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住房制度改革中建立的一種強制性儲蓄制度。根據“個人儲蓄、單位資助、統一管理、專項使用”的原則建立。
公積金由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職工分別按照職工月工資的一定比例提取繳存,款項繳給指定的金融機構。這部分資金統稱住房公積金或個人住宅基金。歸職工個人所有,並比照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職工購房時,可以動用自己名下的這部分儲蓄。職工離退休時,住房公積金本息歸還職工本人。
住房公積金制度有五個特點:一是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二是隻有在職職工才能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三是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併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四是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五是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儲存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積累性和專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