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田納西大學副教授胡安明是美國司法部“中國行動計劃”實施以來,首位出庭受審的華裔科學家,最近美國法院判其無罪 | 圖源:IVY YANG
導 讀
原田納西大學副教授胡安明是2018年11月美國司法部啟動 “中國行動計劃” 以來首位出庭受審的華裔科學家,其案件的程序也受到美國多個民權組織和媒體的關注。最近,美國田納西州東區的聯邦地區法院裁定胡安明無罪。
受《知識分子》邀請,美國亞太法學研究院執行長、暨南大學智慧財產權學院特聘教授孫遠釗對胡安明案的判決書進行了解讀,並分析了其對中國行動計劃後續案件的可能影響。
撰文|孫遠釗
責編|陳曉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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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時間2021年9月9日,美國田納西州東區的聯邦地區法院法官託瑪斯‧瓦爾朗(Thomas A. Varlan)極不尋常地越過了陪審團,依據《聯邦刑事訴訟規則》(Federal Rules of Criminal Procedure)第29條第(c)款規定,直接判決原田納西大學從事奈米工程與三維鐳射列印技術研究的胡安明副教授無罪 [1]。
此前,這一訴訟案的陪審團因無法達成被告有罪的共識導致法官宣佈全案流審(mistrial)。之後檢方發表宣告表示準備再次起訴,被告方面則請求法院直接宣判無罪,並最終獲得法院的支援。
按照美國的法制,一旦被告被判無罪,全案便告終結,必須立即釋放,而且檢察官不能提出上訴。
1
“中國行動計劃” 專案
這個案件是特朗普政府2018年11月在司法部設定了一個名為 “中國行動計劃”(China Initiative,又譯作“中國工作組”)的專案後,被告人出庭受審的第一宗刑事訴訟,因此具有很強的指標意義,也受到了很高的社會關注。
“中國行動計劃” 由美國司法部的國家安全處(National Security Division)牽頭,迄今已經在全美各地對至少80餘名華人起訴,其中不少是卓有成就的學者 [2]。
顧名思義,該專案聚焦了龐大的公權力和資源針對在美華人進行系統性的調查,一旦發現有同時在中國受僱或協助中國政府、學術機構或企業從事研發的情形但未在美國的應聘單位明確披露或申報的,便予以起訴嚴打。
實施這個專案的原因,是自美國國會在1996年制定了聯邦層級的《經濟間諜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以來,迄今有80%以上的商業秘密侵害案件都直接或間接關連到中國的政府或企業(也意味著絕大多數的被告是華人)[2];近因則是美國前總統特朗普任內與中國政府的關係急遽惡化,加上中國的大學與學術機構不斷從美國延攬人才,連帶地讓美國政府的國家安全與執法部門開始對在美華人的忠誠與行為產生了各種猜疑。
胡安明案正是這樣的情形。
2
判決書透露了哪些資訊?
由於舉證間諜的難度實在太大,檢察官退而求其次,改以電信欺詐(wire fraud)和錯誤陳述(false statement,過去也譯作“虛假陳述”,但範圍其實更為廣泛)兩項罪名起訴胡安明。如果成立,被告可能會遭到20年的有期徒刑和數額巨大的罰金。
結果瓦爾朗法官在判決書中表示,雖然檢方提出了許多對被告不利的證據,這些人證和物證最多隻顯示胡安明在填寫相關的政府研究經費申請表格時做了虛偽不實的申報,或許構成 “欺騙”(deceit),但離構成刑事上的 “欺詐”(defraud)還有相當大的距離。
瓦爾朗法官表示,要構成聯邦刑事欺詐罪,必須符合三個要件:
1. 被告設定了一個 “騙局”(scheme);
2. 被告具有損害他人的特定故意或意圖(specific intent);
3. 被告由該騙局中獲利並對他人造成了具體明確的損害。
就本案的情形,被告胡安明並沒有事先 “設局” 從事欺詐的意圖。他同時受僱於北京工業大學的事實,是在向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National Aeronautics and Space Administration,簡稱NASA)提出研發經費申請的前兩年便已開始,而且田納西大學和NASA方面的相關人員在胡安明第一次提交材料時也都知道了這一事實,只是不願節外生枝,讓他拿掉與中國學者的合作資訊後,在研發專案的申請中還讓他依照原來的表述;他完全沒有要對NASA利益造成損害的特定故意(實際上是由他的同事邀請他加入NASA的研究專案);他完全依照專案合同的要求完成了研究,NASA並且對他提出的研究成果表示滿意,也就表明了實際上並沒有任何人或單位因為胡教授的隱瞞遭到任何實際的損害,被告的研究成果也沒有因為他同時受聘於另一個境外的學校或單位而產生了任何的價值減損。
至於錯誤陳述的罪名和舉證,法律明確規定檢方必須舉證被告不但知悉其陳述是錯誤的(包括虛罔不實,disingenuous),而且還必須進一步證明被告明知故犯,給出了錯誤的陳述。
在本案,雖然NASA依據法律要求出臺了一個涉及到限制使用聯邦政府研發經費從事與中國政府或企業相關研究的準則,但是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是否確實收到了這份準則,甚至是否知道這一準則的存在,也自然無法推定他隱瞞了在中國受僱的部分是否為 “明知違法卻依然故犯”。即使假定被告知悉這一準則,該準則對於大學之間的協作研究究竟應當如何規制則完全沒有提及,更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用了這個專案的經費與任何中國的大學或科研機構協作,包括使用後者的儀器、設施或經費等。因此,究竟被告是否符合構成 “電信欺詐罪” 的三個法定要件就存在相當合理的懷疑。
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時,一旦罪名成立將會涉及剝奪被告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等處罰,甚至在最極端的情況下有的罪名若成立會剝奪生命,因此必須嚴格依據 “罪刑法定” 的基本法則和要求從嚴把關,以免失之過寬或造成誤判,導致人人自危。
在訴訟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中,法院一般都會對陪審團的認定給予極高的尊重,即使與法官的心證結論完全相反。在本案,由於陪審團無法達成共識,因此在被告提出宣判無罪的請求後,法院直指檢方所提出的對被告不利的舉證,實際上都沒有達到罪名成立的要求,因此逕行宣判兩個罪名均不成立。
3
未來將產生何種影響?
此前,美國司法部已經透過刑事訴訟或當事人自行認罪的方式(稱為 “辯訴協商程式”,plea bargain procedure)將一部分被告定罪。就在胡安明案判決的前後,另外還有六個基於 “中國行動計劃” 提出的案件,由檢方主動撤訴 [注1]。刑事訴訟必須根據個別案件的具體事實來分別研判,即使表面上案情類似的兩宗訴訟,也可能因為其中的某個關鍵環節有所不同而產生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但是這一連串的發展,至少透露出了幾個資訊:一是讓這類案件的罪名成立並不是件容易的事情,二是檢方的蒐證與舉證顯然有不少的可議之處。
在迄今所有的被告當中,從來沒有任何人是以經濟間諜、竊取商業秘密、或以未註冊的外國代理人從事活動等更為嚴重的罪名起訴的,而這些是美國司法部當初啟動 “中國行動計劃” 時宣稱的主要目的。
目前所看到的指控,主要是諸如電信欺詐、錯誤陳述(未向其所屬學校或聯邦政府研發經費專案相關部門披露與中國的關係)、稅務欺詐(隱蔽境外收入)和簽證欺詐等。雖然美國司法部宣稱這些案件對於維護敏感的科技資訊產生了積極良好的作用,但是各界已有愈來愈多的批判聲音出現,認為這一計劃無異於 “種族定性”(racial profiling)和變相的種族歧視,嚴重干擾了學術自由,汙名化國際合作,而把例行的國際合作專案入罪,損傷了美國自身的研發與技術競爭力。
例如,斯坦福大學40個院系的177名教授於2021年9月8日聯名寫信給美國司法部部長梅里克·B·加蘭德(Merrick B. Garland),對 “中國行動計劃” 表達了強烈的顧慮,條陳這一專案造成的種種問題,並建議終止該專案,改以其他更為適當的方案代替 [3]。
他們指出,已有的公開資訊顯示,極大比例的案件完全是針對當事人的族裔背景而來,依據的不是他們究竟從事了何種不法行為,只因為他們和中國具有某種牽連,而且執法部門往往反應過激,經常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就執行逮捕,對當事人的身心、工作、家庭等等都造成了極大的破壞和傷害。
此外,因為這個專案起訴的絕大多數都是學術界的工作者,其中所涉及的內涵與經濟間諜或智慧財產權竊盜幾乎毫無關係,於是檢察官就改從一些可能的其他不當行為入手,如隱瞞和不實陳述等。這些是需要矯正的問題,但絕對不能無限上綱,與國家安全問題混為一談。公開信還指出,以2018年為例,全美工程方面的各級教授有28.4%是亞裔人士,由境外來的專業人士對美國的創新研發提供了極大的助力。但是 “中國行動計劃” 已在學術界引發 “寒蟬效應”,許多人不願也不敢在美國繼續從事相關研究,甚至為了避免麻煩,乾脆放棄與國外同行合作。
回到胡安明案。從調查開始到進入訴訟程式耗時兩年,整個訴訟前後又耗去了一年多的時間,也就是前後一共三年半的時間。調查和訴訟不但讓胡教授失去了他的工作和繼續從事研究的機會,也把他和他的家人折騰得身心俱疲。那麼,胡教授本人是否可以從聯邦證府尋求某種損害賠償呢?
可以說,不排除這個可能,但在實際的操作上還是有一定的難度。
一般來說,尋求賠償或有兩個路徑,一是以檢方的行為構成 “惡意起訴”(malicious prosecution)為名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一是以檢方違反了他的民權(civil rights),依據1964年聯邦《民權法》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此時,原告原則上要承擔自己部分的訴訟和律師費用,而且依循 “誰主張、誰舉證” 的原則,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民事案件的舉證沒有刑事案件需要達到的位階那麼高,但仍須說服法院檢察官的起訴具有惡意,所以還是要花費更多的時間與金錢,並且需要律師的協助。至於能否獲得勝訴,結果還難以預料。
不過有一點或許值得思考:與公權力相比,單打獨鬥自然力量薄弱,但如果這些案件的當事人有機會能夠共同聯手提出主張,並尋求華人社群的援助,或有更大的可能讓整個局面反轉,尤其或可促使聯邦司法與他們進行某種和解並給予賠償。
結 語
自美國聯邦司法部推出 “中國行動計劃” 至今,從來沒有透過完整的司法程式以經濟間諜罪名對任何人定罪。但從一系列的案件發展過程來看,執法人員經常以晦澀不明或過激的手段對當事人和其家庭、親友等等造成極大的傷害。
向政府部門申請研發專案資助時,表格當中所要求進行的披露,主要的目的是考量申請人是否存在任何的利益衝突問題,從來就不是、更不應為了刑事起訴甚至上綱為國家安全問題而設。由於這些需要申報的專案與內涵經常語焉不詳,因此當檢方試圖以此為由不斷擴大其管轄的範圍時,幾乎可以確定必然會滋生許多嚴重的問題。
在胡安明案,連校方的主管人員在作證時也說不清、講不明 “利益衝突” 的具體定義為何。胡安明也提出了校方印製的一份手冊作為證據,其中指出凡是從第三方獲得美金一萬元以上收入的才需要申報,因此當中方支付給他的報酬低於這個數值時,自然就不需要披露,又如何還能據此將人入罪?
總結起來,美國司法部的這項舉措,不但難以達到其本來預設的目標,而且明顯擾民,更對美國自身的長遠利益和法制形象造成了非常負面的影響。胡安明案的判決,形同法院首次對 “中國行動計劃” 直接打臉,也對尚在進行中的其他案件敲響了警鐘。
作者簡介
孫遠釗,美國亞太法學研究院執行長、暨南大學智慧財產權學院特聘教授。
”
注1:
例如,美國聯邦調查局於2020年5月13日到當事人的住家逮捕了當時在克利夫蘭診所(Cleveland Clinic)和凱斯西方大學(Case Western University)擔任分子遺傳學教授的王擎博士。主要的原因是王博士在填寫相關政府研究專案的表格時隱瞞了自己曾是中國武漢華中科技大學生命科學與技術學院院長的身份並且中國高階人才計劃的學者,最終檢方因自認證據不足於2021年7月15日主動向法院撤訴。
另一個引起了高度關注的案件是原來在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從事醫學研究的訪問學者唐娟。檢方指控她在申請訪問學者的J-1簽證時隱匿了曾在第四軍醫大學工作,因此有軍人身份的事實。唐娟則表示雖然她的工作地點是軍醫院,但她本人並不具有軍人的身份。後來聯邦調查局自行從事的調查分析也認同在軍醫院工作的平民不等同於有軍人身份,而且更不能就此推斷她在美國從事學習、研究其實是為了協助竊取美國的技術機密。檢方於是在即將舉行庭審的前幾天主動撤訴。另外四宗案件則是分別涉及到在斯坦福大學、加州大學舊金山分校、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和印第安納大學從事訪學的中國學者,情況也都類似。
參考資料
1. Memorandum Opinion and order, United States v. Hu, Case No. 3:20-CR-21-TAV-DCP-1 (E.D. Tenn. September 9, 2021).
2. U.S. Department of Justice, Information about the Department of Justice’s China Initiative and A Compilation of China-Related Prosecutions Since 2018, available at https://www.justice.gov/nsd/information-about-department-justice-s-china-initiative-and-compilation-china-related (Last updated June 14, 2021).
3. Jane Lanhee Lee, Stanford Professors Urge U.S. to End Program Looking for Chinese Spies in Academia, Reuters, September 13, 2021, available at https://www.reuters.com/world/us/stanford-professors-urge-us-end-program-looking-chinese-spies-academia-2021-09-13/; for the text of the letter, see https://sites.google.com/view/winds-of-freed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