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豔紅(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法學博士)
出處:《比較法研究》2022年第1期
目次
一、引言:人工智慧在我國智慧法院實踐運用中存在的問題
二、實踐運用:以人工智慧技術拓展智慧法院建設實效場景
三、前景展望:以人工智慧技術系統指導智慧法院4.0建設
四、結語
摘要:無論理論研究還是實踐經驗,我國智慧法院建設已經產生了大量的智慧成果,但在可持續發展的制度化邏輯方面與既有實踐成果之間尚未實現科學銜接,智慧法院建設還存在著實踐應用不充分、系統融貫性不暢和線上訴訟不足等問題。進一步推動人工智慧技術在智慧法院建設中實踐運用的基本方案是,在“人工智慧+司法”的格局之下,藉助數字孿生、拓展現實、隱私計算、情感計算等新興人工智慧技術拓展智慧法院建設的實踐運用;在運用前景上,以人工智慧技術系統指導智慧法院4.0建設,特別是以人工智慧技術推動智慧法院線上訴訟規則,並透過人工智慧技術與制度的協同融合推動智慧法院內涵發展,以此推動司法理論與智慧技術深度融合、訴訟需求與智慧技術深度融合、通用技術與專有開發深度融合,為智慧時代中國智慧法院建設提供技術機理和法理結構。
關鍵詞:人工智慧;司法大資料;智慧法院;線上訴訟
01
引言:人工智慧在我國智慧法院實踐運用中存在的問題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最高人民法院統籌規劃、系統推進,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為民創新發展之路,智慧法院建設取得顯著成效。進入“十四五”階段,需要聚焦人民群眾的新需求新期待,從更寬領域、更高層次謀劃推進智慧法院建設。在關注智慧技術為人們帶來便捷的同時,也不能忽視“智慧時代技術風險為法律體系帶來個人資訊使用規則重構、演算法規範路徑創制、法律主體觀念更新和法律歸責體系迭代等時代性挑戰”。作為司法實踐的基本價值遵循,公正與效率始終備受關注,而法院現代化的新業態——智慧法院的建立和完善,恰恰反映了智慧司法價值實現的技術方式。智慧法院建設作為近年法院現代化的基本方案,已然受到學界和司法實務部門的強烈關注。智慧法院建設業已成為“法治中國的一張靚麗名片”以及“中國特色的智慧司法”的標誌性成果。無論理論研究還是實踐經驗,當前智慧法院建設雖然已經為我們提供了大量的智慧成果,但在可持續發展的制度化邏輯方面與既有實踐成果之間尚未實現科學銜接,智慧法院建設的實踐在部分領域,如技術探索、知識結構、演算法發展等領域存在斷層現象,需要進一步探索和完善該系統工程建設的理論基礎與實踐方案。由此,從我國智慧法院建設實踐出發,系統概括和總結現階段智慧法院建設的基本問題,在此基礎上深刻分析問題由來及其發展趨勢。以問題為導向,探索智慧法院建設的前進方向,為我國智慧法院建設的可持續性凝聚理論共識和實踐經驗。發展邏輯上,智慧法院建設屬於法院現代化的基本範疇,是在法院現代化尤其是“人工智慧+司法”的格局之下法院資訊化建設基本成果。然而,問題也是客觀的,這與智慧法院發展所處的初級階段有關。
(一)實踐應用不充分
隨著智慧化時代的到來,雖然智慧化建設已然觸及法院資訊化建設的方方面面,但在審判核心業務方面應用不足的問題也是顯著的。實踐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司法人員主觀認識、技術成熟度以及可適用面狹窄等應該是主要原因。由於以上種種因素,現階段該智慧系統的應用尚未達到預期效果,在功能完善、普適性、覆蓋面方面有待進一步發展完善。以電子卷宗為例,電子卷宗深度應用所提供的智慧輔助功能還不能做到覆蓋審判執行全流程和全國法院應用全覆蓋,還不夠智慧化、人性化,如類案推送不夠精準,案件資訊自動回填還不夠完善等。此外,訴訟實踐中,智慧法院系統的應用主體上理應以法官為核心,以法官的業務便利化、專業化和高效化為主,技術上的成熟度不僅需要參考法官機械性重複勞動減少值,也與法官個人對該系統的認識、認知和認同有直接關係。智慧法院建設的主要推動者是法院領導層,而應用者則是審判一線的法官。全面推進智慧法院建設應以高智慧司法服務為指向,透過技術創新與一線法官實踐應用的無縫銜接,為便捷、高效、專業化的智慧服務完善提供應用建議,並以此實現智慧法院建設與訴訟服務、智慧審判和智慧管理等智慧司法的應用一體化發展。
(二)系統融貫性不暢
系統融貫性不足是現階段我國乃至世界範圍內智慧法院建設面臨的主要問題之一。作為一項系統性、技術性的複雜工程,現階段智慧法院系統在系統集合方面存在很多問題,各個子系統之間的相容性尚待提高,各子系統之間缺乏高效銜接、資料共享、協調互動的執行程式,而以司法大資料為資源基礎的資料共享系統的滯後性,成為制約智慧法院整體系統高效執行的基礎性問題。惟有精準闡釋司法大資料內在功能機理,透過海量碎片化的資料聚集和結構化處理,系統揭示各項模組間關聯性,進而實現統計學意義的價值判斷和預測,除此,只有進行歷時性與變遷性研究,才能達到案件預測與發展趨勢分析之目的。驅動互聯互通、無縫銜接的智慧系統建設,需要各司法實務部門之間全方位、全系統、全領域達成共識,推進業務資料應用和資源共享能力,而這皆依賴智慧技術與資料資源的協調統一,這一基本問題的解決實然上左右著整個智慧法院系統下屬子系統間融貫性不足的修復問題。不過,這一修復過程涉及的範圍、物件是廣泛的,需要上至最高人民法院,下至各基層法院的協同配合,也需要技術公司提供先進的技術支援。其中存在的問題與解決方案,在形態上往往並不完全一致,要將其一一對應起來既需要時間過程,也離不開技術公關人員的精準性設計。智慧法院的一個重要立足點即是智慧技術,打通智慧技術與司法之間的融會貫通也是該系統融匯貫通的必然要求。為此需要暢通“人工智慧+司法”複合型人才的供給渠道,而這必然涉及新型交叉學科建立和發展的問題。由此,智慧法院系統融貫性不足的解決所涉及的問題亦具有廣泛性。
(三)線上訴訟不足
智慧法院的基本體現是訴訟的線上化。然而,受各方面原因的影響,當前我國法院的糾紛解決機制仍然是線下訴訟為主,線上訴訟的範圍和應用程度仍然不足。通常情況下,司法活動具有強烈現場表達意義,反映的是一種現場性的司法追訴活動,具有顯著的物理空間性、主體參與性以及活動公開性。與之相反,智慧法院語境下的線上訴訟具有明顯的虛擬空間、非現場化參與以及活動的相對隱秘性,二者之間的這種顯著差異使得公民基於傳統訴訟思維慣性一時難以適應。一般情形下,傳統線下進行的案件糾紛轉移至線上進行,必然給當事人帶來諸多不適應,其中技術達成度、情感接受度以及訴訟結果可接受度是制約線上訴訟發展的主要瓶頸。雖然伴隨網際網路經濟新業態的多元發展,電子商務糾紛數量持續增長,但目前我國的糾紛解決機制依然以線下進行為主。杭州、北京與廣州三家網際網路法院的設立對網際網路糾紛線上解決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只是在線訴訟效果以及參與度、訴訟結果可接受度尚需時間考察。2021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人民法院線上訴訟規則》,對線上訴訟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作出了明確規定。誠然,智慧化時代的網際網路糾紛解決與傳統司法糾紛的差異,必將推動線上訴訟形態持續發展,由於現階段網際網路法院呈現出的限權式線上訴訟方式,使得普通電子商務糾紛依然鍾情於線下訴訟。除了電子商務類訴訟糾紛適於透過線上訴訟模式解決之外,其他普通司法糾紛由線下轉至線上的實踐條件尚不具備。這一點,與訴訟主體的線上訴訟認知及其可接受性有直接關係。
實踐中,我國法院現代化建設面臨的問題是多元的,如在審級制度方面,存在審級職能定位不夠清晰、民事行政再審申請標準和程式有待最佳化等問題。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關於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的改革方案》,以此推動完善我國訴訟制度,加強審級制約監督體系建設。智慧法院建設與法院現代化之間具有實踐邏輯上的一致性,與後者不同的是,智慧法院更加關注人工智慧技術的司法應用,及其對審判業務帶來的便利化、智慧化服務。目前,我國智慧法院建設主要圍繞司法大資料以及人工智慧技術在法院資訊化過程中的普及應用,對真正意義上的智慧法院在科學技術維度尚未達到足夠的認識程度。就此而言,技術達成度與司法精神融合度二者之間的融會貫通,顯然較之簡單人工智慧司法應用更加複雜。從概念解析來看,無論學界還是司法實務部門對智慧法院的定義皆給予司法公正、便民訴訟、技術中立以更多期許。現階段智慧法院建設的著力點主要集中於提升訴訟效率、推進同案同判、量刑輔助以及智慧執行幾個方面,學界的理論探討亦多集中於此。然而,智慧法院作為一個智慧司法系統除具備以上功能之外,對司法本質尤其是司法正義的實現亦是考察其科學性、可永續性的主要指標。推動智慧技術與司法正義之間發生關聯的往往不在於法院裁判人員,而在於技術研發者。技術工具主義立場下的技術中立並未賦予裁判人員更多便利,亦未限制其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對於裁判人員而言,技術的中立性主要體現在其對法律規定墨守成規,而這與實質意義上的司法正義相違背。技術的風險性通常可以透過制度化設計進行規避,智慧法院建設的雙刃效應理應在制度理性的框架下實施,並最終透過制度化駕馭實現其自身輔助性價值。基於此,智慧時代的智慧法院建設亟需以符合司法正義邏輯的生態體系的建立為基本發展方向。而在實踐理性上,當務之急是探索智慧法院建設初級階段各項問題的解決路徑。
02
實踐運用:以人工智慧技術拓展智慧法院建設實效場景
智慧時代智慧法院建設的基本邏輯,是推動司法大資料和人工智慧技術在法院資訊化建設中融合發展,將智慧司法技術全方位、全領域、全流程貫穿於法院核心業務以及裁判流程之中。“以智慧技術驅動全流程、全場景與集約化的訴訟服務新模式,在‘突破制度’與‘遵從傳統’的張力之間推進便民服務的智慧化升級與應用”,以此探索智慧化驅動現代化的司法全流程公開、訴訟全過程服務、審判全領域執行、司法全方位管理的新型法院現代化之路。近年來,隨著新興技術的迅猛發展,MIT等頂級科研機構不斷髮布各種“突破性技術”、“新興技術”等榜單,我國既然要推進智慧法院建設,就需要充分關注這些前沿科技,尋找其與智慧法院建設的有機結合點,以搶先佈局運用形成實效。透過梳理,在這些前沿技術方面,以下四項熱點技術在智慧法院建設中具有廣泛、實效的應用場景:
(一)數字孿生(digital twin)
數字孿生被全球著名IT研究機構Gartner連續多年評為“全球十大新型技術”。簡單來講,該技術是創造物理物件的數字化表達形式,也就是為真實世界建立數字模型。在智慧法院建設中應用數字孿生技術可以實現現實法院與虛擬法院之間的“虛實對映”,構建物理空間中法院的數字孿生模式。藉助高精度數字孿生法院,可以在虛擬空間開展多型別的機制、政策、流程等智慧法院的執行擬真驗證,改善法院的執行效能實效。如最佳化各類訴訟的辦案流程,在審判方面,針對重大案件庭審的複雜庭審環境,進行庭審過程中風險的預警預測,應急處置方案的輔助生成及預演等,幫助法官更好地把控庭審過程;在法院管理方面,可以模擬模擬特定改革可能出現的結果,最佳化員額法官在省域不同法院以及法院不同庭室之間的動態配置,輔助生成跨行政區劃設定法院的規劃方案等;在訴訟服務方面,能夠結合各個地方,甚至各個不同法庭的實踐情況,結合資料和知識的融合支撐,提供針對法院辦案的訴訟流程最佳化、繁簡分流策略等,為當事人提供訴訟方式、日程、計劃、策略優選方案。數字技術在司法領域的應用雖然具有鮮明的時代氣息,卻非“另起爐灶”式的新嘗試,而是資訊化建設在科技時代中的迭代升級,是智慧技術推動司法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智慧法院建設的實踐場景建立在數字資訊化的基礎之上,必然對數字孿生技術具有強烈的敏感性,在發展向度方面需要與其保持同步共進。
(二)拓展現實(extended reality)
智慧時代的社會變革是全方位、全場域的,由線下訴訟轉變為線上訴訟即完美呈現了司法領域現代化基本形式。社會場景的影響反映在訴訟領域是直觀的,繁簡分流的民事訴訟改革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需要,客觀上為智慧法院建設與線上訴訟提供了實踐擴充套件的機遇。使得諸多過去不宜透過線上訴訟處理的案件糾紛,不僅在線上訴訟領域找到一席之地,還完成了傳統訴訟向智慧訴訟的優雅轉身。透過訴訟實踐,既驗證了智慧社會場景下線上訴訟的便捷化、節約性優勢,也更新了公民對線上訴訟只宜適用於簡易案件的傳統認識。這種社會場景驅動訴訟場景轉化的現實拓展,無疑為智慧時代智慧法院建設奠定了認識論基礎。從概念認識來看,拓展現實是指透過計算機將真實與虛擬相結合,打造一個人機便捷互動的跨空間體驗環境,這也是AR、VR、MR等多種技術的統稱。透過將三者的視覺互動技術融合協同,為體驗者帶來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之間無縫轉換的“沉浸感”。該技術在智慧法院建設中可用於打造高度模擬的庭審環境,為線上訴訟提供沉浸式的庭審體驗,還原庭審儀式感,增強線上訴訟的司法公信力。為遠端線上訴訟的證據交換、示證質證、數字證據展示、關鍵場景還原等重要訴訟環節,提供便捷高效的無障礙解決方案;也可用於法官培訓中的場景再現和模擬,為審判工作賦能。不過,當前線上訴訟面臨的問題也是客觀的,如訴訟主體之間對該型別訴訟認識、技術水平、應用軟體、裝置硬體的差異,以及各地線上訴訟規則設定的不同等,始終是制約其發展的核心問題。智慧時代將其納入智慧法院建設的範疇是其基本要義,實踐中,可透過完善程式選擇權的柔性方式,引導公民逐步適應線上訴訟場景。在理論上,深化探討和解決線上訴訟區別於線下訴訟的基礎法理。實踐方面,完善頂層設計,在智慧法院建設範疇內協調好線上訴訟規範化機制。針對軟硬體差異問題,簡化智慧訴訟系統下載和輸入程式,最大化適配各資訊終端。智慧法院場景下可拓展的現實空間是廣泛的,但現階段智慧訴訟的推進並非一蹴而就之事,其需要一個漸進的過程,理性化思路是透過試點進行嘗試並根據實踐情況循序推進。
(三)隱私計算(privacy computing)
隱私計算是在資料本身不對外洩露的前提下,為第三方資料使用需求提供計算支撐,以原始資料“可用不可見”的方式,實現資料安全利用的技術,如深度偽造技術的本質是智慧演算法的濫用,是個人生物識別資訊的濫用。在智慧法院建設過程中應用該技術,可以在極大降低司法資料共享利用的安全風險、充分保障當事人個人資訊和隱私的條件下,進一步提升司法大資料賦能司法實踐的能力。實現不洩露原始資料的線上訴訟跨網系身份驗證、多區域多層級多部門之間的資料共享,提高法院智慧服務社會化的安全保障能力,透過隱私計算,搭建新型集程式應用、資料開發、智慧服務於一體的法院資訊化整合平臺,為智慧時代智慧法院建設提供演算法技術支撐。同時,這種以隱私計算為技術支撐的集合型平臺的智慧服務是全方位的,主要體現在:一是對外完善和升級訴訟全流程公開服務系統,增強訴訟服務便捷化設計,為當事人搭建一體化、全方位的訴訟服務體系;二是對內拓展和融合訴訟業務聯絡,為司法行政業務提供系統化服務機制;三是對上集約和整合業務彙總平臺,以業務聯通和訴訟資料彙集的方式形成業務審查、審批便利化機制;四是對下融合和連線各級法院智慧服務系統,由經濟、技術發達地區法院帶動、支援經濟、技術欠發達地區智慧法院建設,在全國範圍內構建一體化訴訟服務平臺。在隱私資料配置方面,推動形成智慧法院系統內司法大資料融會貫通執行機制,驅動司法大資料在一體化訴訟平臺內融匯服務,完善司法資料充實機制,最佳化智慧法院系統內司法大資料集中管理程式的功能化、實踐化,以司法大資料的融會貫通提升資料資源的訴訟服務能力。此外,加強智慧法院系統內法院公共業務資訊庫建設,融匯全國各級法院司法行政、案件研究、法院人事、業務管理等公共資訊資料,在保障資料安全機制的基礎上,與其他行政部門相關業務資料系統進行對接,從資料容量和型別上實現司法、行政、金融等司法大資料資源的互聯共享。其實,隱私計算範疇內的資料性業務具有較強的修正性質,這也是智慧法院語境下完善司法大資料服務體系、增強資料服務能力的基本要求。透過提高司法大資料結構化處理能力,提升系統內資料管理質量,為隱私計算程式中的資料探勘、資料分析、結構整合等搭建制度化空間。智慧時代的法院資訊化離不開司法大資料的共享和交流,破除“資料孤島”,最佳化資料互聯互通,推動形成各級法院內部資料互通、與其他行政部門資料聯動的司法大資料共享機制,以此充實智慧法院語境下資料隱私計算的資源基礎。
(四)情感計算(affective computing)
新時期我國智慧法院建設需要兼顧訴訟主體的情感計算,這也是滿足智慧時代公民多元司法訴求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情感計算方式及其基礎設定上,需要進一步提升司法公開和公民參與度,為訴訟主體搭建全流程、全方位、智慧化訴訟服務,搭建便捷、無阻的交流機制,以此激勵使當事人與法院及時、便捷地溝通交流,為智慧法院系統的主體情感計算完善制度機制。實際上,情感計算是透過對錶情、聲調、步態等生理資料的計算識別個人情感的一項技術。目前,情感計算被用於識別優秀員工、評估病人疼痛、分析顧客情緒等領域。該技術同樣可以在司法場景中用於輔助刑事偵查、推動案件調解等。國內有AI企業就基於前庭情感反射理論,透過攝像頭採集的人體面部影片流,分析頭部和頸部微小肌肉振動的頻率和振幅,計算出個人壓力、侵略性和焦慮度等引數,甄別有自體原發性焦慮緊張狀態的潛在可疑危險人員以輔助安檢人工排查。這項技術同樣可以被運用到言詞證據可信度的識別等領域。智慧法院建設場景下,作為提高法院審判質效的基本需要,透過對訴訟主體的情感計算,對最佳化智慧審判的實踐具有重要的方法論意義。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改革,強調提升審判質效的正當性,智慧法院集約平臺的建設已然在審判理論和審判實踐中掀起了一場訴訟現代化、訴訟資訊化、訴訟智慧化的技術革命。這項技術改革是全方位的,站在審判質效立場上的情感計算即屬於這項技術改革的一部分。
03
前景展望:以人工智慧技術系統指導智慧法院4.0建設
“十三五”期間,我國智慧法院建設完成了3.0版本,實現了全業務網上辦理、全流程依法公開、全方位智慧服務,全國法院資訊化建設取得顯著成效。然而,“十四五”期間,我國智慧法院建設還要全面深化,要進一步“以司法資料中臺、智慧法院大腦、線上法院建設為牽引,推進人民法院資訊化4.0版建設,促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進而為智慧時代世界法治文明的建設提供中國方案,貢獻中國智慧。如何以人工智慧技術系統指導智慧法院建設4.0版本,可以從智慧法院線上訴訟規則的構建,以及以技術與制度協同融合兩個方面推動智慧法院的內涵發展。
(一)以人工智慧技術推動智慧法院線上訴訟規則
線上訴訟是指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利用法院提供的網上訴訟服務平臺在線上實施訴訟行為,法院線上實施包括調解、審理、裁判在內的各種訴訟活動。“線上訴訟不但是技術的革新,也是司法理唸的革新”,因此線上訴訟是當前各國都在推進的重要改革。在充分應用前沿科學技術的基礎之上,“十四五”期間我國智慧法院建設還應該利用我國法院資訊化建設的先發優勢,銳意推進制度創新,以線上法院建設為牽引,建立健全線上訴訟規則,引領世界線上訴訟潮流。
《人民法院線上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已於2021年8月1日施行,《規則》明確了線上訴訟的法律效力、基本原則、適用條件。內容涵蓋線上立案、調解、證據交換、庭審、宣判、送達等訴訟環節,並首次從司法解釋層面構建形成系統完備、指向清晰、務實管用的線上訴訟規則體系。《規則》的頒佈為我國線上訴訟的發展提供了統一的規則指引,不僅對線上訴訟的發展具有積極性意義,亦回應了司法實踐的切實需求與理論研究的規則訴求。不過,該《規則》適用於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的共性問題,但從規範層面來看,該規則缺乏必要的系統性,內容也較為零散。而且,三大訴訟的目的與性質各不相同、解決的糾紛型別與程式設定各有不同,因此,基於精細化與專業化作業的出發點,有必要單獨為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設計場景化的線上訴訟規則。現以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為例展開:
1.嘗試構建相對獨立的民事案件線上訴訟制度
目前民事線上訴訟制度主要表現為線下制度的線上化,是一種“功能等效”路徑,即線下訴訟制度功能一對一在線上對應實現,線上訴訟規則主要套用線下訴訟規則。雖然線上訴訟與線下訴訟都是糾紛解決的方式,目的與使命都是公平且高效地解決糾紛,但是由於技術加持,線上訴訟明顯區別於線下訴訟。比如相較於線下訴訟,線上訴訟具有數字化與網路化的特點,訴訟主體的身份真實性問題更受關注;線下訴訟注重提交訴訟資料與證據資料的原件,而線上訴訟為減輕訴訟負擔,更側重電子證據的提交,因此,電子證據的提交與效力認定是線上訴訟的重點內容;在線上訴訟中,證據的存在形態、表現形式、呈現方式等不同於線下訴訟,電子證據與區塊鏈存證的效力及審查規則需要予以規範;線上訴訟的核心環節是線上庭審,而線上庭審的適用範圍、庭審方式、庭審紀律、證人出庭等規則的設定不同於線上訴訟。從線上訴訟制度的創新發展趨勢看,針對線上訴訟自身特性,發展更加符合虛擬化、數字化、伴隨化的線上訴訟制度是民事案件線上訴訟制度的大方向。域外經驗亦是如此,比如英國在最新的線上法院建設改革中,就明確認為線上訴訟不是線下訴訟的線上化,而是一種有著相對獨立管轄範圍和獨立訴訟規則的訴訟體系。所以,應充分利用中國線上訴訟領域的先發優勢,探索民事訴訟制度改革無人區,構建相對獨立的線上訴訟制度,其中民事案件線上訴訟制度的“獨立”指的是線上訴訟獨立於線下訴訟,“相對獨立”指的是在秉持訴訟基本理念與趣旨的基礎上區別線上訴訟與線下訴訟。
第一,針對線上民事訴訟活動當事人線下、線上空間相分離的特性,進一步增強“移動微法院”伴隨式訴訟服務效能。目前,“全國3501家法院上線中國移動微法院小程式,當事人可透過這一入口完成立案、查詢、交費、調解、庭審等29項線上訴訟服務”。透過增強“移動微法院”伴隨式訴訟服務效能,提升審判質量效率,降低訴訟成本與訴訟負擔,為當事人提供差異化與精準化的線上訴訟服務,保障當事人充分便捷地行使訴訟權利,進而更快更好地實現公平正義。在此基礎上,應進一步探索跨域資料融合、強化資訊感知能力,提升數字化送達可及性,提高跨域線上立案覆蓋度,提供便捷化訴訟文書生成、證據材料提交的方法和途徑,健全數字證據提交、鑑別和證明力驗證的綜合解決方案,建立不同於線下訴訟制度的立案、送達流程規則,釐清統一線上訴訟立案、送達技術的規範和標準,全面推動線上訴訟的數字化深層應用。
第二,針對線上訴訟審判活動的虛擬化、移動化特徵,改革線上訴訟的審理機制。線上訴訟的內在機理是網際網路技術對訴訟活動各組成部分的重組,其中審理機制是重中之重的內容。“線上訴訟具有虛擬化、移動化的特點,與傳統線下訴訟伴生的現場性、公開性、直接言詞原則等訴訟機理之間存在一定的張力,有必要結合線上訴訟的特徵重新解讀現場性、公開性、直接言詞原則的內涵。”同時,在進一步完善線上庭審的身份驗證手段、遠端互動方法、資料高效與安全傳遞以及庭審場景擬真重現等線上訴訟技術措施的基礎上,探索多元互動參與方式融合的線上訴訟機制,如利用民事案件繁簡精準分流,對特定案件線上訴訟可探索完全的書面審,進一步降低線上訴訟的制度門檻和訴訟活動成本;發揮小額速裁程式的審理優勢,提升簡單民事糾紛的審理效率與案件週轉速度,實現簡案快審與高效便民,而且越是不需要高深法教義學探討的簡單案件,機器學習與大資料技術越擁有發揮的空間;引入電子準備程式,借鑑德國的理論經驗與英美的實踐經驗,結合民事案由制度與訴訟標的理論,在準備程式中分解當事人的結構化主張,促進雙方律師的合作,充分考慮調解與和解的可能性,提高審前準備程式的效率與實效;設立電子督促程式,對於解決債權債務關係明確、雙方當事人均無爭議但債務人長期未還債的案件而言,督促程式具有高效便捷的優勢與案件分流的功能。德國、韓國、日本及我國臺灣地區創設了電子督促程式,督促程式具有高度定型化的特點。因此,我國亦具有督促程式全程電子化的可能性。
第三,針對線上民事訴訟訴爭標的虛擬化程度高,權益保障即時性需求強,權益保障對物理空間依賴性低等特性,探索健全線上訴訟的新型執行機制。智慧時代,智慧法院建設與傳統司法資訊化建設之間雖然存有邏輯的承繼性,但卻存在根本差異。如傳統執行機制以國家司法為中心、依靠國家法律的強制力保障法律的實施,而在線上訴訟場域中,區塊鏈技術能夠使法律的約束與執行逐漸走向一體化、智慧化、自動化,大大降低執行成本,呈現出法律規則和技術規則相融合的趨勢。大資料技術透過要素分割的路徑解決人腦的侷限性,可以提升精準化審判與執行能力,以人工智慧檢索解放法官的腦力勞動。大資料技術有利於推動線上訴訟判決的智慧化實施方案,推進司法大資料共享的資料融合支撐機制,探索民事簡易案件判決智慧合約式執行、靜默化執行監督,並建立便捷的集約式線上保全、禁令、異議等訴訟活動智慧化輔助支援體系。線上訴訟的新型執行機制在規範化、精準化、專業化、資訊化、社會化和公開透明化等層面具有顯著優勢,可與線上訴訟審理機制形成對接,共同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
2.牽頭打造一體化的刑事案件線上訴訟制度
目前,我國刑事案件線上訴訟制度進行了相對有限的嘗試,但受制於多方因素並未充分展開。“十四五”期間,可以充分藉助我國線上刑事訴訟的先期積累,牽頭打造一體化的刑事案件線上訴訟制度。制度化層面,刑事案件線上訴訟的制度構建必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其一,打通刑事訴訟辦案全流程的技術支撐,探索建立覆蓋偵查、起訴、審判全流程的刑事案件線上訴訟制度。整合公檢法現有的遠端提訊、線上審理等相關規範,從適用範圍、適用條件、身份認證、電子材料提交、質證、辯論等方面入手進行一體化構建。關於適用範圍,線上訴訟應當依法審慎穩妥推進,主要適用於案情簡單、程式簡便或者因疫情防控等特殊原因不宜線下審理的刑事案件,《規則》第3條將刑事線上訴訟的適用範圍規定為刑事速裁程式案件,減刑、假釋案件,以及因特殊原因不宜線下審理的刑事案件,《規則》第37條對此予以具體規定;適用條件包括當事人同意適用線上訴訟、案件適宜線上審理、具備相應技術能力和條件等;關於身份認證,可以整合公安部居民身份認證系統和人臉識別系統,保證訴訟參與人身份資訊的真實與準確;關於電子材料的提交與質證,可以嵌入電子卷宗調閱功能,提高電子材料提交的效率與準確性,提高舉證與質證的效率。在此基礎上,完成刑事案件線上訴訟制度的一體化構建。
其二,在制度設計過程中,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保障的視角考察刑事案件線上訴訟的適用範圍、適用條件、適用方式等。一般認為,民事訴訟相對於刑事訴訟更適宜資訊通訊技術的應用,這與民事訴訟活動的協同性、互動性較強有關。相比之下,刑事訴訟的目的在於行使國家刑罰權,“刑法典形式上的有效性不等於適用上的有效性”,程式保障要求顯然高於民事訴訟。刑事案件線上訴訟只有在有助於權力限制和權利保障的前提下才具有刑事訴訟法上的顯著意義。具體而言,刑事案件線上訴訟可以在以下三個方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首先,尊重訴訟各方對於庭審方式的選擇權,可以選擇線上庭審,也可以選擇線下庭審,可以選擇全流程的線上訴訟,也可以選擇部分流程的線上訴訟。其次,線上訴訟與線下訴訟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與流程設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線上庭審中同樣享有迴避、舉證、質證、陳述、辯論的權利。最後,線上舉證更能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質證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面、準確、高效地舉證,可以促進庭審實質化與裁判公正性,進而達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利的目的。
其三,針對刑事案件審理的特殊性,全面提升刑事案件線上訴訟支撐體系。考慮到刑事案件涉及偵查、檢察、審判機關的協調銜接,在證據規格、權利保障、資料安全方面也有特殊要求,因此必須立足於刑事案件審理的特殊性構建線上訴訟制度。因而,應當建立複合協同驗證的訴訟參與人身份認證方法,綜合運用區塊鏈、多方安全計算、拓展現實等技術,構建高擬真、再現化、可信式線上示證手段,探索建立具備高複雜環境抗干擾能力的跨網系人機物融合庭審支援等技術措施,規範刑事案件線上訴訟執行流程,健全刑事案件線上庭審的技術保障機制。在技術路線規劃方面,應當運用技術和法律的雙重優勢,有效協調技術與法律的衝突,確保智慧司法在法治軌道上良性發展。比如,透過建立與網際網路物理隔離的線上審判網路專線,部署防火牆和防毒軟體等防止病毒侵蝕與駭客侵入,保證線上審判網路環境的安全性與穩定性。再比如,運用區塊鏈技術收集、儲存、稽核證據,為此,《規則》第16條—19條首次對區塊鏈技術儲存資料的效力、儲存資料的稽核規則、上鍊前資料的真實性審查、區塊鏈儲存資料真實性補強認定予以規定,從司法解釋的層面正式認可區塊鏈存證的合法性與正當性。區塊鏈存證可以解決電子證據的真實性的證明問題,解決當事人收集證據渠道匱乏的問題,促進電子證據的固定與認定,提高審判效率與司法公正。此外,針對老年人等主體對於技術存在“應用障礙”等情形,有必要在庭審前由法院工作人員對其進行適當培訓,對當事人自身難以滿足線上訴訟需要的情形,應當考慮必要的替代方案。
(二)技術與制度協同融合推動智慧法院內涵發展
近年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推動之下,智慧法院建設取得顯著成效,形成了司法資訊化建設的中國道路。目前,在司法公開、訴訟服務、審判執行、司法管理等關鍵領域,大資料與人工智慧技術應用的“四梁八柱”已經建成。面向“十四五”發展需要,法院資訊化除了要進一步緊跟科技應用發展潮流之外,還需要在“四梁八柱”基礎上進行“精裝修”,進一步最佳化創新配套機制,以系統觀念指導智慧法院4.0建設,建立統籌協調、一體推進的智慧法院建設路徑,以技術與制度的協同融合,支撐人民法院向更高水平現代化前進。
1.健全法院智慧應用體系,出臺司法人工智慧應用統一規範
“十三五”期間,人工智慧技術已經在司法場景中廣泛應用。但是,各地區法院智慧化發展水平和創新應用的推廣程度存在差異,相應技術規範和技術標準的體系化程度有待提高。類案類判甚至同案同判是智慧法院與司法智慧化的重要內容,以現行類案檢索機制為例,可以發現各地區各級別的法院開發的類案檢索機制遍地開花,但是缺少統一的操作標準與應用規範。檢索標準差異較大,檢索的類案類似卻無實際效用,急需確立具有體系化的類案類判檢索機制與標準流程、出臺類案檢索應用的統一規範。從世界範圍來看,各國日益關注人工智慧技術應用的總體治理,歐盟就出臺了司法場景應用人工智慧技術的專有規範。因此,為推動智慧法院內涵式發展,最高人民法院需要出臺人工智慧技術司法應用的統一規範,明確智慧化應用必須滿足的核心業務需求、智慧化應用涉及的範圍和關鍵技術性能功能指標,並結合實際確定網路、系統、元件等關鍵技術要素在開發、對接及通訊方面的專用規範和標準,從而在整體上為法院智慧化建設推進提供方向、設立路徑、提供指導,從而形成總體化設計、一體化佈局、階段化建設的高度系統化法院人工智慧應用規劃,為下級法院智慧化建設提供指引。
2.創新司法資料治理手段,構建與《個人資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銜接機制
智慧時代的資料前置性、自我適應性、高速迭代性和大眾普及性等技術特徵及其實踐,常常伴隨著個人資訊深度捲入、場景影響高度不確定、既有秩序面臨高烈度衝擊、公眾遭遇泛在威脅等技術風險。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以下簡稱《個人資訊保護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透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料安全法》(以下簡稱《資料安全法》)。資料安全、個人資訊保護成為資料全生命週期管理的重中之重,確保智慧法院的智慧化應用的資料合規,對於人民法院智慧化建設行穩致遠具有重要影響。
一方面,法院需要進一步強化個人資訊保護者角色。《個人資訊保護法》的目的是保護個人資訊權益,規範個人資訊處理活動,促進個人資訊合理利用。個人資訊保護的憲法基礎是國家所負有的保護義務,個人資訊國家保護義務對應著“個人資訊受保護權”這一基本權利,其功能主要在於對抗和緩解,資料平臺和國家機關強大的“資料權力”對個人資訊造成的侵害風險。個人資訊國家保護義務同時構成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的上位指導原則,法院作為國家司法權的專門行使者,亦承擔著保護個人資訊的義務,在智慧法院與線上訴訟的場域中法院尤其要注重保護個人資訊。因為智慧法院建設過程中大量涉及公民個人資訊、隱私及其他重要資料資源。資訊系統建設需要以國家總體安全觀為引領,在確保基本網路安全、保障關鍵資訊基礎設施的前提下,確立司法資料作為司法領域“新基建”關鍵基礎設施這一重要定位,融合網路安全與資料安全的保護技術與保障手段,構建法院綜合網路資料安全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在執行指揮體系的基礎上,探索建立智慧法院一體化風險預警指揮體系。當發生資料安全事件或個人資訊洩露後,法院應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防止危害擴大,消除安全隱患,並及時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警示資訊。作為法院保護個人資訊的技術手段,以區塊鏈為代表的分散式賬本技術以其去中心化、不可篡改性等優勢正在成為個人資訊保護的一種新的技術嘗試。
另一方面,從司法資料一體化融合治理的角度介入,構建相關技術應用與規範要求的綜合銜接機制。客觀來看,“技術對資料的解碼能力越強,資訊與人身之間的連線通道即可識別性就越容易被揭示出來”。相較於線下訴訟,線上訴訟具有資訊全共享、電子全覆蓋、網路全聯通、合作市場化的特點,因此,線上訴訟面臨著資料安全與資訊保安的問題,尤其是網路傳輸環節、第三方洩露、建設失衡等風險。故應當對訴訟中獲取的個人資訊的收集、處理、使用建立明確的合規指南,並結合區塊鏈、多方安全計算、設計隱私(privacy by design)、新一代加密技術等技術保障措施支撐資料安全,透過採取必要措施,確保資料處於有效保護和合法利用狀態,以及具備保障持續安全狀態的能力。針對電子材料的提交與送達、電子案卷的審查與判定、電子準備程式與審判程式等環節,尤其需要注意人格保護和資訊保護。針對法院與科技企業的合作限度,應謹慎選擇合作的科技企業,並明確限定企業收集的資訊與資料僅限於法院委託的範圍。此外,還應健全監督與投訴機制,限制科技企業和法院收集、處理資料與資訊的行為,同時為資訊與資料的權利人提供救濟途徑和救濟措施。針對司法公開的履職要求,探索司法資訊公開規則的改革,以“資訊合法公開,資料安全共享”的總體資料治理理念為指導,以綜合通訊安全、資料安全、計算安全等多元技術支撐的安全保障機制為基礎,構建一體化司法資料治理體系,回應個人資訊權益保障和總體國家安全的需求。
此外,考慮到資料體量大且重要程度不同,再加上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因此,應當按照資料分類分級保護制度,確定司法領域重要資料的具體目錄,對列入目錄的資料進行重點保護。《資料安全法》明確規定應由國家建立資料分類分級保護制度,根據資料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壞、洩露或者非法獲取、非法利用,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對資料實行分類分級保護。具體而言,資料分類指的是根據資料的屬性進行區分和歸類,透過明確資料的本質、屬性、權屬及其相關關係,瞭解各個資料是如何被使用的,確定哪些資料屬於何種類別。資料分級指的是按照一定的分級原則對分類後的組織資料進行定級。從邏輯順序上,應當先分類後分級。在此基礎上對司法資料開展有針對性、有層次性的安全保護。
3.積極推動社會多方參與,打造智慧法院建設協同生態
整體而言,“我國法院資訊化建設的重要意義應置於國家戰略大格局中予以評價”。現階段,我國法院資訊化3.0版框架已初步完成,智慧法院建設的基本格局也已基本形成。從長期來看,智慧化資訊科技在司法場景中的應用,需要充分依託社會力量的實質參與,打造多方協同的良好生態。社會力量對智慧法院建設的參與主要從以下三個維度展開:一是深化培養、引導一批法律科技企業投身於智慧法院的建設與研發。單純依靠法院系統的需求和資金難以獨立支撐起智慧法院的長效建設。國家層面應以專項資金的形式培養、引導一批法律科技企業主動投身法律產品的技術研發,從而形成規模化。如對騰訊、阿里和百度等國內科技企業,透過稅收、專項資金等引導其致力於智慧司法技術的開發;二是全面強化法學院校在智慧法院建設中的角色。法學院校的角色應該由“遊離”轉向“嵌入”,不僅關注理論研究、倫理規制、實踐觀察與成效評估,還要實質參與技術研發。同時,法學院校還要轉變人才培養模式,推動法律工程師等複合型人才培養。為此,需要變革法學人才的培養體制,將交叉學科培養理念引入到法學人才培養體系當中,促進專業知識與技術知識的融合,尤其注重培養法律人的資料思維,以此逐步提高法律人在司法人工智慧產品中的參與度、重要性。三是全面吸納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參與,培育壯大智慧司法市場。沒有成熟的智慧司法市場,就難以形成穩定的需求,也就無法為智慧法院建設提供持續性動力。如果能夠吸引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學家等法律職業人員參與到智慧法院的建設中去,彙集不同法律職業身份人員的專業建議,聽取不同法律職業人員的切身意見,為智慧法院的建設集思廣益,那麼智慧法院的建設就可以體現出應有的專業性、全面性與客觀性。因此,在下一階段智慧法院建設過程中,需要著力激發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參與熱情,在提供職業智識支撐的同時,孕育並壯大市場需求。
04
結語
智慧法治表徵著法治發展的未來方向,智慧時代推進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是我國法院現代化建設的首要目標,也是新時代司法現代化的基本要求。智慧法院集約平臺的建設對審判體系與審判能力現代化的推動作用是顯著的,二者是一個有機整體,相輔相成。理論上,智慧法院建設的中國場景,理應遵循中國特色法院現代化前沿理論的系統性指導,遵循最高人民法院智慧法院建設的戰略規劃與場景化技術方案。實踐中,在技術維度佈局新興技術,是為了擴充套件智慧法院應用場景;而在制度層面推進技術創新,是為了引導線上訴訟的發展方向,推動智慧法院內涵發展。技術的創新需要在理性的制度框架下進行,從技術哲學的角度考察,智慧司法領域技術倫理規則的實質,是在人工智慧技術的司法應用中嵌入技術中立性價值;據此完善制度性框架和審判行為規範,幫助裁判人員認知智慧技術在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應用過程中需要遵循的技術立場和制度理念、反思技術工具主義在智慧法院建設中過度擴張的倫理禁區的設定合理性。合理認識科技創新驅動智慧法院建設、司法服務保障科技創新的邏輯結構。透過對司法科技理論的探索,引導裁判實踐與智慧技術深度融合,以司法大資料平臺建設、智慧法院大腦建設以及移動法院建設為方向,為推動法院資訊化4.0版夯實實踐基礎。
來源:比較法研究微信公眾號、悄悄法律人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