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條例》引進的一個法律概念是“物業管理區域”。
什麼是物業管理區域?它是指結合物業的公用設施裝置,建築規模,社群建設等因素,根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劃定或者依法調整確定的四至範圍,也就是在紅線之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範圍即使“物業管理區域”!
《物業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了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原則,
要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裝置,也要考慮建築物的規模,還要考慮社群建設等因素,具體的辦法由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就是說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山東省制定了《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在該條例的第八條規定,物業服務區域的劃分應當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範圍為基礎,並考慮建築規模,公用設施裝置,社群建設等因素。
分期開發建設或者兩個以上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的物業及配套設施裝置是公用的,應當劃定為一個物業服務區;配套設施裝置能夠分割並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不同的物業服務區域。
“物業服務區域”的劃分是根據建設單位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者房現售備案前,由建設單位向物業主管部門申請劃分,建設單位應當將劃定的物業服務區域向物業買受人明示。
根據《複議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物業服務區域的劃分屬於具體的行政行為,利害關係人可以根據法律,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行政複議,要求物業主管部門重新劃分物業服務區域。
“物業服務區域”劃定後需要調整的,由物業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進行劃分登記,並應當由相關物業服務區域內業主依法共同決定,這是一個調整“物業服務區域”的法定程式。
一個小區包括的住宅樓專案和沿街的商鋪,但是住宅樓和商鋪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範圍內,應確定為一個“物業服務區域”。
一個物業區域能不能有多個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呢?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由一個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在合同中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收取物業費用,業主根據服務合同的約定享受被服務的權利,並支付相關的物業費用。#
如果沿街的商鋪屬於該小區內的“物業管理區域”之內,物業公司有義務對沿街的商鋪進行管理和服務,商鋪的業主有義務支付物業費!#硬筆書法#每日一典#聽音樂學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