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是什麼?我們國家的法律法規並沒有對房屋拆遷的補償標準作明確的規定,有的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
房屋徵收,根據房屋所佔用的土地性質,分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適用的法律也是不同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更多的是適用《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則主要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來進行。
在拆遷過程中,同一地區僅隔一條街的兩個不同的專案補償標準會相差懸殊,那麼這種情況是很正常的,這是因為具體專案不同,所以補償政策導致的補償結果不同。
國有土地上房屋
2011年1月21日,釋出關於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該條例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標準,應該參照就近區位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以被徵收人在房屋被徵收後居住條件、生活水平、生活質量不降低為宜,而為保障徵收補償的公平和公開被拆遷被拆遷房屋的徵收。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補償價格在實踐中只能透過評估方法而產生,如果房屋徵收部門和主管部門在徵收補償方案中直接規定了被徵收房屋的貨幣補償價格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如果直接確定的補償價格明顯低於類似的房地產市場價,那麼相應的房屋徵收決定或補償決定會被認為違法,從而有可能會撤銷。所以房屋拆遷時需要結合拆遷政策,並透過合法評估的方法得出房屋拆遷的具體補償標準及補償金額。
集體土地上房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根據我國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國土資源部、最高院法律表明的相關規定表明,農村宅基地補償依據區片綜合地價,房屋是按照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具體的拆遷補償分三種:(1)貨幣補償,即直接用現金一次性補償清楚;(2)產權房屋調換,及安置房安置;;(3)有宅基地安置條件的會優先採取宅基地遷建安置,另外還會補償農村房屋重建的金額。
《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2款也明確了,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鄉規劃,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法院一般予以支援,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集體土地上養殖場
《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汙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補償。
根據國土資源部《全國土地分類》和《關於養殖佔地如何處理的請示》的相關規定,養殖用地屬於農業用地,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
如果養殖場沒有違法情形,我們可以參考拆遷來爭取補償。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獲得房屋價值、搬遷、臨時安置、停產停業損失等方面的補償或者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獲得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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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律知識並不代表其法律建議,如遇同類問題應當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