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銷售機器裝置時通常會連帶提供安裝服務,這種情況是否屬於混合銷售?企業又應當如何繳納增值稅?讓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
自產的機器裝置不屬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裝置、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安裝服務,不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四十條規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築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徵收率。
二、如何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銷售機器裝置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一)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裝置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
這種情形下分兩種情況:
1.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裝置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裝置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機器裝置銷售給甲方後,又交給機器裝置銷售企業負責安裝,可以將此機器裝置視為“甲供”的機器裝置,機器裝置銷售企業提供的安裝服務也可視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裝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徵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二)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裝置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
這種情形下又分兩種情況:
1.納稅人已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裝置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同樣可以將此機器裝置視為“甲供”的機器裝置,將納稅人提供的安裝服務視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安裝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2.是納稅人未分別核算機器裝置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那麼應按照混合銷售的有關規定,確定其適用稅目和稅率。
三、後續維護保養服務
按照現行規定,納稅人對安裝執行後的機器裝置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檔案第六條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三十九條、附件1第四十條、附件2第一條第(七)項第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