某,男,1985年出生,河北承德市人,其於2018年8月參加了承德高新區2018年公開招聘教師考試,並以筆試第一、面試第一的優異成績進入體檢。可在接下來的體檢和複檢兩次檢查中,楊某空腹血糖均達到7.0mmol/L以上,承德市中心醫院根據《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判定其患糖尿病,不符合體檢要求。隨後,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取消了楊某的錄用資格。
楊某則認為體檢不規範,自己根本沒得糖尿病,要求人社部門繼續錄用自己。為維護自己的權益,其在2年內連續打了5場官司,起訴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第一場官司,法院裁定不符合立案要求,不予受理。楊某隨後提出了上訴。
第二場官司,承德市中級法院裁定符合立案標準,要求區人民法院立案進行審理。
在接下來的法院審理中,楊某提出的理由如下:
1、《糖尿病檢查和診斷標準》規定,糖尿病診斷需空腹血糖大於或等於7.0mmol/L和餐後兩小時血糖大於或等於11.1mmol/L才可確診,可疑者需做75克葡萄糖耐量試驗(反映取血前2個月的平均血糖水平)。如果空腹血糖在5.6到7.8mmol/L,餐後兩小時在7.8到11.1mmol/L,介乎於正常人和糖尿病人之間,診斷為空腹血糖受損,或者是糖耐量異常。根據以上標準,自己只是空腹血糖達到7.0mmol/L以上,並不能據此判定自己得了糖尿病。
2、自己去陝西營社群衛生服務站、承德市中心醫院和承德附屬醫院進行了檢查,結果表明自己空腹血糖和餐後血糖指標全部合格。
3、承德市中心醫院依據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適用於公務員招錄,而本次招考為事業單位招考,承德市中心醫院判定自己體檢不合格所依據的標準不對。
4、《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突破了《教育法》《就業促進法》等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不應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也就是說,即便自己真的患有糖尿病,當地人社部門禁止自己擔任小學教師也是違法的,因為得糖尿病並不會影響到自己的履職。
被告方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對楊某所提出的理由一一予以反駁:
1、關於事業單位招考採用公務員的體檢標準,是有合法依據的。《承德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暫行辦法》第35條規定:擬聘人員體檢專案和標準由招聘組織部門或單位根據招聘崗位要求,參照現行的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確定。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第10條規定: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內分泌系統疾病,不合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10.2.1規定:空腹血糖≥7.0 mmol/L,經複查仍無下降者,診斷糖尿病。空腹血糖5.6~6.9 mmol/L,應做75克口服葡萄糖耐量試驗進一步確診,若餐後2小時血糖≥11.1 mmol/L,診斷糖尿病。根據以上規定,楊某兩次空腹血糖濃度達到≥7.0mmol/L,可以診斷為糖尿病。
3、楊某自行去做的三次血糖檢測,其中陝西營社群衛生服務站是不具備檢驗資質的機構,且這三份檢驗報告單隻能證明原告在其他醫院檢驗的階段的血糖值是正常範圍,並不能說明在承德中心醫院體檢、複檢的兩次結果是錯誤的。
一審、二審過程中,法院均採納了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意見,即承德中心醫院依據體檢和複檢中楊某空腹血糖均高於7.0mmol/L判定楊某患糖尿病,依據確實充分,駁回了楊某的起訴。
楊某不服,隨後向河北省高階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其提出的理由如下:
1、承德市中心醫院依據2005年釋出的《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作為糖尿病的診斷標準明顯錯誤。隨著醫學不斷進步,2005年釋出的糖尿病診斷標準已經過去近20年,不能再適用。
2、目前診斷糖尿病的標準為糖基化血紅蛋白指標,它能夠反應取血前2個月的平均血糖水平。經承德市中心醫院檢測,自己的糖基化血紅蛋白(hbalc)值僅為6.3,比我國目前血糖控制指標6.5還低0.2,根本不能診斷自己患有糖尿病。
3、自己在一審、二審過程中均提出了司法鑑定,請求法院指定機構診斷自己是否患有糖尿病,法院均未採納。
河北省高院審查認為:
《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均為現行有效檔案,其明確規定:空腹超過8小時採血血糖濃度≥7.0mmol/L,或一天當中任意時候採血血糖濃度≥11.1mmol/L,經複查仍達到或超過此值,診斷糖尿病。
在體檢和複檢中,楊某空腹血糖均大於7.0mmol/L,因此體檢醫院據此診斷其患糖尿病並無不當。關於公務員體檢標準與疾病臨床診斷的差異,考慮到公務員錄用體檢具有一定的時限性,其與疾病臨床診斷存在不同的標準和規範可以理解,一、二審法院未准許楊某的司法鑑定申請並無不當。
最終,河北省高院駁回了楊某的再審申請。
至此,楊某訴求自己未患糖尿病的法律程式已經畫上了句號,他此生終將無緣小學老師這份職業。也就是說,不管在臨床上楊某是否患糖尿病,只要根據公務員體檢標準判定楊某患有糖尿病,他就不符合錄用條件。
雖然很遺憾,可規定就是規定。
作為一名公務員,剛看到這個案例時我也覺得很詫異,因為我沒想到糖尿病這種常見病,竟然屬於公務員錄用體檢中的不合格疾病之一,畢竟糖尿病屬於慢性病,身邊也有不少人患有糖尿病,他們看起來和正常人一樣,只是吃東西會有忌口,一般不吃肥肉不吃甜食,日常工作完全不受影響。
為啥糖尿病患者會被禁止考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呢?
看了《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我大概明白了。
根據手冊解釋,糖尿病屬於內分泌疾病,因絕對或相對胰島素不足而引起糖、蛋白質、脂肪、水電解質等代謝紊亂,嚴重時可導致酸鹼平衡失調,久病者常伴發心腦血管、腎、眼及神經等病變。該病為終身性疾病,需要進行長期維持治療,難以治癒。
公職人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首先,公務員或事業單位考試很難,但一旦錄用,一般難以辭退,而糖尿病這種病終身無法治癒,如果錄用後有嚴重的併發症,必然影響履職能力,對於用人單位來說,編制是有限的,如果某人履職能力存在問題,這時候卻無法辭退,佔用了編制卻沒辦法工作,會給單位的日常執行帶來一定影響。
其次,公職人員的工作性質決定了,經常要無條件加班,或者接受一些急難險重的工作,比如抗洪、搶險等,對於患有糖尿病這種特殊疾病的人來說,加班或者參加一些搶險工作,可能會加重病情。
所以,公職人員招考禁止糖尿病患者,有其合理性。
還有哪些常見疾病患者被禁止參加公考呢?
《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共有21條,其中前20條規定了20種大類疾病,第21條是一個兜底條款,只要影響履職的,均可以判定體檢不合格。
20種疾病中,常見的有以下這些:心臟病、高血壓、低血壓、肺結核、肝炎、惡性腫瘤、腎炎、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紅斑狼瘡、皮肌炎和/或多發性肌炎、硬皮病、結節性多動脈炎、類風溼性關節炎、有梗阻的膽結石或泌尿繫結石、淋病、梅毒、軟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腫、尖銳溼疣、生殖器皰疹、艾滋病。
這裡要說下乙肝,乙肝是未被禁止的。《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規定, 所有關於肝炎的檢測專案中,一律不許進行乙肝專案檢測。即便是乙肝病毒攜帶者,只要未形成肝炎,即不在禁止範圍。
對於很多糖尿病患者來說,這個話題很殘酷,可事實就是,公務員、事業單位等公職類招考,對糖尿病患者關上了大門。這條禁令有沒可能被解除呢?
為改變這條規定,很多糖尿病患者這些年來一直努力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包括部分醫生也提出,糖尿病患者在血糖控制良好和無糖尿病併發症的情況下,體能和智慧方面與普通人沒有大的差別,是可以從事絕大多數工作的,各行各業都有糖尿病患者從業,甚至一些優秀的NBA運動員也是糖尿病患者,沒有證據證明糖尿病人群不能勝任公務員工作。
面對禁令帶來的隱性歧視,部分糖尿病患者只能隱瞞病情,所以我們能看到的只是這個群體中的極少數。
面對拒錄,很少有人有勇氣像本文案例中的楊某這樣一直打官司,他們大部分不得不潛得很深很深,甚至有個別患者透過隱藏病情,一路通過了高考、研究生考試、公務員考試,但隨之而來的是用一個謊言掩蓋另一個謊言,日子過得並不輕鬆。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人呼籲改變對糖尿病的限制,畢竟乙肝、艾滋病這種傳染性疾病都不被歧視,糖尿病這種非傳染病,為啥要被歧視?但願這一天早點到來。
宣告:本文中關於糖尿病的認定和診斷標準,引用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等規定,診斷自己是否患糖尿病,請前往正規醫院諮詢醫生。本文中羅列的公務員考試體檢中所禁止的疾病,引用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受篇幅所限,文中的描述並不完整或準確,具體請直接看原始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