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殷嘯虎
在後人撰寫的有關宋朝的小說中,楊家將、包公、寇準以及狄青等都是真實的人物。但其中被“汙名化”最厲害的,大概非龐籍莫屬了。在小說中,以龐籍為原型的龐太師是一個無惡不作的奸臣;而歷史上的龐籍,卻是北宋時的一代名相和名將。他與韓琦、范仲淹等同為駐守西部邊關、抵禦西夏的大臣;名將狄青是他的部將,也正是在他的大力支援和舉薦下,狄青才得以建立卓越功勳。不僅如此,他還是一個法律專家。他進士及第後,先後擔任黃州司理參軍、開封府法曹參軍;入朝後又擔任刑部詳覆官、侍御史、御史臺知雜事(御史臺主持工作的長官),以及判大理寺事等,都是同司法相關的職務,並參與了宋仁宗時重要的立法《天聖編敕》的編纂。
龐籍在抵禦西夏的戰爭中戰功卓著,被任命為樞密副使,又改任參知政事,成為朝廷的執政大臣;後又升任樞密使,不久後擔任宰相之職,成為北宋時少有的獨任宰相之人(北宋時宰相一般為兩至三人)。史稱龐籍“曉律令,長於吏事”,但“持法深峭,軍中有犯,或斷斬刳磔,或累笞至死”。而他被罷免宰相職務,也是同牽連到他的一起案件有關。
齊州學究皇甫淵參與抓捕盜賊立功,按規定可以領取賞錢,但皇甫淵是個官迷,不願要賞錢,而想做官,為此幾次上書朝廷,要求給自己個官,並找到道士趙清貺替自己幫忙。這個趙清貺同龐籍的姐姐家沾親帶故,對外稱自己是龐籍的外甥,經常背地裡打著龐籍的旗號撈外快。因此,趙清貺騙皇甫淵說能替他搞定,並與宰相府的小吏勾結,收受了皇甫淵一筆賄賂,但龐籍對此並不知情。而皇甫淵以為事情已經搞定,幾次去待漏院(百官早上等候上朝的辦公場所)找龐籍,結果被龐籍下令趕回齊州。小吏見事情敗露,反過來向官府舉報趙清貺受賄之事。
開封府受理案件後,逮捕了趙清貺,並將其刺配遠惡州郡。看過《水滸傳》的都知道,宋朝的刺配是將犯人臉上刺字、杖脊之後發配遠方的刑罰。趙清貺杖脊發配之後,走到半路,因棒瘡發作而死。因此,案件涉及當朝宰相,諫官韓絳上書彈劾,認為是龐籍授意開封府殺人滅口。這樣一來,朝廷不得不下令徹查,可最終查無實據。但韓絳不肯罷休,“言不已”,最終宋仁宗不得不罷免了龐籍宰相之職,出任鄆州知州。
在龐籍遭到彈劾的同時,負責審理此案的開封府官員也遇到了麻煩,因為如果趙清貺之死的確與開封府有關,那麼包括知府呂公綽在內的相關官員都脫不了干係。宋朝沿襲了《唐律》的規定,實行官員的錯案連帶責任制。《宋刑統·名例律》“同職犯罪”門規定:“諸同職犯公坐(公罪)者,長官為一等,通判官為一等,判官為一等,主典為一等,各以所由為首。”根據北宋州府衙門案件審理程式,案件在經過推鞫、檢斷、勘結三道程式後,由長吏當廳慮問(也稱錄問),認定事實無誤,由相關官員聯署方可作出判決。判決之後,如果發現判決有錯的,不僅主審官要承擔責任,所有聯署官員包括長官都要根據各自在案件審理中的職責及過錯,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北宋初年就規定:“應斷獄失入死刑者,不得以官減贖,檢法官、判官皆削一任,而檢法仍贖銅十斤,長吏則停任。”這就明確了主審官(主典)、檢法官(司法、法曹參軍)、判官、長吏的連帶責任。在北宋歷史上,類似的案例是很多的。
我們之前談到過的宋太宗雍熙元年(984年)的“王元吉”一案(見《法治日報》2021年3月10日《北宋時的登聞鼓是如何運作的》)在平反昭雪後,原審此案的開封府官員都受到了連帶處罰:知府劉保勳奪俸三月,推官張雍及左右軍巡院判官韓照裔、宋廷照並奪一官勒停(免官降級),左右軍巡使殿直龐剛、王業降職處分,主審的官吏決杖流放海島。宋仁宗天聖九年(1031年),隴州隴安縣民龐仁義誣告馬文千、高文密等五人為劫盜,州衙對五人嚴刑逼供,高文密死於刑訊之下,其餘四人屈打成招。知州孫濟在草草錄問之後即判處四人死刑。後來真正的劫盜在秦州被捕。儘管正值大赦,但朝廷依然對審理此案的官吏給予了相應的處罰:司理院獄吏杖脊配沙門島,司理參軍嚴九齡、推官李廓、判官李謹言併除名配廣州衙前,知州孫濟貶雷州參軍。
當然,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相關官員對定罪和量刑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拒絕簽署,或記錄在案,若日後證實此案判決確為不當的,則可免於連坐;若是因此而雪活人命的,還要給予相應的獎勵。據《宋史·循吏傳》記載:宋太宗時,邵曄任蓬州錄事參軍時,知州楊全“性悍率矇昧”,屬下百姓張道豐等被誣為劫盜,草草審訊後都被判處死刑。邵曄察覺這是個冤案,拒絕在判決書上籤署,請求楊全再仔細核查,但被楊全拒絕。張道豐等臨刑稱冤,案件便按照“別勘”程式重新複核。不久,真正的劫盜被抓獲,張道豐等人被無罪釋放,而楊全則被“削籍為民”。邵曄任滿回京,宋太宗召見他,對他說:“爾能活吾平民,深可嘉也。”並“賜錢五萬,下詔以(楊)全事戒諭天下;授(邵)曄光祿寺丞,使廣南採訪刑獄”。
因此,在本案中,諫官韓絳彈劾龐籍授意開封知府呂公綽在對趙清貺杖脊時做了手腳,從而使得趙清貺半道而亡,以達到殺人滅口的目的。因涉及開封府官員犯罪,杖殺趙清貺一案便由御史臺進行審理。御史臺認為呂公綽接受龐籍授意、杖殺趙清貺以滅口的事實存在,呂公綽因此被貶為徐州知州;原開封府推官孫錫和判官王礪此前已經提任,現在案發,連帶遭到追貶;侍御史吳秘因未及時對此案進行監察彈劾,也被貶為濠州知州。呂公綽對這一處理決定不服,上書為自己辯解。宋仁宗令現任開封知府楊察複審,查明對趙清貺進行杖脊是在判官廳執行的,並非呂公綽親自所為;但呂公綽作為長官,依然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因此,宋仁宗只是將複核的結果告知他,並未改變貶官的處理決定,只是在過了一段時間後又將他召回。而龐籍被罷免宰相職務後,一直在地方任職,直到上書告老才回到京城。
文章來源:智慧普法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