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古代,人口增長一直是國家興旺發達的重要指標。唐王朝所控制的戶口在唐玄宗時已經達到906萬戶,5280萬人口。這樣的人口數量,對當時農業生產各個方面的發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唐朝的社會安定,百姓安居樂業,生產力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封建經濟呈現出高度繁榮的局面。這時期,農業生產技術也取得了長足的發展。出現了有利於灌溉的水力筒車、牛挽高轉簡車和便於耕作的曲轅犁。其中有一種唐朝人創制的新的灌溉工具筒車,又叫水轉筒車,隨水流而自行轉動,竹筒把水由低處汲到高處,功效比翻車大。其種類有手轉、足踏、牛拉等。這種自轉不息終夜有聲的筒車,對解決岸高水低,水流湍急地區的灌溉有著重大意義。它一晝夜可灌田百畝以上,功效很大,確實是人無灌溉之勞而田有常熟之利。
除了筒車外,唐朝的曲轅犁是繼漢朝犁耕發展之後又一次新突破。以前的犁都是笨重的直轅犁,迴轉困難,耕地費力。唐朝農民在長期生產實踐中創造出一種輕便的曲轅犁,犁架小,便於迴轉,操作靈活,既便於深耕,也節省了畜力。這種犁出現後逐漸得到推廣,成為最先進的耕具。我國古代的耕犁至此基本定型,這是唐朝勞動人民對耕犁的重大改進。
唐朝水利工程也相當發達,是促進當時農業生產高度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興修水利工程以“安史之亂”為界,可分為前後兩個階段。前期是北方水利的復興階段,以開渠引灌為主。安史之亂後,南方農田水利建設呈現出迅速發展的趨勢,如江南西道在短短10多年中就興修小型農田水利工程600處。
南方的水利工程偏重於排水和灌水,特別是東南地區盛行堤、堰、坡、塘等的修建。這些農田水利工程大多分佈在太湖流域、鄱陽湖附近和浙東3個地區,其中大部分是灌溉百頃以下的工程,但也有不少可灌溉數千頃至上萬頃。
唐朝對水利工程的重視還體現在水利管理方面。此時記錄編訂了有關灌溉管理制度的文獻資料《敦煌水渠》。還出現了全國性的水利法規《水部式》,對當時的水利管理有極大的指導作用,體現了當時在水利方面的綜合成就。
由於國家長期統一,社會比較安定,北方的農業經濟有較快的恢復和發展,精耕細作的農田越來越多。不少地區在麥子收穫以後,繼種禾粟等作物,可以兩年三熟。首先是高產作物水稻的種植面積大大增加,並廣泛採取育秧移植的栽培方法。南方的農業種植技術更有顯著進步。當時的江淮地區,已經是大面積移植秧苗。大量栽培早稻,即六七月可收割的一種早稻。育秧移植和早稻栽種,為在同一土地上覆種麥子或其他作物創造了條件,使兩年三熟的耕作制逐漸在南方推廣,有的地方還可一年兩熟。
唐朝的茶葉產地遍及今四川、雲南、貴州、廣東、廣西、福建、浙江、江蘇、江西、安徽、湖北、湖南、陝西等地,茶葉生產已是江南農業的重要部門。
同期馬牧業也興旺發達。農業和畜牧業既相對獨立又相互依賴,二者是一個具有互補性的整體。由於馬匹在社會生活交通運輸和國防軍事中的重要地位,使唐王朝高度重視馬牧業生產,為此組織和制訂了系統完整的馬政機構和制度,建立了規模宏大的監牧基地,大力開展對外馬匹貿易,採取了鼓勵養私馬的措施和政策。
唐朝繼隋朝實行均田制,且更加完備。唐高祖李淵於624年頒佈的均田制,規定了一般農民受田和王公官吏受田的具體事宜,進一步明確了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性質。一般農民受田規定,凡年滿18歲以上的男女,受田一頃,其中80畝為口分田,20畝為永業田。老及廢疾篤疾者,各受口分田40畝,寡妻妾各受田30畝。
口分田一般是種植穀物的土地。農民到了有耕作能力時受田,年老體衰時還給國家一半,死後則全部還給國家,不得買賣或作其他處理。從這點來看,口分田是國家所有制性質,受田者只有使用權而無所有權。
永業田一般不歸還國家,是有世襲權的土地,有明顯的私有性質。永業田雖然為私人所有,但這種私有權是不完整的,國家還有權變動。
王公官吏受田的名目繁多,數量也大,包括永業田、職分田和公廨田三種。
永業田是有爵位、勳位和官職的人擁有的田地。自諸王以下,至於都督或散官五品以上,按等級分授永業田,子孫世襲,皆免課役。
唐朝實行均田制以後,隨著商業經濟的發展,大批農民在喪失了土地之後,不得不做王公、貴族、豪強、地主的佃戶。隨著土地兼併之風的加劇,使得分配給農民的土地愈來愈少,終於導致均田制解體。
唐玄宗為了增加國家的收入,打擊強佔土地、隱瞞不報的豪強,發動了一場檢田括戶運動。
他任命宇文融為全國的覆田勸農使,下設十道勸農使和勸農判官,分派到各地去檢查隱瞞的土地和包庇的農戶。然後把檢查出來的土地一律沒收,同時把這些土地分給農民耕種。對於隱瞞的農戶也進行登記。
透過這些有效的措施,唐玄宗使唐朝的經濟又步入正軌,減輕了農民的負擔,同時也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收入,促進了國家經濟的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