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來,受疫情影響,外加國家各項政策的頒佈,國內房價相對有所下降,但對於絕大多數人來說,購房仍是一件大事,多數人是在父母傾其所有才拼湊出來的首付款。今天,我們就來講講計劃2022年買房的人必須知道的兩大新規,具體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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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房屋抵押
房屋抵押是指房屋所有權人為了擔保自己或他人及時清償債務,在自己享有所有權的房屋上設立抵押擔保,如自己或他人未按約定清償債務,債權人有權拍賣、變賣抵押房屋,以此清償債務。依據原物權法規定,設立了抵押權的房屋,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過戶交易,即設立了抵押權的房屋其所有權不完整的,其處分權受到法律限制。
《民法典》第406條規定,抵押不動產可直接轉讓,無需先行登出該不動產上的抵押權,也不以抵押權人的同意為前提(有約定除外),抵押財產過戶,不影響抵押權。即《民法典》變更了原《物權法》關於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房屋處置的規定,《民法典》生效後,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房屋也可以辦理過戶交易,不需要經過抵押權人的同意。
《民法典》變更已經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房屋處置規定,對我們會產生哪些實質影響呢?我們透過案例進行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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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張某結婚時向李某借款10萬元,李某擔心張某到期不還,便要求張某以房屋做抵押,並辦理了抵押登記。後張某又將房屋出售給了趙某,雙方簽訂了購房合同,趙某按合同約定向張某支付了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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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生效之前,張某要想辦理過戶交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清償所有欠款,抵押權消滅;(二)獲得抵押權人李某的同意。如張某在不具備上述條件,則無法辦理過戶交易,也就無法對房屋進行法律上的處分,變更法務所有權人。
《民法典》生效後,房屋是否存在有效的抵押權對房屋過戶交易不再具有任何影響。如張某在給李某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後,又將房屋出售給趙某,並辦理了過戶登記。李某作為房屋的抵押權人在張某不能及時清償債務時,有權對房屋進行拍賣、變賣,趙某作為新的房屋所有權人,其過戶交易是在李某辦理抵押登記之後,不影響李某行使抵押權人對房屋行使拍賣、變賣的權利。
綜上,建議各位在購房之前先檢視一下該房屋是否存在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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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房屋居住權
依據《民法典》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在不變更房屋所有權的情況下,可以為他人設立房屋居住權。那麼,為什麼說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屋不能購買呢?我們透過案例進行講解;
案情簡介
王某以比市場價便宜30萬的價格從李某處購買了一套房屋,雙方簽訂購房合同前,李某告知王某,這套房子現在是自己的父親在居住,父親已經70多數了,自己為父親在這房屋上設立了永久居住權,所以這房子的交易價錢比市場交易價便宜些。
王某認為,反正自己現在也不急著住,李某的父親現在已經70多歲了,等也等不了幾年了,對自己沒有太大的影響,主要是這房子比市場價便宜了30多萬,於是便籤訂了購房合同,並辦理了過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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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為其父親設立的是永久居住權,王某對該房屋的所有權受到李某父親永久居住權的限制,直至李某父親去世,居住權消滅前,王某不得出租該房屋,也不得自己居住。換言之,王某自己出資買的房,自己卻不能居住,也不能出租給他人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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