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行動#去年筆者一朋友購買了某小區的地下車位,卻被告知辦不了產權證,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呢?經調查核實,其與房地產開發商簽訂的是70年使用權的人防車位合同。按照有關規定,這個購買合同是無效的。
那麼什麼是人防車位呢?
新建小區一般都有地下層並劃定車位,地下層劃定的車位大致分為產權車位和人防車位兩種型別。產權車位比較容易理解,也就是購買後能夠辦理產權證;‘人防車位,簡言之就是人防工程裡劃定的車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鼓勵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響其防空效能。”也就是說,住宅小區地下層的人防工程,在平時是可以為人民生活提供服務的,也可理解為在人防管理部門備案允許的情況下,可以作為停車位使用。這就是我們通常意義所說的人防車位,
如何認定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一般位於普通車位下面的樓層,大型的密閉鐵門是人防車位區域的標誌之一,也有部分建築中人防車位與普通車位位於相同的樓層,按不同區域劃分。從使用角度而言普通車位和人防車位沒有任何區別。一般規劃設計圖紙上會有標示,或人防竣工驗收後在人防工程區域有明顯標示。
人防車位可以買賣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國家對人民防空設施建設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優惠。國家鼓勵、支援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透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住宅小區的投資者為房地產開發商,按此條規定可以理解為“被相關人防管理部門備案允許的平時作為停車位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權和收益權歸開發商所有”。
人防車位不能買賣,也就無所謂的辦理產權。人防車位產權不屬於業主也不屬於開發商,產權屬於國家,不能進行出售轉讓。人防車位的使用權由城市的人防辦公室授權給建築物的建設機構,建設機構可將人防車位的使用權轉讓給相關個人和機構,國家戰時可強制徵用
無產權的人防車位,20 年到期後會怎樣?
根據法律規定,建設人防車位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對該車位有使用、收益許可權。人防工程建好後,人防部門是要與開發商簽訂維護管理協議的,開發商可以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與小區業主簽訂租賃協議,但租賃合同的期限不得超過20年。到期後雙方可以再進行協商,按照民法典有關合同方面的規定續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