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師是指農村被清退離崗的民代幼教師,他們步入社會就開始從事農村教學工作。
基本上都是高中以下學歷,有些透過自考獲得大學文憑。
2000年國家發展需要,沒有轉公辦的全部清退,還有因為違備計劃生育政策被整頓的,也有因收入太低離崗的。
不論什麼原因,這些民師在工作期間絕大多數都是盡職盡責的。
教過學的都知道,學校的管理都是很正規的。作息時間嚴格,業務文化經常考核,學生的成績抓的也狠緊。
教書育人,做老師的要為人師表,思想和行動上處處都要給學生做標杆榜樣。
有的單位可以濫竽充數,可以偷奸耍滑,可以做表面文章。學校這個單位不能,成績是硬核。
為此,人們把老師比作是園丁,是蠟燭,是春蠶,是階梯,是塑造人類靈魂的工程師。
這些形象的比喻,說明了教師的工作性質,以及工作的重要意義。
他們的付出,他們的艱苦,他們自己都知道。
有人說被清退離崗的民師是不合格的,我認為是一種偏見。他們的業務素質,他們的敬業精神,他們的受苦精神,他們的思想品質,現在來說也應該是值得傳頌的。
他們從教幾十年都是憑著本事幹出來的,他們絕不是混出來的。
按照國家發展需要被清退無可非議,他們的文化素質,他們的年齡都趕不上大學畢業的學生了。更新換代有利於國家的發展,這是好事。
然而被清退離崗的民代幼師,人到中老年轉身種田打工去了,開啟了他們養家餬口的艱難之旅。
現在他們都已成為花甲之人,沒有固定的收入,沒有積蓄。年老體弱,都是普通的老人了,成為弱勢群體。
因為前半生做農村教育工作,工資低沒積蓄。清退離崗歸田園,只是解決了溫飽問題。
現實中他們沒地位,沒能力,老年生活成憂慮,成為弱勢群體,需要社會幫助解決。
那麼對這些為農村教育事業奉獻青春的人,國家政府就沒有什麼保障政策和法規嗎?
事實上關於解決清退離崗民師補助補貼補償養老問題,既有政策依據,也有法律支援的。
在政策方面――
一國家教委、國家計委、人事部、財政部等四部委下發的教人[1992]41號《關於進一步改善和加強民辦教師工作問題的意見》。
(4)“…民辦教師和公辦教師同是人民教師同樣履行著教書育人的光榮職責,在政治待遇和社會地位上,沒公辦和民辦之分。他們目前經濟上有差別,要逐漸減少…”
二國辦[1997]32號。
(6)“…對辭退人員,各地政府要根據教齡等情況給予一次性的生活補貼”。(7)“各地要按照國家教委等四部委聯發的教人[1992]41號檔案精神,建立民辦教師保險福利基金,改進民辦教師離崗退養辦法,使年老病殘民辦教師的生活得到保障。有條件的地區,對離崗退養的民辦教師可參照公辦教師退養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中央編辦聯合釋出的教人[2011]8號,《關於妥善解決中小學代課教師問題的指導意見》是解決代課教師的綱領性檔案。
(1)妥善做好辭退補償。辭退未被招聘使用的代課教師,要參照《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精神,按本人實際代課時間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工作滿一年的最低標準由各地參照當地社會成員最低生活費用職工月平均工資等因素綜合決定,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2)依法依規納入社保。解決被辭退民辦教師的社會保障問題,要按照國家保障改革政策和方向,充分考慮代課教師的實際貢獻,將其納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對符合條件的代課教師,可按國家規定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鄉醫療救助待遇。
(3)對按[1997]32號文辭退的民辦教師,當時未按一次性補貼,地方政府應予落實。
在法律方面――
有《教師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等。
清退離崗原民代幼師,是有特殊貢獻的群體,現在已成弱群體。落實政策,依法辦事,徹底解決遺留問題,養老問題迫在眉睫。
呼籲相關部門儘快解決原民代幼師養老問題,關鍵是時間,他們還能等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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