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的歷史看,新中國成立以前的28年由於處在革命戰爭年代,我們黨的紀律檢查工作沒有太多具體的實踐。1927年5月,黨的五大剛剛選舉產生的中央監察委員會,很快就因為國民黨背叛革命大部分同志犧牲而被撤銷。1945年6月,黨的七大透過的黨章重新將“黨的監察機關”作為一章,但由於解放戰爭開始而未能付諸實踐。因此,黨的紀律檢查工作主要體現在新中國成立之後的70多年之中,至少有以下幾點啟示。
一、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必須在黨的堅強領導下開展
我們黨是一個擁有486.4萬個黨組織、9500多萬黨員的大黨,肩負著帶領14億人民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艱鉅任務,必須有一個堅強有力的中央領導核心。歷史也充分證明,有堅強有力的黨中央領導核心是做好紀律檢查工作的根本保證。
可以說,在黨的領導這個問題上,我們是有深刻教訓的。1955年3月,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會議決定設立中央監察委員會,代替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文化大革命”開始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被沖垮,九大正式取消紀律檢查機關。
改革開放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黨的歷次全國代表大會都有明確部署和要求,中央領導同志在關鍵時刻作出許多振聾發聵的重要指示。在改革開放初期,針對一些地區和部門出現的嚴重經濟犯罪問題,鄧小平鮮明地指出:“經濟犯罪這股風來得很猛。如果我們黨不嚴重注意,不堅決剎住這股風,那麼,我們的黨和國家確實要發生會不會‘改變面貌’的問題。這不是危言聳聽。”鄧小平還指出:“要整好我們的黨,實現我們的戰略目標,不懲治腐敗,特別是黨內的高層的腐敗現象,確實有失敗的危險。”黨的十四大之後,在黨中央的領導下,從1993年十四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起,就一直把反腐敗鬥爭作為全會的主題。此後,從江澤民、胡錦濤到習近平,歷任總書記每年都在中紀委全會上作重要講話,直接領導和部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對反腐倡廉工作把關定向。這些年來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與黨中央的直接領導是分不開的。
二、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要把強化政治監督、維護黨的政治路線放在第一位
一個綱領就是一面旗幟,人們就是從這個綱領來認識這個政黨的。紀律是執行路線的唯一保證。以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為己任的紀律檢查機關,理所當然地要把嚴肅黨的政治紀律、維護黨的基本理論和基本路線作為最重要、最核心的任務。
1949年11月,成立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好地執行黨的政治路線和各項具體政策,加強黨的組織性和紀律性;1955年中央監察委員會把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加強黨的政治紀律作為第一位的任務;1979年恢復重建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一直把保證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路線、維護黨的團結統一、加強黨的政治紀律放在突出位置。後來黨中央提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一箇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黨的基本路線就是黨的政治路線,黨的一切工作,都要圍繞黨的政治路線來進行。所以鄧小平強調,要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一百年不動搖。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強調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和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的基本路線完全一致,是為了更好地保證黨的政治路線的貫徹執行。在現階段,我們就是要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牢記“國之大者”,努力完成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的向第二個百年奮鬥目標進軍、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偉大政治任務。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要按照黨章賦予的職責,更好地發揮黨內監督專責機關的作用,切實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貫徹落實。
三、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要明確自己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的職能定位
對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職能定位,一直是我們關注的一個重大問題。1949年11月,中共中央決定成立中央及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以“更好地執行黨的政治路線及各項具體政策,保守國家與黨的機密,加強黨的組織性與紀律性”。1953年11月,朱德在黨的第二次全國紀律檢查工作會議上所作的報告中指出,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各級黨委在執行黨的紀律方面的助手,是檢查和處理那些違反黨紀的黨員和黨的組織的辦事機關”。1955年3月,黨的全國代表會議決定設立中央和各級地方監察委員會,代替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當時的《人民日報》發表社論,明確提出“黨的監察委員會就是黨內的一個專門同壞人壞事作鬥爭的監督機關”。這是最早提出的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定位。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時任中央紀委常務書記的黃克誠特別強調,中央紀委的工作人員要嚴於律己,以身作則。“紀檢幹部要像保健護士,自己要身體健康。不能自己帶著病、帶著很多細菌來做保健工作!”
在黨的十六大和十七大期間,我們對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的定位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2003年2月,胡錦濤在十六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明確提出,“各級紀律檢查機關是黨的監督機關,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肩負著重要使命”。2004年2月頒佈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以黨內法規的形式進一步明確:“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2013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也講過:“各級紀委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更好發揮黨內監督專門機關作用。”
2017年10月,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透過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中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加強對所轄範圍內黨組織和領導幹部遵守黨章黨規黨紀、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十九大修訂的黨章明確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無論是專門機關還是專責機關,說明的是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行使的黨內監督權。
按照黨的十九大修訂的黨章的規定,各級紀委的監督權體現在三項主要任務和六項經常性工作上面,這個界限是比較清楚的。但在以往的紀檢監察實踐中,往往存在邊界不清的問題。當時大家普遍反映,一是紀委的戰線太長,任務太重,工作太累,存在包攬太多的問題,有的直接參與經濟工作,甚至到企業催討欠款。二是有的紀委把自己當成一個辦案機構,大量精力都放在查辦案件上,黨章規定的其他工作任務往往就一筆帶過。黨的十八大之後,之前存在的紀委職能不清的許多問題都得到了解決。但是我們還要注意,不論做什麼工作都要注意職能定位,否則就會產生兩個問題:或者是越位,做了不該做的事;或者是缺位,該做的事不做。
四、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要從深刻教訓中汲取進步的動力
恩格斯有一句名言:“偉大的階級,正如偉大的民族一樣,無論從哪方面學習都不如從自己所犯錯誤的後果中學習來得快。”對於我們黨來說也是這樣,我們黨往往也是透過汲取深刻的歷史教訓來贏得巨大的進步和勝利的。
在黨的建設特別是黨的紀律檢查工作方面便 是如此。比如,鑑於1989年政治風波的深刻教訓,1990年3月,黨的十三屆六中全會在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明確提出:“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擬定實行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的監督法,國務院制定行政監督法規。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要會同中央組織部擬定黨內監督條例。”這就為國家的法律監督、行政監察和黨內監督的進一步開展指明瞭方向。
再如,1995年陳希同、王寶森案件,暴露出黨的建設特別是黨內監督方面存在的巨大風險。為了吸取教訓,1996年1月十六屆中央紀委六次全會的報告中明確提出黨內監督五項制度,主要是:一是選派部級幹部到地方和部門進行巡視;二是對同級黨委或它的成員有違反黨的紀律的情況有權進行初步核實;三是黨的地方紀委接到對下一級黨委成員的檢舉和控告,必須報告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四是地方和部門主要領導幹部的提拔任用,在提請黨委討論決定前應徵求同級紀委的意見;五是各級紀檢監察機關領導幹部的提名、任免、兼職、調動,必須事先徵得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同意。五項監督制度的建立,從制度上明確賦予了紀委一些必需的監督制約權力,是黨的十四大以來黨的紀律檢查工作中的一件大事。
又如,2000年7月,根據時任中央主要領導在江蘇省南京市幾位老同志反映腐敗問題信件上的重要批示,中央紀委專門成立工作小組進行研究,提出了關於進一步加大反腐敗力度的十七條建議,並在十五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報告中得到體現。特別是其中提出我國現階段的反腐敗鬥爭,是在深化改革、擴大開放、轉換經濟體制、諸多社會矛盾相互交織的條件下產生的,“使得腐敗的滋生蔓延有了客觀條件,存在易發多發可能性”的判斷,第一次明確現階段“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客觀現實;同時從“權、錢、人”三個源頭推進三項制度改革:由監察部牽頭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由財政部牽頭推進財政制度改革,由中央組織部牽頭推進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經中央批准後成為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一直到現在還在繼續深化過程中。
五、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要不斷地在理論和實踐的探索中開創新境界
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自成立以來就一直在不斷髮展完善,根據新的形勢和實際條件與時俱進。1927年黨的五大成立了中央監察委員會,開創了紀律檢查工作的先河,標誌著黨內紀律檢查體制的初步創立;1945年黨的七大透過的黨章取消“審查委員會”的規定,專設“黨的監察機關”一章,明確了黨的監察機構的產生方式、任務與職權、領導體制。新中國成立後,1949年11月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成立,1955年3月中央監察委員會成立;1956年9月,黨的八大透過的執政後的第一個黨章,從產生方式、領導體制和任務職權三方面對“黨的監察機關”作出規定;1962年八屆十中全會透過的《關於加強黨的監察機關的決定》,提出了紀律檢查工作的一系列創新。
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恢復重建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1982年黨的十二大透過的黨章對黨的紀律檢查機構的設定及職權、任務都作出了新的規定,確立了紀律檢查工作的雙重領導體制;1993年按照中央的要求,中央紀委和監察部合署辦公;十四屆、十五屆中央紀委按照反腐敗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查辦大案要案、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三項工作格局”來推進反腐敗工作,並逐步做到標本兼治;十六屆、十七屆黨中央、中央紀委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加強黨內巡視工作,實現對派駐機構的統一管理。這一系列重要舉措,不斷推進紀律檢查工作的規範化和制度化。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黨中央堅強有力的領導下,全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重要性的認識不斷提高,在黨風廉政建設和紀律檢查工作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思路、新謀劃和新舉措。
比如,在黨的作風建設方面,從制定和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破題,以上率下改進工作作風,持之以恆糾治“四風”,剎住了一些過去被認為不可能剎住的歪風,糾治了一些多年未除的頑瘴痼疾。先後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活動、“三嚴三實”專題教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和“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黨史學習教育等,使歪風邪氣得到有效遏制,黨的優良作風進一步得到弘揚。
在黨的紀律建設方面,有許多創新的做法。一是提出黨的紀律建設,並且同黨的政治、思想、組織、作風、制度建設並列,同時深入推進反腐敗鬥爭,形成“六加一”的黨的建設體系。二是在紀律和法律的關係上,把紀律挺在前面,提出紀嚴於法、紀在法前,實行紀法分開,用紀律管住大多數。三是在整合原來各項紀律的基礎上,明確提出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形成六大紀律體系。四是結合黨的建設工作實際,制定和修訂了包括黨章、準則以及其他不少重要的黨內法規,使黨的建設有規可依。五是提出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批評和自我批評、黨紀輕處分、黨紀重處分、立案審查的做法,使黨的紀律層次分明,效果非常好。六是對紀律檢查體制和國家監察體制進行改革,形成了紀律監督、監察監督、巡視監督、派駐監督四種監督方式,使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得到進一步健全。所有這些,使黨的紀律建設的內涵得到充分體現,黨的紀律檢查工作得到全面提升,並且還進一步構築和加寬了紀律防線,在黨內形成了道德、紀律、法律三道防線,不斷開拓了紀律檢查工作理論與實踐的新境界。
在反腐敗鬥爭方面,從反腐敗基本方針看,黨的十八大之前,我們黨從提出標本兼治、綜合治理,逐步加大反腐敗力度,到後來提出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十六字方針,一直沿用到黨的十八大報告。十八大後,我們黨提出綜合施治、標本兼治,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體推進的方針,不再強調治標為主還是治本為主、注重遏制還是注重預防,而是在堅持實事求是原則的基礎上,經常性工作和專項治理相結合,有什麼問題就解決什麼問題,使反腐敗鬥爭動態平衡地健康發展。
(作者李雪勤,中央紀委研究室原主任、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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