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究竟能不能在專利申請中被指定為發明人
導語
AI即人工智慧,人工智慧可以對人的意識、思維的資訊過程的模擬。人工智慧不是人的智慧,但能像人那樣思考,也可能超過人的智慧,同時也具有發明創造的智慧。
那麼問題來了——
人工智慧在專利申請過程中
究竟能不能被指定為發明人呢?
在今天的公開口頭訴訟中,在 J 8/20 和 J 9/20 合併案件中,EPO 的法律上訴委員會確認,根據《歐洲專利公約》(EPC),專利申請中指定的發明人必須是人。委員會駁回了申請人的上訴。
書面決定和理由將在適當時候釋出,並將透過歐洲專利登記簿提供。上訴委員會發布了一份公報,提供了更多細節。
2021 年 12 月 21 日
關於上訴法律委員會J 8/20 和 J 9/20 決定的新聞公報
今天,上訴法律委員會宣佈決定駁回對 J 8/20 和 J 9/20 案件的上訴。上訴法律委員會確認了歐洲專利局受理部門拒絕申請EP 18 275 163和EP 18 275 174的決定,其中,在申請表中指定了一個名為 DABUS 的人工智慧系統作為發明人。上訴法律委員會還拒絕了輔助請求,根據該請求,沒有人被確定為發明人,而只是一個自然人被表明“由於是人工智慧系統的所有者和創造者而擁有歐洲專利的權利”達布斯。
# 背景 #
根據EPC 第 81 條,申請人必須指定發明人。根據EPC 第 60(1) 條,歐洲專利權屬於發明人或其權利繼承人。
在 J 8/20 和 J 9/20 案件中,出現了一個問題,即申請人在申請歐洲專利時是否可以指定不具有法律能力的人工智慧機器為發明人。將 AI 系統 DABUS 指定為發明人的申請已在多個司法管轄區提交,包括在歐洲專利局。申請人辯稱,這些發明是由 DABUS 自主創造的。
根據歐洲專利公約 (EPC),發明人的指定是專利申請必須根據 EPC 第 81 條和規則 19(1) EPC滿足的形式要求。對該形式要求的評估在實質審查之前並獨立於實質審查進行,並且不考慮該申請的主題是否滿足可專利性要求。
歐洲專利局的受理部門拒絕了這兩項申請。在其決定中,它認為申請人提交的指定不符合 EPC 第 81 條,原因有兩個。
首先,它得出結論,只有人類發明人才能成為 EPC 意義上的發明人。因此,將機器指定為發明人不符合第 81 條和規則 19(1) EPC 中規定的要求。其次,受理部門認為機器不能將任何權利轉讓給申請人。因此,受理部門認為,申請人因擁有機器而成為所有權繼承人的宣告不符合 EPC 第 81 條和 EPC 第 60(1) 條的要求。
# 主要考慮因素 #
在口頭訴訟程式結束時,上訴法律委員會駁回了上訴,並在兩個案件中口頭提供了以下理由:
#01
根據 EPC,發明人必須是具有法律行為能力的人。至少出於這個原因,主請求是不允許的。
#02
關於輔助請求,根據第 81 條第二句,EPC 表明歐洲專利權來源的宣告必須符合第 60(1) 條 EPC。
EPO 有權評估此類宣告是否涉及 EPC 第 60(1) 條所涵蓋的情況。
附有詳細理由的書面決定將在適當時候傳送給各方,隨後將在上訴委員會的決定資料庫中公開。
得出結論——
AI不能在專利申請中被指定為發明人
注:本新聞稿是供媒體使用的不具約束力的檔案。
圖文來源:EPO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