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代教師.,是本世紀新詞。最早見於豫教人[2012]1196號紅標頭檔案:《河南省教育廳關於原民辦教師身份和教齡認定的指導意見》。
其檔案指出:
一、認定依據
1、參加1989年民辦教師職務評聘,被列為計劃內民辦教師,但至2000年底未被招轉,也沒有納入計劃內退養者,主要依據1989年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的民辦教師名單和原省教委頒發的《中小學教師任職資格證書》和《中小學教師職務聘任證書》進行認定。
2、參加1982年民辦教師整頓,被列為計劃內民辦教師,但未透過1989年民辦教師職評者,主要依據縣級備案的民辦教師名冊和縣級教育部門頒發的《任用證》或《試用證》進行認定。
3、其它計劃外原民辦教師認定依據,由各地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確定。
4、上世紀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的身份主要依據各地原始檔案、下放名冊、原始下放證等進行身份認定。下放教師下放後又任民辦教師的,可再享受原民辦教師養老補貼。
後來,粵教師〔2018〕13號檔案:
《關於向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發放生活困難補助的工作方案》把原民辦教師界定為:
原民辦教師和原代課教師(以下簡稱原民辦代課教師)是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中小學教師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條件十分困難的情況下,忠誠於黨的教育事業,兢兢業業服務人民教育,為我省基礎教育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
並確定:三、補助發放物件
原民辦教師:現為廣東省戶籍,1993年3月27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附屬學前班)教學崗位上連續任教滿1學年(或2個學期)以上,離開教學崗位後未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錄用為編制內人員或國有企業錄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原民辦教師。
原代課教師:現為廣東省戶籍,1993年3月27日(不含)—2008年8月31日期間與聘用學校、辦學單位簽訂“聘用代課教師合同書”,並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在我省公辦中小學(含幼兒園、附屬學前班)教學崗位上連續任教滿1學年(或2個學期)以上,離開教學崗位後未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錄用為編制內人員或國有企業錄用為正式工作人員的原代課教師。
強調一點是:下列人員不列入生活困難補助發放物件範圍:
1.納入計劃內離崗退養的原民辦教師;
2.2017年12月31日前已去世的原民辦代課教師;
3.有刑事犯罪記錄的人員以及任教期間因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被開除、辭退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員。
其他省(市、區)檔案基本類同,出入不大,俱為佐證。
由此可知,原民辦教師與原民辦代課教師屬通用稱謂(後者比前者更具象),顧名思義,由原民辦和原代課兩部分組成。因此原民辦教師又稱原民代教師。
至於“原民代幼教師”的稱謂則概念錯誤了。因為“民代”與“幼”鳳馬牛:“民代“指向的是教師(時間、性質不同)是人稱;“幼”乃學齡階段,是時間。“道”不同,則不相為謀,硬拉郎配不得。所以不恰當,應除名。
另據豫教人[2012]182號和豫教人[2012]1196號、《河南省教育廳印發<關於對我省原民辦教師身份及教齡認定工作有關問題的解答>的通知》的檔案內容,其適用物件為“年滿60週歲,1989年12月31日以前,在農村公辦中小學民辦教師崗位上連續工作滿1年的原民辦教師,離開教學崗位後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從到齡次月起享受養老補貼。六十年代初下放的公辦教師參照本意見解決其養老補貼問題。2012年10月執行之日起。”
另據教人[1992]41號檔案:在千方百計保證農村學校師資需求的同時,堅決清退未經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准,鄉村自行錄用的所謂“計劃外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辭退不合格民辦教師和清退“計劃外民辦教師”後,短時間補充不上公辦教師的,可以由縣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嚴格考試,聘請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教師資格的人為臨時代課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