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未下證不可以改名。因為安置房改名需要房產共有人攜帶戶口簿、身份證和房產證前往房管局辦理。但有一些開發商為了增加收入,在拆遷安置房交易後可以提供更名服務,改名要繳納費用。
安置房是指政府在進行城市基礎建設,公益性質建設,軍事建設等行政劃撥用地的拆遷時,以確定的價格和戶型面積為被拆遷人提供的住宅房屋。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如果要將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要提供以下材料:不動產權屬證書;買賣、互換、贈與合同;繼承或者增益的材料;分割和合並協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相關稅費繳納憑證。也就是說沒有房產證是不能去房管局辦理改名的。考慮到安置房的土地是國有劃撥土地,房子的產權是不完全產權,各地的規定有些出入,一般是辦理產權證後5年內不能上市交易,若要上市交易要繳納土地出讓金。
獲得安置房之前一般會簽訂一個安置協議書。安置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為明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的權利義務關係而簽訂的,協議具有法律效應,簽訂時一定要注意協議中是否規定明確,包括安置房的面積,戶型,用途,拆遷的期限和過渡的方法。安置協議上籤署的名字就是房產證上登記的名字。
在取得房產證之前,繼承的原因可以更名,或者買賣的原因也是可以更名的,需要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然後重新簽訂拆遷房產協議,按照新的當事人簽訂的協議履行。沒有兩證的房產交易風險高,不同的安置房存在性質不同的情況,需要去當地房地產管理局諮詢該安置房協議是否可以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