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攢錢買了套房,不少人會理所當然認為“我的地盤我做主”,裝修事宜是“自己說了算”。
其實,並非完全如此。雖然《民法典》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用、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同時也規定了“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下面這幾個案例,也許能給您一些啟示。
簽了臨時管理規約
他卻依舊擅自裝修
原告李某(化名)系某小區業主,被告系該小區物業服務公司。因在裝修房屋過程中存在擅自拆除原有外門窗、改變外門窗的形狀規格等行為,李某遭到被告阻攔,繼而發生糾紛。隨後,李某訴至海曙法院。
李某認為,作為房屋所有權人,他有權決定是否更改房屋的窗戶,在相關行政職能部門未對其裝修行為予以制止處罰的情況下,被告無權阻攔。
被告認為,李某已簽訂《臨時管理規約》,規約明確了相關的禁止性行為。同時李某的行為損害了全體業主的共同利益,且存在安全隱患,被告有權阻止。
法院審理後認為,李某簽字確認已閱讀《臨時管理規約》,若違反,同意承擔相應的責任。故《臨時管理規約》對其具有約束力。李某的一些行為,對小區整體環境造成一定影響,違反了《臨時管理規約》,故被告對李某進行勸阻符合法律規定。但李某在已完成改裝窗戶的行為後,被告以李某未將改裝窗戶恢復原狀為由,多次阻止李某其他室內裝修材料進場的行為,構成侵權,應承擔相應責任。
最後,法院判決被告賠償李某損失1700元,駁回了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
業主共同制定的管理規約對小區業主具有約束力,小區業主作為房屋所有權人,在行使權利的過程中,不僅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也應該遵守小區管理規約的約定。業主在維護自己權益的同時,也不能侵犯其他業主的公共利益。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管理服務的提供者,對業主違反管理規約的行為,有權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等,但在履行管理義務的同時,亦不能侵犯業主的合法權益。
將廚房改成衛生間
樓上樓下鬧上法庭
原告是某小區某幢303室的業主,被告則是其樓上403室業主。兩家的矛盾,起源於403室業主將原設計用途為廚房的空間改成了衛生間,並鋪設了排汙管道。想到自家廚房上面是衛生間,303室業主很鬧心。接到303室業主的反映後,物業公司向403室業主發出了《糾正違章告知書》,告知其行為不符合相關規定。但403室業主拒絕整改。303室業主一怒之下,將403室業主告上了法庭。
303室業主認為,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的《住宅設計規範》,衛生間不應直接佈置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餐廳的上層。且被告的行為,違背了公序良俗、社會公德,其埋設排汙管道會加重地面負荷,給建築物造成安全衛生隱患。
403室業主則認為,其房子是拼戶購買的,一戶家庭用不著兩個廚房,改建是經過物業公司同意的。原告所提到的法律依據是針對建築商、設計公司及開發商的,不適用於業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的行為,改變了原房屋的使用功能,且造成了漏水的安全隱患。同時改造後使得原告的廚房位於衛生間下方,給原告帶來了一定的心理負擔,亦有違善良風俗和社會公德。故判決被告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由廚房改建的衛生間內的抽水馬桶和排汙管道拆除。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
業主固然享有對自己房屋裝修的權利,但權利不得濫用。《民法典》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同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廣大房屋所有權人或佔有人在家庭裝修過程中務必注意權利的行使須符合社會公序良俗。
幾間房共用一通道
擅自裝門被判拆除
原告系某廣場1607室至1610室的房屋所有權人,被告系1605室和1606室的房屋所有權人。各室按門牌編號依次毗鄰,其中1605室西牆、1606室北牆均設門通行,與1607室東牆之間形成了公共區域,通至各室北側走廊。1607室的水錶箱安裝於該區域內的北牆面。
因被告在1605室、1606室、1607室之間的公共通道上安裝玻璃門,多年來封閉使用,致使1607室無法單獨設門通行,且造成原告使用該區域內水錶箱不便。
原告為此曾向物業公司、居委會、城管、住建局等尋求幫助,但均無果,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系同一棟建築物的業主,各方所有的房屋屬於毗鄰的經營性用房,對建築物內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依法享有共同所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案涉區域與所在樓層的樓道相連,是公共通道的一部分。被告將該區域封閉獨佔使用,改變了原有的共用功能,已超出合理使用的限度,損害了包括原告在內的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被告安裝落地玻璃門,不僅侵犯了原告的共有權利,也構成對原告通行、使用的妨礙。綜上,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在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拆除公共通道上的玻璃門。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
所謂相鄰權,是指不動產所有人不得以其佔有的不動產損害他方佔有、利用自己不動產的權利。對權利人而言是權利,而對相對方而言無疑是一種義務。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