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觀點
趙某因活動後頭暈3天,於2021年4月1日到x醫院急診就醫,急診經查體後以短暫性腦缺血發作將趙某收入院治療,保守治療。4月5日趙某病情加重出現言語笨拙,視物雙影,但伸舌不偏,肌張力正常,四肢肌力5級,肢體活動正常。
4月20日醫生頭部造影后告知手術後會提高原告生活質量。於2021年4月19日告知行主動脈弓+全腦血管造影術,所簽訂的腦動脈夾層支架植入術知情同意書中無替代治療方案。麻醉醫生認為患者處在高血壓發作期,應當在恢復期三個月後再行選擇手術。
但神經內科兩位科主任均堅持認為擬為原告進行手術為介入手術,風險小。4月20日下午1時30分,術中科主任告知家屬下支架過程中將原告腦血管損傷出現血管破裂,顱內出血量較大有隨時死亡可能。後原告在無自主呼吸,氣管插管,氣囊輔助呼吸的情況下被送回病房。5月10日出院。
二、醫方觀點
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程度,以司法鑑定結論為準,如果醫院有責任,同意按照責任劃分比例進行賠償。精神損失費50,000元訴求過高,無法律依據。
三、鑑定意見
1.被鑑定人趙某在醫方診療過程中,醫方存在一定的醫療過錯;其醫療過錯與趙某損害後果之間存在關聯性(因果關係);醫方責任參與度承擔同等作用;2.被鑑定人趙某現身體偏癱、言語笨拙狀況構成二級傷殘;3.被鑑定人趙某現身體偏癱、言語笨拙狀況為完全護理依賴;
4.被鑑定人趙某現身體偏癱、言語笨拙狀況,營養期限建議根據臨床住院實際天數計算;5.被鑑定人趙某現身體偏癱、言語笨拙狀況,醫療依賴費用建議500元/月;6.被鑑定人趙某護理用具費用建議按實際發生費用計算。
四、損失計算
醫藥費64,858.2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900元(39天×100元/天)、住院期間護理費11,234.25元(36天×2人×149.79元/天+3天×1人×149.79天/人)、傷殘賠償金300,564元(33,396元/年×10年×90%)、營養費1170元(39天×30元/天),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支援。
本案中,非醫護人員的護理費參照“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行業職工工資標準計算,趙某護理依賴程度為完全護理依賴,護理人數原則上為1人,考慮到趙某的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本院支援其出院後五年的護理依賴費用、醫療依賴費用、護理用具費,即出院後護理費195,475元(39,095元/年×5年)、醫療依賴費30,000元(500元/月×12月×5年),超出部分,待五年後趙某可另行主張。
本案中,趙某主張交通費1000元,結合其經常居住地與就醫醫院距離以及具體就醫乘車的實際客觀情況,本院按200元予以支援。對於趙某主張鑑定費10,800元,有證據證明,本院予以支援。綜上,趙某的各項損失合計為607,401.47元。
五、庭審意見
x醫院在診療趙某的活動中存在過錯與其損害後果有因果關係,參與度為對等責任。本院確定x醫院承擔責任的比例為50%,故由x醫院賠償趙某303,700.74元(607,401.47元×50%)。
x醫院在診療中存在過錯,趙某損傷構成二級傷殘,造成趙某嚴重的精神損害,故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按27,000元予以支援,超出部分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x醫院賠償趙某各項損失共計330,700.74元。
六、法院判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法院判決,x市x醫院於本判決生效之日立即賠償趙某損失330,700.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