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徵收房屋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願進行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徵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也就是說按照該辦法的規定應當是土地和房屋一體評估,才能體現房屋的真實市場價值。而不能將土地和房屋分開評估,更加不能只評估土地或者房屋中的一項。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徵收房屋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願進行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徵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也就是說按照該辦法的規定應當是土地和房屋一體評估,才能體現房屋的真實市場價值。而不能將土地和房屋分開評估,更加不能只評估土地或者房屋中的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