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產權其實要分為兩個部分,那就是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這兩部分的含義是完全不同的。
房屋所有權是指擁有該房屋的人可以獨佔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權利。房屋所有權屬於個人產權,是私有財產權的一種,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損毀就能一直享有。
而土地使用權則是國家向組織、機構及個人出讓的土地使用權利,它有年限限制的,因為土地資源是有限的,並且土地是屬於國家的,所以個人業主只擁有該土地的使用權,沒有所有權。開發商修建房子所用到的土地,都是按照一定年限跟國家租用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1、居住用地七十年;
2、工業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