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名詞解釋
城市居住用地名詞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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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房地產法律服務網/張東偉律師編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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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區用地 |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綠地等四項用地的總稱。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築基底佔地及其四周合理間距內的用地(含宅間綠地和宅間小路等)的總稱。 |
道路用地 |
居住區道路、小區路、組團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車、單位通勤車等停放場地。 |
居住區(級)道路 |
一般用以劃分小區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與城市支路同級。 |
小區(級)路 |
一般用以劃分組團的道路。 |
組團(級)路 |
上接小區路、下連宅間小路的道路。 |
宅間小路 |
住宅建築之間連線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
公共綠地 |
滿足規定的日照要求、適合於安排遊憩活動設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遊憩綠地,應包括居住區公園、小遊園和組團綠地及其它塊狀帶狀綠地等。 |
配建設施 |
與住宅規模或與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套建設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和公共綠地的總稱。 |
其它用地 |
規劃範圍內除居住區用地以外的各種用地,應包括非直接為本區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單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設用地等。 |
道路紅線 |
城市道路(含居住區級道路)用地的規劃控制線。 |
公共服務設施用地 |
一般稱公建用地,是與居住人口規模相對應配建的、為居民服務和使用的各類設施的用地,應包括建築基底佔地及其所屬場院、綠地和配建停車場等。如託兒所、幼兒園、小學、中學、糧店、菜店、副食店、服務站、儲蓄所、郵政所、居委會、派出所等用地。 |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 |
市級、區級和居住區級的市政公用設施用地,包括其建築物、構築物及管理維修設施等用地 |
建築物的各項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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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容積率 (建築面積毛密度) |
是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各類建築的建築面積(m2/ha)或以總建築面積(萬m2)與居住區用地(萬m2)的比值表示。附屬建築物也計算在內,但應註明不計算面積的附屬建築物除外。 |
建築密度 |
即建築覆蓋率,居住區用地內,各類建築的基底總面積與居住區用地的比率(%)。 |
綠化率 |
綠地率,居住區用地範圍內各類綠地的總和佔居住區用地的比率(%)。綠地應包括:公共綠地、宅旁綠地、公共服務設施所屬綠地和道路綠地(即道路紅線內的綠地),不應包括屋頂、曬臺的人工綠地。 |
住宅成套率 |
是指成套住宅建築面積與實有住宅建築面積的比例。計算公式:住宅成套率(%)= 成套住宅建築面積/實有住宅建築面積×100% |
住宅自有(私有)率 |
住宅自有率(%)= 自有(私有)住宅建築面積/實有住宅建築面積×100% |
戶型比 |
它是指各種戶型在總戶數中所佔百分比,反映到住宅設計上,就是體現在一定數量住宅建築中,各種不同套型住宅佔住宅總套數的比重。 |
面積誤差比 |
面積誤差比=(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100%÷合同約定面積 |
住宅平均層數 |
住宅總建築面積與住宅基底總面積的比值(層)。 |
高層住宅(大於等於10層)比例 |
高層住宅總建築面積與住宅總建築面積的比率(%)。 |
中高層住宅(7~9層)比例 |
中高層住宅總建築面積與住宅總建築面積的比率(%)。 |
人口毛密度 |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容納的規劃人口數量(人/ha)。 |
人口淨密度 |
每公頃住宅用地上容納的規劃人口數量(人/ha)。 |
住宅建築套密度(毛) |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築套數(套/ha)。 |
住宅建築套密度(淨) |
每公頃住宅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築套數(套/ha)。 |
住宅面積毛密度 |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上擁有的住宅建築面積(m2/ha)。 |
住宅建築淨密度 |
住宅建築基底總面積與住宅用地的比率(%)。 |
拆建比 |
新建的建築總面積與拆除的原有建築總面積的比值。 |
居住區用地 |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綠地等四項用地的總稱。 |
住宅用地 |
住宅建築基底佔地及其四周合理間距內的用地(含宅間綠地和宅間小路等)的總稱。 |
公用建築面積分攤係數 |
將整棟建築物的公用建築面積除以整棟建築物的各套套內建築面積之和,得到建築的公用建築面積分攤係數。公用建築面積÷套內建築面積之和=公用建築面積分攤係數 |
住房功能細分術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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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空間 |
係指臥室、起居室(廳)的使用空間。 |
臥 室 |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間。 |
起居室(廳) |
供居住者會客、娛樂、團聚等活動的空間。 |
廚 房 |
供居住者進行炊事活動的空間。 |
衛生間 |
供居住者進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動的空間。 |
使用面積 |
房間實際能使用的面積,不包括牆、柱等結構構造和保溫層的面積。 |
套 型 |
按不同使用面積、居住空間組成的成套住宅型別。 |
層 高 |
上下兩層樓面或樓面與地面之間的垂直距離。也就是一層房屋的高度。在1987年釋出的《住宅建築模數協調標準》中,明確規定了磚混結構住宅建築層高採用的引數為:2.6米、2.7米、2.8米。 |
室內淨高 |
樓面或地面至上部樓板底面或吊頂底面之間的垂直距離。淨高和層高的關係可以用公式來表示:淨高=層高-樓板厚度。即層高和樓板厚度的差叫“淨高”。 |
住宅開間 |
住宅的開間就是住宅的寬度。在1987年頒佈的《住宅建築模數協調標準》中,對住宅的開間在設計上有嚴格的規定。磚混結構住宅建築的開間常採用下列引數:2.1米、2.4米、2.7米、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 |
住宅進深 |
住宅的進深就是指住宅的實際長度。在1987年實施的《住宅建築模數協調標準》中,明確規定了磚混結構住宅建築的進深常用引數:3.0米、3.3米、3.6米、3.9米、4.2米、4.5米、4.8米、5.1米、5.4米、5.7米、6.0米。為了保證住宅具有良好的自然採光和通風條件,進深不宜過長。 |
平 臺 |
供居住者進行室外活動的上人屋面或住宅底層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
露 臺 |
一般是指住宅中的屋頂平臺或由於建築結構需求而在其他樓層中做出大陽臺,由於它面積一般均較大,上邊又沒有屋頂,所以稱作露臺。 |
過 道 |
住宅套內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間。 |
壁 櫥 |
住宅套內與牆壁結合而成的落地貯藏空間。 |
壁 龕 |
利用牆體厚度的區域性空間,存放日常用品的部分 |
吊 櫃 |
住宅套內上部的貯藏空間。 |
躍層住宅 |
套內空間跨躍兩樓層及以上的住宅。 |
走 廊 |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交通空間。 |
架空房屋 |
指底層架空,以支撐物體承重的房屋,其架空部位一般為通道、水域或斜坡。 |
閣 樓 |
指位於自然層內,利用房屋內的上部空間或人字屋架添、加建的使用面積不足該層面積的暗樓,不計層次。 |
騎 樓 |
指建在馬路旁,底層的一部分是人行道的樓房。 |
單元式房屋 |
指整樓設計分割為由多個可獨立出售或出租的部位及各種特定功能的共用部位組成的房屋。如商品房、拆遷安置房、綜合樓等型別。 |
幢 |
是指一座獨立的、同一結構的、包括不同層次的房屋。 |
廊 |
泛指聯接房屋牆體以外,有圍護結構和檯面,作為通道的建築物。一般不具備構成“房屋”的相應條件。 |
柱 廊 |
有頂蓋,有廊臺、有支柱或兼有一側圍護牆體的供人通行的建築物,如長廊、迴廊等。 |
簷 廊 |
在屋簷下有頂蓋、有廊臺和建築物相連的作為通道的伸出部位。 |
挑 廊 |
挑出房屋牆體外,有頂蓋、有圍護物(如欄杆)、無支柱的通道。 |
通 廊 |
指聯接建築物間,有頂蓋、有廊臺,具備一定形式的通道。在地面上的稱底層通廊或長廊、迥廊;高出地面的,二層以上的則稱架空通廊。 |
門 廊 |
指建築物門前突出的,有頂蓋、有廊臺的通道。如門斗、雨罩、雨蓬等。 |
陽 臺 |
泛指有永久性上蓋、有圍護結構、有檯面、與房屋相連、可以活動和利用的房屋附屬設施,供居住者進行室外活動、晾曬衣物等的空間。根據其封閉情況分為非封閉陽臺和封閉陽臺;根據其與主牆體的關係分為凹陽臺和凸陽臺;根據其空間位置分為底陽臺和挑陽臺。 |
封閉陽臺 |
原設計及竣工後均為封閉的。 |
非封閉陽臺 |
原設計或竣工後不封閉的陽臺。 |
凹陽臺 |
凹進樓層外牆(柱)體的陽臺。 |
凸陽臺 |
挑出樓層外牆(柱)體的陽臺。 |
底陽臺 |
房屋一層的陽臺。 |
挑陽臺 |
房屋二層(含二層)以上的陽臺 |
房屋總層數 |
房屋總層數為地上層數加地下層數之和。房屋層數是指房屋的自然層數,一般按室內地坪+0以上計算;採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內層高在2.20米(含2.20米)以上的,計算自然層數。 |
房屋地上層數 |
指室內地坪+0以上的房屋層數. |
房屋地下層數 |
指室內地坪+0以下的房屋層數(地下室);採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其室內層高在2.20米(含2.20米)以上的半地下室,也屬於地下層數。 |
自然層 |
一般指樓層高度在2.28米以上的標準層次及在2.70米以上的住宅。 |
技術層 |
指建築物的自然層內,用作水、電、暖、衛生等裝置安裝的區域性層次。 |
附屬層(夾層) |
指介於自然層之間的夾層。 |
假 層 |
指位於自然層以上,層高不是全部為2.20米以上的非正式層,不計層數,如屋面層。 |
避難層 |
高層建築中用作消防避難的樓層。 |
自然層數 |
按樓板、地板結構分層的樓層數。 |
中間層 |
底層和最高住戶入口層之間的中間樓層。 |
標準層 |
平面佈置相同的住宅樓層。 |
結構(裝置)轉換層 |
建築物某樓層的上部與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該樓層上部與下部採用不同結構(裝置)型別,並透過該樓層進行結構(裝置)轉換,則該樓層稱為結構(裝置)轉換層。 |
房屋修繕術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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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折舊 |
指房產在使用時間內損耗的價值,稱房產折舊。計算時通常採用直減法(使用年限法,定額折舊法),將房產應提取的數額,按使用年限分配。其公式如下:房產每年折舊額=[房產原值(計價時的淨值)—殘餘價值+清理費用]/房產預計使用年限(尚能使用年限) |
房屋耐用年限 |
通常指房屋能按其設計功能正常使用的年限。以主體結構確定的建築耐久年限分下列四級:一級耐久年限100以上適用於重要的建築和高層建築。二級耐久年限50~100年適用於一般性建築。三級耐久年限25~50年適用於次要的建築。四級耐久年限15年以下適用於臨時性建築。 |
房屋修繕 |
是指對已建成的房屋進行拆改、翻修和維護,以保障房屋的住用安全,保持和提高房屋的完好程度與使用功能。 |
房屋完好率 |
是指完好房屋和基本完好房屋建築面積與全部房屋建築面積之比。計算公式:房屋完好率= (完好房屋建築面積+基本完好房屋建築面積)÷房屋建築總面積×100% |
危 房 率 |
是指危險房屋的建築面積與房屋建築總面積之比。計算公式:危房率=危險房屋建築面積÷總的房屋建築面積×100% |
翻修工程 |
是指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的工程。翻修後的房屋必須符合完好房屋標準的要求。 |
大修工程 |
是指凡需牽動或拆換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工程。大修後的房屋必須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標準的要求。 |
中修工程 |
是指凡需牽動或拆換少量主體構件,但保持原房屋的規模和結構的工程。中修後的房屋70%以上必須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 |
小修工程 |
是指凡以及時修復小損小壞,保持房屋原來完損等級為目的的日常養護工程。 |
綜合維修工程 |
是凡成片多幢(大樓為單幢)大、中、小修一次性應修盡修的工程。綜合維修後的房屋必須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標準的要求。 |
房屋修繕投資 |
是指對房屋進行各項修繕的投資。 |
保 修 期 |
是指物業開發建設單位在物業交付使用後,對業主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 |
共用部位 |
是指住宅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
共用設施裝置 |
是指住宅小區或單幢住宅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住房銷售價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電線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裝置使用的房屋等。 |
商品房維修基金 |
是指按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的規定,新建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後建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 |
房改房維修基金 |
是指按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的規定,公有住房出售後建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 |
公共維修基金額 |
是指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建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總額。 |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 |
(簡稱維修基金)是指按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的規定,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建立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基金(簡稱公共維修基金),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共用部位、共用裝置設施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 |
房屋拆遷術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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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 遷 |
把經城市規劃、土地管理機關批准,將原土地合法使用者及房屋合法使用者及房屋合法使用者遷到其他地方安置,並拆除清理原有建築或其他防礙專案實施的地上物,為新的建設專案施工創造條件。 |
拆遷人 |
是指依法取得拆遷資格證書,自行或接受拆遷人委託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動員,組織簽訂和實施補償、安置協議,組織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單位。 |
被拆遷人 |
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
強制拆遷 |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之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
房屋拆遷補償 |
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
拆遷房屋承租人 |
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租賃關係的單位或個人。 |
拆遷許可證 |
是拆遷人在實施前,由行政機關根據其提交的檔案資料批准的一種附有明確期限的行政強制許可行為。沒有獲得該許可,拆遷人不得進行拆遷程式。 |
拆遷糾紛裁決 |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
貨幣補償基準價 |
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基準價,是指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年度或半年度同類地段、同類用途新建房屋市場交易的平均單價確定,報人民政府批准並對外公佈的房屋基準價格。 |
產權調換 |
是指拆遷人提供價值相當的房源對被拆遷人進行異地或同地安置,被拆遷人有權要求拆遷人提供不小於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的安置用房。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結算被拆遷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價。 |
房屋權屬登記與證書名詞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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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權屬登記 |
是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對房屋所有權以及由上述權利產生的抵押權、典權等房屋他項權利進行登記,並依法確認房屋產權歸屬關係的行為。 |
總 登 記 |
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一定期限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進行統一的權屬登記。 |
初始登記 |
指新建房屋(竣工)或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所進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 |
轉移登記 |
是指因房屋買賣、交換、贈與、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併、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後所進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 |
變更登記 |
是指權利人名稱變更和房屋現狀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進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 ——房屋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者房屋名稱發生變更的; ——房屋面積增加或者減少的; ——房屋翻建的;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他項權利登記 |
是指設定房屋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所進行的房屋所有權登記。 |
登出登記 |
是指因房屋滅失、土地使用年限屆滿、他項權利終止等進行的房屋權屬登記。 |
房屋的所有權 |
是指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民法通則》規定,房屋的所有權分為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這也是房屋所有權的四項基本內容。 |
房屋權利人 |
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房地產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
房屋權利申請人 |
是指已獲得了房屋並提出房屋登記申請,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 |
房屋權屬證書 |
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並對房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唯一合法憑證,房屋權屬證書受到國家法律保護。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房屋共有權證》、《房屋他項權證》或者《房地產權證》、《房地產共有權證》、《房地產他項權證》。 |
所有權證 |
指由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向房屋所有人核發的對房屋擁有合法所有權利的證書。 |
共有權證 |
指由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對共有的房屋向共有權人核發,每個共有權人各持一份的權利證書。是《房屋所有權證》的附件,用以證明共有房屋的歸屬。 |
他項權證 |
指在他項權利登記後,由房管部門核發、由抵押權人持有的權利證書。 |
宅基地證 |
農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因建房需要,向集體組織申請建房用地,經集體報送縣(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並由縣(市)人民政府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證是當前農村村民合法擁有房屋和用地的權利憑證,可以在集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但不得向非集體組織成員轉讓。 |
房屋部分產權 |
職工以標準價購買住房,擁有部分產權。經登記核實後,發給《房屋所有權證》,產別為“私產(部分產權)”,註記:“房改出售的標準價房,總價款:××元,售房單位:××××,產權比例為:××(個人),××(單位)。” |
房地產交易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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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契稅 |
是指由於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買賣、交換或贈與等發生房地產權屬轉移時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稅賦。 |
營業稅 |
指對銷售房地產的單位和個人,就其營業額按率計徵的一種稅。 |
房產稅 |
是以房屋為徵稅物件、按照房屋的原值或房產租金向產權所有人徵收的一種稅。 |
營業稅附加 |
是指對交納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繳的營業稅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與教育費附加。 |
印花稅 |
指對在經濟活動中或經濟交往中書立的或領受的房地產憑證徵收的一種稅賦。 |
個人所得稅 |
指個人將擁有合法產權的房屋轉讓、出租或其他活動並取得收入,就其所得計算徵收的一種稅賦。 |
納稅保證金 |
指按照有關規定,個人將擁有合法產權的住房轉讓時,就其應納稅所得,按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計算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保證金。 |
房地產交易手續費 |
是指由政府依法設立的,由房地產主管部門設立的房地產交易機構為房屋權利人辦理交易過戶等手續所收取的費用。 |
房屋權屬登記費 |
即房屋所有權登記費,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房產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依法對房屋所有權進行登記,並核發房屋所有權證書時,向房屋所有權人收取的登記費,不包括房產測繪機構收取的房產測繪(或勘丈)費用。 |
土地收益金 (土地增值費) |
土地使用者將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含連同地面建築物一同轉讓)給第三者時,就其轉讓土地交易額按規定比例向財政部門繳納的價款,或土地使用者將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出租(含連同地面建築物一同出租)給其他使用者時,就其所獲得的租金收入按規定比例向財政部門繳納的價款。 |
土地出讓金 |
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透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 |
土地增值稅 |
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
土地使用稅 |
是指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以實際佔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的一種稅賦。 |
耕地佔用稅 |
必須依法徵收耕地佔用稅。園地包括苗圃、花圃、茶園、果園、桑園和其他種植經濟林木的土地。是指由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耕地包括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的耕地,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園地),佔用魚塘及其他農用土地建房或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也視同佔用耕地。 |
土地開發費 |
每公頃居住區用地開發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測算投資,包括徵地、拆遷、各種補償、平整土地、敷設外部市政管線設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項費用(萬元/ha)。 |
住宅單方綜合造價 |
每平方米住宅建築面積所需的工程建設的測算綜合投資,應包括土地開發費用和居住區用地內的建築、道路、市政管線、綠化等各項工程建設投資及必要的管理費用(元/m2)。 |
商品房銷售名詞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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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花 |
一詞最早源自香港,是指未完工的在建物。一般稱賣“樓花”為預售房屋,買“樓花”為預購房屋。 |
實際銷售面積 |
是指報告期已竣工的房屋面積中已正式交付給購房者或已簽訂(正式)銷售合同的商品房屋面積。不包括已簽訂預售合同正在建設的商品房屋面積,但包括報告期或報告期以前簽訂了預售合同,在報告期又竣工的商品房屋面積。 |
外銷(租) |
經有關部門批准,銷售(或出租)給境外企業和個人,包括外國人、外籍華人、華僑及港澳臺同胞的商品房屋面積。 |
銷售給個人 |
是指實際銷售給國內私人的商品房屋面積。不包括外銷中銷售給個人的部分。 |
預售面積 |
是指報告期末仍未竣工交付使用,但已簽訂預售合同的正在建設的商品房屋面積。報告期預售又在報告期轉正式或協議銷售的商品房屋的面積應列入實際銷售面積,同時統計為銷售收入。 |
預售面積 |
是指報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銷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築面積中,尚未銷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築面積,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積,但不包括報告期已竣工的拆遷還建、統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築、房地產公司自用及週轉房等不可銷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積。 |
單元式住宅 |
是指在多層、高層樓房中的一種住宅建築形式。通常每層樓面只有一個樓梯,住戶由樓梯平臺直接進入分戶門,一般多層住宅每個樓梯可以安排24到28戶。所以每個樓梯的控制面積又稱為一個居住單元。 |
期 房 |
是指房地產開發商從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取得房地產權證大產證為止,所出售商品房稱為期房。消費者在購買期房時應籤商品房預售合同。 |
現 房 |
是指消費者在購買時具備即買即可入住的商品房,即開發商已辦妥所售的商品房的大產證的商品房,與消費者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後,立即可以辦理入住並取得產權證。 |
商品房的起價 |
是指商品房在銷售時各樓層銷售價格中的最低價格。 |
商品房的均價 |
是指商品房在銷售價格相加之後的和數除以單位建築面積的和數,即得出每平方米的價格。 |
複式商品房 |
是一種經濟型房屋,在層高較高的一層樓中增建一個夾層,從而形成上下兩層的樓房。 |
躍層式商品房 |
由上、下兩層樓面、臥室、起居室、客廳、衛生間、廚房及其他輔助用房,並採使用者內獨用的小樓梯連線的房屋。 |
水景商品房 |
是指依水而建的房屋。 |
TOWNHOUSE |
也叫聯排別墅,正確的譯法應該為城區住宅,系從歐洲舶來的,其原始意義上指在城區的沿街聯排而建的市民城區房屋。 |
灰空間 |
最早是由日本建築師黑川紀章提出。其本意是指建築與其外部環境之間的過渡空間,以達到室內外融和的目的,比如建築入口的柱廊、簷下等。也可理解為建築群周邊的廣場、綠地等。 |
商住住宅 |
是soho(居家辦公)住宅觀念的一種延伸。它屬於住宅,但同時又融入寫字樓的諸多硬體設施,尤其是網路功能的發達,使居住者在居住的同時又能從事商業活動的住宅行式。 |
會 所 |
就是以所在物業業主為主要服務物件的綜合性高階康體娛樂服務設施。會所具備的軟硬體條件:康體設施應該包括泳池、網球或羽毛球場、高爾夫練習館、保齡球館、健身房等娛樂健身場所;中西餐廳、酒吧、咖啡廳等餐飲與待客的社交場所;還應具有網咖、閱覽室等其他服務設施。以上一般都是對業主免費或少量收費開放。 |
外飄窗 |
指房屋窗子呈矩形或梯形向室外凸起,窗子三面為玻璃,從而使人們擁有更廣闊的視野,更大限度地感受自然、親近自然,通常它的窗臺較低甚至為落地窗。 |
中空玻璃 |
中空玻璃是對傳統單玻門窗的革新,是現代門窗生產中的一項新的玻璃加工技術,它由兩層甚至更多的玻璃密封組合,但最重要的是兩層玻璃之間必須形成真空或氣體(如加入惰性氣體)狀態,故稱"中空玻璃",這種技術的運用使門窗的隔音、阻熱、密封、安全效能都大大提高。 |
基 價 |
經過核算而確定的每平方米商品房基本價格。商品房的銷售價一般以基價為基數增減樓層,朝向差價後而得出。 |
均 價 |
將各單位的銷售價格相加之後的和數除以單位建築面積的和數,即得出每平方米的均價。均價一般不是銷售價,但也有例外,前段時期某高層物業推出的“不計樓層、朝向,以2800元/平方米統一價銷售”,即以均價作銷售價,也不失為引人矚目的營銷策略。 |
七通一平 (熟地) |
是指土地(生地)在透過一級開發後,使其達到具備上水、雨汙水、電力、暖氣、電信和道路通以及場地平整的條件,使二級開發商可以進場後迅速開發建設。 |
三通一平 (淨地) |
是指土地具備上水、雨汙水和道路通以及場地平整的條件。 |
五 證 |
房地產商在預售商品房時應具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開工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簡稱“五證”。其中前兩個證由規劃部門核發,《開工證》由建設部門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由國土資源部門和房屋管理局核發。 |
酒店式服務公寓 |
是指提供酒店式管理服務的公寓。始於1994年,意為“酒店式的服務,公寓式的管理”,市場定位很高。 它是集住宅、酒店、會所多功能於一體的,具有“自用”和“投資”兩大功效。除了提供傳統酒店的各項服務外,更重要的是向住客提供家庭式的居住佈局、家居式的服務,讓人有賓至如歸的感覺。 |
RUN 智慧家居佈線系統 |
是一種物理網路系統建立在國際標準之上,以 TIA/EIA 570A 為核心,以每戶為單位,支援家庭和小區內所有弱電(電話、電腦、影片、BA)地應用,由雙絞線、同軸電纜、光纖和連線配件組成,所有的連線均端接於分佈在每個房間的通訊插座和麵板,並可簡單地自動連線相關裝置,如電腦、電視、傳真、防盜警報系統等,為每一戶成員提供安全和舒適的生活環境。 |
房屋建設狀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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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房地產法律服務網/張東偉律師編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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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施工面積 |
是指報告期內施工的房屋建築面積,包括本期新開工面積和上年開發跨入本期繼續施工的房屋面積,以及上期已停建在本期復工的房屋面積。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後又停建緩建的房屋面積仍包括在施工面積中,多層建築應填各層建築面積之和。 |
房屋新開工面積 |
是指在報告期內新開工建設的房屋建築面積,不包括上期跨入報告期繼續施工的房屋面積和上期停緩建而在本期恢復施工房屋面積。房屋的開工應以房屋正式開始破土創槽(地基處理或打永久樁)的日期為準。 |
房屋竣工面積 |
是指房屋按照設計要求已全部完工,達到入住和使用條件,經驗收鑑定合格(或達到竣工驗收標準),可正式移交使用的房屋建築面積總和。 |
竣工房屋價值 |
是指在報告期內竣工房屋本身的建造價值。竣工房屋價值按房屋設計和預算規定的內容計算。包括竣工房屋本身的基礎、結構、屋面、裝修以及水、電、暖、衛等附屬工程的建造價值,也包括作為房屋建築組成部分而列入房屋建築工程預算內的裝置(如電梯、通風裝置等)的購置和安裝費用;不包括廠房內的工藝裝置、工藝管線的購置和安裝,工藝裝置基礎的建造,辦公及生活用品等傢俱的購置等費用,購置土地的費用,遷移補償費和場地平整的費用,以及城市建設配套的投資。竣工房屋價值一般按結算價格計算。 |
房屋面積術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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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房地產法律服務網/張東偉律師編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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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房屋使用面積 |
是指住宅中以戶(套)為單位的分戶(套)門內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間面積。包括日常生活起居使用的臥室、起居室和客廳(堂屋)、亭子間、廚房、衛生間、室內走道、樓梯、壁櫥、陽臺、地下室、假層、附層(夾層)、閣樓、(暗樓)等面積。住宅使用面積按住宅的內牆面水平投影線計算。 |
(住宅)房屋建築面積 |
房屋的建築面積係指房屋外牆(柱)勒腳以上各層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包括陽臺、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且具備有上蓋,結構牢固,層高2.20M以上(含2.20M)的永久性建築。 |
成套住宅建築面積 |
是指成套住宅的建築面積總和。 |
危險房屋建築面積 |
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建築面積。 |
房屋減少建築面積 |
指報告期由於拆除、倒塌和因各種災害等原因實際減少的房屋建築面積(包括私有房屋)。 |
房屋的產權面積 |
房屋的產權面積係指產權主依法擁有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建築面積。房屋產權面積由直轄市、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確權認定。 |
房屋預測面積 |
預測面積是指在商品房期房(有預售銷售證的合法銷售專案)銷售中,根據國家規定,由房地產主管機構認定具有測繪資質的房屋測量機構,主要依據施工圖紙、實地考察和國家測量規範對尚未施工的房屋面積進行一個預先測量計算的行為,它是開發商進行合法銷售的面積依據。 |
房屋實測面積 |
實測面積是指商品房竣工驗收後,工程規劃相關主管部門稽核合格,開發商依據國家規定委託具有測繪資質的房屋房屋測繪機構參考圖紙、預測資料及國家測繪規範之規定對樓宇進行的實地勘測、繪圖、計算而得出的面積。是開發商和業主的法律依據,是業主辦理產權證、結算物業費及相關費用的最終依據。 |
房屋的共有建築面積 |
房屋共有建築面積係指各產權主共同佔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築面積。 |
成套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 |
由套內房屋的使用面積,套內牆體面積,套內陽臺建築面積三部分組成。 |
套內房屋使用面積 |
為套內房屋使用空間的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1)套內臥室、起居室、過廳、過道、廚房、衛生間、廁所、貯藏室、壁櫃等空間面積的總和;2)套內樓梯按自然層數的面積總和計入使用面積;3)不包括在結構面積內的套內煙囪、通風道、管道井均計入使用面積;4)內牆面裝飾厚度計入使用面積。 |
套內牆體面積 |
套內牆體面積是套內使用空間周圍的維護或承重牆體或其他承重支撐體所佔的面積,其中各套之間的分隔牆和套與公共建築空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等共有牆,均按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入套內牆體面積。套內自有牆體按水平投影面積全部計入套內牆體面積。 |
套內陽臺建築面積 |
套內陽臺建築面積均按陽臺外圍與房屋外牆之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其中封閉的陽臺按水平投影全部計算建築面積,未封閉的陽臺按水平投影的一半計算建築面積。 |
商品房的銷售面積 |
商品房按“套”或“單元”出售,商品房的銷售面積即為購房者聽購買的套內或單元內建築面積(以下簡稱套內建築面積)與應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之和。商品房銷售面積=套內建築面積+分攤的公用建築面積。 |
共有建築面積 (公有建築面積) |
共有面積的內容包括:電梯井、管道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裝置間、公共門廳、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等,以及為整幢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築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共有建築面積還包括套與公共建築之間的分隔牆,以及外牆(包括山牆)水平投影面積一半的建築面積。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計入共有建築面積。 |
共有建築面積的計算方法 |
整幢建築物的建築面積扣除整幢建築物各套套內建築面積之和,並扣除已作為獨立使用的地下室、車棚、車庫、為多幢服務的警衛室、管理用房、以及人防工程等建築面積,即為整幢建築物的共有建築面積。 |
按房屋建築質量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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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好房屋 |
指主體結構完好。不倒、不塌、不漏。庭院不積水、門窗裝置完整,上下水道通暢,室內地面平整,能保證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房屋,或者雖有一些漏雨和輕微破損,或缺乏油漆保養,經過小修能及時修復。 |
基本完好房屋 |
指主體結構完好,少數部件雖有損壞,但不嚴重,經過維修就能修復的房屋。 |
一般損壞房屋 |
指主體結構基本完好,屋面不平整、經常漏雨,門窗有的腐朽變形,下水道經常阻塞,內粉刷部分脫落,地板鬆動,牆體輕度傾斜、開裂,需要進行正常修理的房屋。 |
嚴重損壞房屋 |
指年久失修,破損嚴重,但無倒塌危險,需進行大修或有計劃翻修、改建的房屋。 |
危險房屋 |
是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
按房屋建築樓層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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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層數 |
房屋層數是指房屋的自然層數,一般按室內地坪±0以上計算;採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內層高在2.20m以上(不含2.20m)的,計算自然層數。房屋總層數為房屋地上層數與地下層數之和。假層、附層(夾層)、插層、閣樓(暗樓)、裝飾性塔樓,以及突出屋面的樓梯間、水箱間不計層數。 |
地下室 |
是指房屋全部或部分在室外地坪以下的部分(包括層高在2.2m以下的半地下室),房間地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淨高的1/2者。 |
半地下室 |
房間地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淨高的1/3,且不超過1/2者。 |
假 層 |
是指建房時建造的,一般比較低矮的樓層。其前後沿的高度大於1.7m,面積不足底層的二分之一的部分。附層(夾層)是房屋內部空間的區域性層次。 |
擱樓(暗樓) |
一般是房屋建成後,因各種需要,利用房間內部空間上部搭建的樓層。 |
低層住宅 |
指一層至三層的住宅。 |
多層住宅 |
指四層至六層的住宅。 |
中高層住宅 |
指七層至九層的住宅。 |
高層住宅 |
指十層及十層以上的住宅。 |
塔式高層住宅 |
以共用樓梯、電梯為核心佈置多套住房的高層住宅。 |
單元式高層住宅 |
由多個住宅單元組合而成,每單元均設有樓梯、電梯的高層住宅。 |
通廊式高層住宅 |
由共用樓梯、電梯透過內、外廊進入各套住宅的高層住宅。 |
躍層住宅 |
套內空間跨躍兩樓層及以上的住宅。 |
按房屋建築結構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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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結構 |
是指承重的主要構件是用鋼材料建造的,包括懸索結構。 |
鋼、鋼筋混凝土結構 |
是指承重的主要構件是用鋼、鋼筋混凝土建造的。 |
鋼筋混凝土結構 |
是指承重的主要構件是用鋼筋混凝土建造的。包括薄殼結構、大模板現澆結構及使用滑模、升板等建造的鋼筋混凝土結構的建築物。 |
混合結構 |
是指承重的主要構件是用鋼筋混凝土和磚木建造的。如一幢房屋的梁是用鋼筋混凝土製成,以磚牆為承重牆,或者梁是用木材建造,柱是用鋼筋混凝土建造。 |
磚木結構 |
是指承重的主要構件是用磚、木材建造的。如一幢房屋是木製房架、磚牆、木柱建造的。 |
其他結構 |
是指凡不屬於上述結構的房屋都歸此類。如竹結構、磚拱結構、窯洞等。 |
按房屋產別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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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房產 |
是指歸國家所有的房產。包括由政府接管、國家經租、收購、新建以及由國有單位用自籌資金建設或購買的房產。國有房產分為直管產、自管產、軍產三種。 |
直管房產 |
是指由政府接管、國家經租、收購、新建、擴建的房產(房屋所有權已正式劃撥給單位的除外),大多數由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管理、出租、維修,少部分免租撥借給單位使用。 |
自管房產 |
是指國家劃撥給全民所有制單位所有以及全民所有制單位自籌資金購建的房產。 |
軍隊 房 產 |
是指中國人民解放軍部隊所有的房產。包括由國家劃撥的房產、利用軍費開支或軍隊自籌資金購建的房產。 |
集體所有房產 |
是指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所有的房產。即集體所有制單位投資建造、購買的房產。 |
私有(自有)房產 |
是指私人所有的房產,包括中國公民、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在華外國僑民、外國人所投資建造、購買的房產,以及中國公民投資的私營企業(私營獨資企業、私營合夥企業和私營有限責任公司)所投資建造、購買的房屋。 |
聯營企業房產 |
是指不同的所有制性質的單位之間共同組成新的法人型經濟實體所投資建造、購買的房產。 |
股份制企業房產 |
是指股份制企業所投資建造或購買的房產。 |
港、澳、臺投資房產 |
是指港、澳、臺地區投資者以合資、合作或獨資在祖國大陸舉辦的企業所投資建造或購買的房產。 |
涉外房產 |
是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外國政府、社會團體、國際性機構所投資建造或購買的房產。 |
其他房產 |
是指凡不屬於以上各類別的房屋,都歸在這一類,包括因所有權人不明,由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全民所有制單位、軍隊代為管理的房屋以及宗教、寺廟等房屋。 |
期 房 |
是指開發商從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取得房地產權證(大產證)止,在這一期間的商品房稱為期房,消費者在這一階段購買商品房時應籤預售合同。 |
有限產權房 |
是房屋所有人在購買公房中按照房改政策以標準價購買的住房或建房過程中得到了政府或企業補貼,房屋所有人享有完全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有限的處分權、收益權。 |
按房屋用途分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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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應按設計所規定的用途進行劃分。如果與住宅、商業經營用房有關的兼有兩種以上用途的房屋,應按設計規定的用途分別計算建築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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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 |
是指專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別墅、公寓、職工家屬宿舍和集體宿舍(包括職工單身宿舍和學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樓中作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託兒所、病房、療養院、旅館等具有專門用途的房屋。 |
成套住宅 |
是指由若干臥室、起居室、廚房、衛生間、室內走道或客廳等組成的供一戶使用的房屋。 |
非成套住宅 |
是指供人們生活居住的但不成套的房屋。 |
集體宿舍 |
是指機關、學校、企事業單位的單身職工、學生居住的房屋。 |
躍層住宅 |
套內空間跨躍兩樓層及以上的住宅。 |
公用設施用房 |
是指自來水、泵站、汙水處理、變電、燃氣、供熱、垃圾處理、環衛、公廁、殯葬、消防等市政公用設施的房屋。 |
商業用房 |
是指各類商店、門市部、飲食店、糧油店、菜場、理髮店、照相館、浴室、旅社、招待所等從事商業和為居民生活服務所用的房屋。 |
經營用房 |
是指各種開發、裝飾、中介公司等從事各類經營業務活動所用的房屋。 |
房屋性質分類名詞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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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房地產法律服務網/張東偉律師編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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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
一般指上有屋頂,周圍有牆,能防風避雨,禦寒保溫,供人們在其中工作、生活、學習、娛樂和儲藏物資,並具有固定基礎,層高一般在2.2米以上的永久性場所。但根據某些地方的生活習慣,可供人們常年居住的窯洞、竹樓等也應包括在內。 |
商品房 |
是指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並出售、出租的房屋。 |
房改房 |
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價購買的,房屋所有權歸職工個人所有,按照標準價購買的,職工擁有部分房屋所有權,一般在5年後歸職工個人所有。 |
存量房 |
是指已被購買或自建並取得所有權證書的房屋。 |
集資房 |
一般由國有單位出面組織並提供自有的國有劃撥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國家予以減免部分稅費,由參加集資的職工部分或全額出資建設,房屋建成後歸職工所有,不對外出售。產權也可以歸單位和職工共有,在持續一段時間後過渡為職工個人所有。屬於經濟適用房的一種。 |
微利房 |
亦稱微利商品房,指由各級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組織建設和管理,以低於市場價格和租金、高於福利房價格和租金,用於解決部分企業職工住房困難和社會住房特困戶的房屋。 |
平價房 |
是根據國家安居工程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以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為解決物件,透過配售形式供應、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其建房土地由政府劃撥,配售物件及配售價格由政府管理部門稽核認定。 |
解困房 |
是指各級地方政府為解決本地城鎮居民中特別困難戶、困難戶和擁擠戶住房問題而專門修建的住房。 |
再上市房 |
是指職工按照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房首次上市出售的房屋。 |
廉租住房 |
是指政府和單位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城鎮常住居民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 |
花園式住宅 |
也叫西式洋房或小洋樓,也稱花園別墅。帶有花園草坪和車庫的獨院式平房或二、三層小樓,建築密度很低,內部居住功能完備,裝修豪華,並富有變化,一般為高收入者購買。 |
公寓式住宅 |
相對於獨院獨戶的西式別墅住宅而言。一般建在大城市,大多數是高層,標準較高,每一層內有若干單戶獨用的套房,包括臥室、起居室、客廳、浴室、廁所、廚房、陽臺等等,供一些常常往來的中外客商及其家眷中短期租用。 |
安居工程住房 |
是指直接以成本價向城鎮居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優先出售給無房戶、危房戶和住房困難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出售給離退休職工、教師中的住房困難戶,不售給高收入家庭。成本價由徵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小區級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一半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擔,一半計入房價)、1%-3%的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7項因素構成。 |
經濟適用住房 |
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安排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行政劃撥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准的收費實行減半徵收,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