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隆四十六年三月,一個名叫尹嘉銓的退休官員,給乾隆皇帝上了一道奏摺,請求朝廷給他的父親賜諡。這個尹嘉銓原任大理寺卿(正三品),他的父親曾任河南巡撫,而且官聲、人品俱佳。
乾隆對尹嘉銓印象一直不好,認為他藉著請諡之由,以邀孝子之名,所以很惱火嚴詞予以拒絕,而且還下旨申斥,說:“與諡乃國家定典,豈可妄求。此奏本當交部議處,念汝為父私情,姑免之。若再不安分家居,汝罪不可輕饒!”
從尹嘉銓這個事件來看,資訊量還是比較大的,主要有兩個問題:一是尹嘉銓為何要給父親請諡?二是尹嘉銓的父親是一個好官,為何乾隆不肯賜予諡號?
先來看第一個問題,尹嘉銓為何要給父親請諡?
諡號,古稱“易名之典”,是朝廷根據大臣生平業績給予的一種稱號,可以理解為蓋棺定論。清代大臣去世後,朝廷有很多的褒獎措施,包括:贈銜給蔭、立碑賜祭、史館立傳、入祀賢良祠、昭忠祠、配享太廟等等。
但對於大臣來說,最看重的還是賜諡,因為其他的褒獎都屬於錦上添花,有最好沒有影響也不大。唯獨諡號不能沒有,因為古代對諡號有這樣的解釋:“生有爵,死有諡,爵以殊尊卑,諡以明善惡。”就是說,諡號是評定一個大臣善惡的關鍵指標。
歷朝歷代大臣死後一般都有諡號,且賜諡有美諡、平諡、惡諡三類。但從清代開始,就取消了惡諡,從而變成了予諡與不予諡之別。所以這也形成了一個共識,即予諡就是表彰認同,不予諡就是朝廷不認可。
清代對大臣賜諡有一套嚴格的制度,康熙時期規定:“京官惟閣臣、尚書、總憲得賜諡,侍郎以下不得與”。事實上,這個制度是被嚴格貫徹執行的,有清一代,二品以下文武大臣通常是不賜諡的,除非有特殊情況,比如文學或武功突出者,皇帝會降特旨賜諡。
同樣是諡號,又分三六九等,清代又以“文”字為諡者最尊。按定例,大臣死後符合賜諡標準的,禮部就會奏清賜諡,並由內閣擬定幾個諡號,然後由皇帝欽定。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諡號最高者“文正”出自特旨,內閣不得擬。
對於哪些人可以以“文”為諡,也是有具體規定的:漢臣不由翰林出身,不得用“文”字。若官至大學士,則非翰林出身亦得諡“文”;滿洲部院大臣,必歷內閣學士,乃得充經筵講官者,可得諡“文”。
這麼看來,以“文”為諡者,必須是翰林出身,又或是非翰林出身而當過大學士者。這個條件是很高的,事實上,清代有很多翰林出身者以及大學士,他們死後未得諡“文”者。比如康熙朝大學士陳泰,武英殿大學士莫洛等,皆屬此例。
大臣出身翰林,又或是擔任大學士的畢竟是少數,大部分人死後所獲得諡號,都不是以文開頭的,但只要是朝廷賜諡,就是對大臣的認可,因此賜諡屬於必需品,一旦少了諡號,就會讓子孫後代蒙羞。
比如康熙朝崑山三徐中的老三徐元文,他是順治朝的狀元,官至大學士,他去世後康熙就沒有按例賜祭葬,也沒有給予諡號。這就是說明康熙帝對他生前枉法之事耿耿於懷,不願意賜給他諡號。
所以,諡號對於一個大臣死後來說,是最重要的一個榮譽,尹嘉銓給父親請諡,或許像乾隆說得那樣有邀孝子之名的成分,但歸根結底,父親作為二品大員,死後沒有諡號,確實也是子孫後代的一個心病。
再來說第二個問題,乾隆為何拒絕尹嘉銓請諡?
按說乾隆也不算是小氣的皇帝,給一個有政績、有官聲的巡撫一個諡號也合情合理。事實上,清代還是有不少巡撫死後都獲得過諡號的。不僅是巡撫這類高官,還有一些低階官員也獲得過諡號。
比如,強克捷以知縣贈知府,諡“忠烈”,李毓昌以知縣諡“忠愍”,劉欽鄰以知縣諡“忠節”,還有嘉慶時期,滑縣九品巡檢劉斌賜諡“忠義”,等等。
乾隆之所以沒有給尹嘉銓父親賜諡,不是因為他級別不夠也不是他不符合賜諡的標準,而是尹嘉銓違背了“予諡乃國家定典,豈可妄求”的這一原則。
清代以前,大臣死後如果皇帝沒有主動賜諡,那麼原衙門長官以及家屬都可以上奏請諡,不管皇帝準不準,請諡都是符合國家制度的。
可是清代是皇權最高度集中的一個王朝,“朕即國家”的體現比以往任何朝代都要濃重。賜諡是皇帝對大臣的一種恩賞,全憑皇帝個人喜好及意願,大臣私自請諡則被視為蔑視皇權。
再者,尹嘉銓的父親本來就是在乾隆朝去世的,當時乾隆就沒有賜諡,如今尹嘉銓提出請求後,如果乾隆賜諡,則無疑是打了自己的臉,會給臣下一種識人不明的錯覺。
乾隆不小氣但是愛面子,加上他對尹嘉銓其人的印象又不好,所以下旨予以申斥。而且這個尹嘉銓經過這次教訓後仍不知悔改,後來又上疏建議將范文程、張伯行、李光地等人入祀孔廟,結果被乾隆下旨抄家,交部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