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結婚是指男女雙方彼此並沒有感情,只是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而臨時締結的婚姻。當事人選擇假結婚目的不盡相同,常見的有為了買房而假結婚。隨著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監管力度不斷加大,各地政府陸續出臺對當地房地產市場的調控政策,買房資格問題突顯出來,現在想在大城市買房,並非有錢就行,首先要具備在當地買房的資格,否則錢再多也無法在當地買到房。於是一些想在大城市買房可又沒有買房資格的人,便打起了假結婚的主意,試圖透過與一個有買房資格的人結婚而達到買房的目的。
那麼,如果當事人透過假結婚買房,買房後卻意外身亡,其欠下的銀行貸款該由誰來還呢?據報道,一黃姓男子想在上海買房,但苦於沒有購房資格,在與朋友陳某聊天中得知陳某的妻子王某有購房資格,於是便與陳某商量,想借王某一用,透過假結婚達到在上海買房的目的。陳某表示同意,於是黃某與原配妻子耿某離婚,陳某與妻子王某離婚,次日,黃某與王某登記結婚。隨後,黃某順利透過貸款購得了房產,事情辦完後,黃某與王某離婚,黃某與陳某也各自與原配妻子復婚。黃某與王某離婚時約定所購房屋歸黃某所有,所有房貸由黃某歸還,併為此辦理了公證。
兩年後黃某意外身亡,尚欠銀行890萬元貸款未歸還,銀行將與黃某假結婚的王某作為第一被告起訴到法院,要求其償還所欠貸款。王某辨稱,其與黃某是假結婚,雖然知道黃某向銀行貸款事宜,但與黃某離婚時簽署的離婚協議約定房產歸黃某所有,房貸全部由黃某歸還,並進行了公證,所以自己不應承擔房屋貸款還款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房屋貸款發生在黃某與王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若基於雙方共同意思表示,就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經公證的離婚協議雖約定共同債務由一方承擔,但該約定不能對抗債權人,也不能免除另一方的還款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