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近日印發了《中央企業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規則》,明確企業發生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後應當快速反應、及時報告,客觀準確反映風險事件情況,確保國資委及企業集團能夠及時研判、有效應對、穩妥處置。
工作規則共18條,主要對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的工作職責、報告範圍、報送流程、成果運用、紀律要求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工作規則所稱重大經營風險事件,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活動中發生的,已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資產損失或嚴重不良影響的各類生產經營管理風險事件。
工作規則進一步明晰了報告範圍,包括可能對企業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影響金額佔企業總資產或者淨資產或者淨利潤10%以上,或者預計損失金額超過5000萬元;可能導致企業生產經營條件和市場環境發生特別重大變化,影響企業可持續發展;因涉嫌嚴重違法違規被司法機關或者省級以上監管機構立案調查,或者受到重大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等六種情形。
工作規則明確,企業是重大經營風險事件報告工作的責任主體。對於存在嚴重遲報、漏報、瞞報和謊報,敷衍應付,以及應對處置不力等情形的,工作規則明確,國資委將印發提示函、約談或通報,情形嚴重的依規追究責任。(記者王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