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球上行進需要交通規則,太空中也是如此,科學技術研究、特別是在太空等公共區域的探索也應該在一定的規則框架內進行。古語講“無規矩不成方圓”,太空交通也有相應的“規矩”。
聯合國已經制定了外層空間行為的國際法,例如1967年10月10日生效的《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外層空間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活動所應遵守原則的條約》,簡稱《外空條約》;1976年9月15日生效的《關於登記射入外層空間物體的公約》,簡稱《登記公約》等。
條約中規定:本條約各締約國如發現在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在內的外層空間有對航天員的生命或健康可能構成危險的任何現象,應立即通知本條約其他締約國或聯合國秘書長。
很顯然,美國太空探索技術公司並沒有遵守這一法規。 我們希望隨著太空技術的迅猛發展,能夠修訂和完善聯合國層面的太空探索法律法規,讓大家都能有法可依。
也希望各個國家都能在國際法框架下進行科學研究和空間活動,否則將會害人害己。探索太空、利用太空是人類共同的事業,需要我們攜起手來,共同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