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7世紀,專制政體成為歐洲各國主要的政治體制,隨之而來的就是對專制政體的反抗。荷蘭和英國成為早期反抗專制政體並取得成功的國家。
一、荷蘭起義
荷蘭省和其他尼德蘭(今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和法國北部地區)北部各省居民被稱為荷蘭人。由於專制政體下,查理五世(神聖羅馬帝國皇帝)和他的兒子西班牙菲利普二世的殘暴統治,經濟上徵收繁重賦稅;政治上剝奪了城市和貴族特權;宗教上以異端裁判所逼迫全部尼德蘭人信仰天主教;在個人情感上,菲利普二世出生於西班牙,講西班牙語,1559年之後沒再去過尼德蘭,民眾非常討厭他。
因此尼德蘭人與西班牙展開了長達40年的鬥爭。革命初期,尼德蘭人衝入天主教堂,毀壞神壇、聖象;荷蘭人自海上引入一些士兵,幫助他們反抗天主教和西班牙人。另一方面菲利普委派阿爾瓦公爵統治尼德蘭,用重稅摧毀了幾乎所有企業,處死上千人。
1574年,西班牙士兵保衛萊頓城,城中陷入饑荒,所有貓和老鼠都被吃盡了,荷蘭人搗毀堤壩引入海水,趕走了西班牙士兵,也毀壞了莊家,藉著漲潮,荷蘭人送來糧食。
1576年,在尼德蘭的西班牙軍隊發生譁變,以沒有糧餉為由,搶掠了安特衛普和一些城市,史稱“西班牙的暴行”,之後南北方17個省決定聯合起義;南方各省是講法語的瓦隆人,信仰天主教,於是3年後(1579年),菲利普給予南方各省幾乎所有事務上的自治權後,南方各省又與國王講和。於是北方各省只能繼續革命。他們於1581年愛海牙成立北方7省聯盟,草擬誓絕法案(荷蘭獨立宣言)。
1588年,由於英國幫助過荷蘭人,西班牙派出無敵艦隊進攻英國,可惜失敗,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西班牙實力,而戰爭中,荷蘭艦隊和商業發展起來,經濟得到發展,他們在東印度等地建立殖民地,在歐亞之間進行海上轉運貿易。
1609年,荷蘭和西班牙籤署停戰協議,可是西班牙從未停止征服荷蘭,直到1648年簽署威斯特伐利亞和約,才正式認可荷蘭共和國獨立。
二、英國革命
1603年,斯圖亞特家族接替都鐸家族成為英格蘭和愛爾蘭君主。但是由於斯圖亞特家族來自愛爾蘭,且他們長期鼓吹君權神授,人民對他們有所不滿;同時在宗教方面,當時斯圖亞特家族兩任國王詹姆斯一世和查理一世都是狂熱的安立甘教徒,不受英格蘭和蘇格蘭人歡迎,而安立甘教會中清教徒則主張革新教會,與國王希望的集教會和國王權力於一身的想法存在分歧;經濟上斯圖亞特各王未經議會允許徵收新稅;政治上他們長期不經過議會,獨斷專行,而下議院的多數清教徒議員對此非常不滿。
於是經過四年爭執,1628年,議會督促國王簽訂一份列舉議會權利的檔案,“權利請願書”,查理的對策是不再舉行議會,此後11年,他獨立處理國事。直到蘇格蘭長老會的信徒起義,查理才在1640年再次舉行議會。這次議會持續了整整20年(1640-1660年),其間爆發了一場戰爭,國王被殺死,英國落入另一位獨裁者手中。
1642年-1649年,英國爆發內戰,國王和他的擁護者被稱為“騎士黨”;與他們作戰的是“圓顱黨”(因為留著清教徒剪短的髮型而得名)。1649年,他們處決了國王,並聲稱不再設立國王,建立共和政治。當時手握重權的是軍隊主帥奧利弗·克倫威爾,1653-1658年,克倫威爾稱為英國“護國主”,他所說的話便是法律。克倫威爾十分強硬,當蘇格蘭人和愛爾蘭人反抗時,他進行了殘酷鎮壓。1658年,克倫威爾的兒子查理德接替稱為“護國主”。可是他的能力嚴重不足,無法掌握軍隊,平衡各方關係,只能自行退位,英國人請來了查理一世的兒子回到英國繼承王位,1660年被封為查理二世,斯圖亞特王朝完成了復辟。
復辟王朝的查理二世(1660-1685)和他的弟弟詹姆斯二世漠視議會,支援天主教教會,這使不信奉英國國教的人相當惱怒,於是安立甘教徒聯合不信奉英國國教的人,邀請詹姆斯的女兒瑪麗和她的丈夫威廉(荷蘭統治者)來英國繼承王位。國王詹姆斯沒進行抵抗就跑了。1689年,議會廢掉了詹姆斯二世,認可威廉和瑪麗的聯合統治。1688-1689年發生的“和平”革命稱為“光榮革命”,從此英國成為君主立憲國家。為了保證勝利,議會通過了一項權利法案,它公開宣佈,不列顛君主一定要是安立甘教徒,國王未經議會允許不得徵稅和擁有軍隊;議員不能因政治行動而被囚禁或是剝奪發表主張的自由;囚犯要經過陪審員審理。
此外還通過了寬容法(賦予每個不信奉英國國教的人自由信仰的權利,但不包括天主教徒);聯合法(1707年 蘇格蘭和英格蘭組成統一王國,只存在一個君主和議會)。
查理二世統治時期,英國擁護“圓顱黨”的集團、中產階級成立了輝格黨;鄉紳、貴族和信仰安立甘教並持有保守政見的人組成了託利黨,到光榮革命後,兩黨開始在選舉中輪流獲勝,操縱議會,兩黨製成為英國政治慣例。
斯圖亞特王朝統治時期,各王會選擇部分政客作為顧問和助手,即“內閣”,1688年後,內閣從私人會議變成議會的執行委員會,選取下議院多數黨領導人充任內閣成員。到喬治一世(1714-1727)統治時期,由於喬治是德國人,不會講英語,他命令內閣處理國事,他不參加內閣會議,至此內閣權力進一步增大。由此內閣出現兩個基本特徵,一是國事由內閣指導;二是內閣大臣幾乎全部是下議院議員,第三個特徵是18世紀形成,由一位首相指導內閣。首位公認首相是羅伯特·沃波爾(輝格黨人),從1721-1742年主持喬治一世和喬治二世的內閣。
荷蘭和英國的反抗專制政體的長期鬥爭,實現了宗教寬容、公民自由,對於世界近代政治體制的建設提供借鑑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