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補償款不能低於這些標準,且補償應該要合理!
一是不能低於拆遷之前的生活水平。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償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在以往的政府檔案中也都有明確的提出,確保被徵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且長遠生計有保障。
二是不低於周邊市場價格。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以被徵收人房屋被徵收後居住條件,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地方不得偏離補償標準。
三是先補償後拆遷。在徵地拆遷中不少拆遷方為了能夠節約成本以及儘快達到拆遷的目的,經常性地採用“先拆後補”的方式進行拆遷,這種行為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合法的。採用“先補償後拆遷”的方式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護被拆遷人的利益,避免房屋被拆卻拿不到補償款甚至拆了舊房沒新房的局面。
四是被拆遷人如果是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最低補償標準是房屋的建築成本加上土地的補償。而如果被拆遷人選擇的是產權調換的方式,最低的補償標準是同區位拆一補一,如果低於1:1的比例,那麼一定是不合理的。此外,拆遷方還要補償被拆遷人搬家補助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償費,以及自過渡期過期之日起增加的臨時安置補助費用。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了對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公告之日類似房地產市場的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將由相應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徵收評估來確定。第十九條提出房屋徵收不得低於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的補償,時間點是徵收決定公告之日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徵收決定公告那一刻的時間為標準來界定當時的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因為房地產市場的價格會有上下浮動,有漲有落,以徵收決定公告的時間為標準。另一個是類似房地產的價格,對於類似房地市場價格到底是什麼價格,在實踐過程當中,有的是二手房交易的市場的價格,商品房市場的價格。我們認為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可以理解為新建商品房市場的價格,最高院公佈拆遷的典型案例當中有類似的案例,對類似的房地產市場價格,就是商品房市場的價格。我們認為類似房地產商品房市場價格,也是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則。
因為在徵收過程中徵收了舊的房屋,並不是房屋的買賣。如果按二手房市場交易價格,明顯是違背了公平合理、公平補償的原則,因為房子拆了之後,如果按照貨幣補償的,就要拿這個錢去購買周邊的房屋,可能購買就是按照商品房購買。沒有類似的房屋,可以按照商品房去購買,要按照周邊的房屋的商品房的價格,才能買到同等面積的房子。
作出徵收決定前補償資金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
《實施辦法》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房屋徵收補償資金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儲存、專款專用。房屋徵收補償資金的使用範圍為: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臨時安置補償;停產停業補償;對被徵收人的補助和獎勵;與房屋徵收補償有關的其他費用。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自建、配建、購買及盤活等多種方式負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專案安置房源的籌措,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房屋徵收部門擬定的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將擬定的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在政府入口網站公佈,在房屋徵收範圍內顯著位置公告,公開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半數以上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條例》規定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實施辦法》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應當及時在徵收範圍內公告,並將公告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及在政府入口網站上釋出。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實施辦法》還明確,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永久性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永久性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補償金額+徵收獎勵不得高於同一區位新房市場價
《實施辦法》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房屋徵收補償可實行獎勵和補助制度。獎勵包括徵收獎勵和搬遷時限獎勵等。
徵收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應當實行同一徵收專案統一標準的徵收獎勵。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加上徵收獎勵不得高於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的市場價格。非住宅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加上徵收獎勵一般不得高於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的同類型非住宅房屋的市場價格。
徵收住宅房屋的搬遷時限獎勵標準應控制在被徵收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場價格的15%以內。徵收非住宅房屋的搬遷時限獎勵標準同樣應控制在被徵收房屋價值的15%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