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紅包、網路紅包,要交個人所得稅?
隨著移動網際網路的普及以及上網購物等日益大眾化,大家對”微信紅包“,”6.18“、”雙11“、”雙12“等”網路購物節紅包“,春節檔活動““網路紅包”等都非常熟悉,但對於稅務問題可能比較模糊,本人深度解析網路紅包與個人所得稅的關係,避免法律風險。
一、微信紅包與網路紅包
網路紅包,包括現金網路紅包,比如親友之間發的微信紅包、部分企業的春節祝福紅包,這種“紅包”收到的都是“真金白銀”,即收到的都是現錢,錢會自動存放在我們的微信“錢包”或個人網路賬戶裡,可以隨時消費使用。
除網路現金紅包以外,“網路紅包”還包括政府、商家提供的各類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非現金網路紅包。比如,每年618、雙11、雙12這樣的電商促銷“盛典”時,電商平臺發放的抵金券、優惠券、滿減券等。這些“有價券”一般有幾個特點:(1)消費滿一定金額才能使用;(2)限定使用場所;(3)有使用期限;(4)有使用券數限制;(5)不能變現金;等等使用條件。
微信紅包屬於網路紅包,網路紅包包括但不限於微信紅包,且微信紅包多是現金支付。
那麼,對於個人而言,獲得上述由企業單位派發的現金網路紅包、非現金網路紅包,是否需要負擔繳納一定的個人所得稅呢?
二、偶然所得與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版)》(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按照上述立法原則,個人獲得的現金網路紅包、非現金網路紅包均屬於“偶然所得”,需要依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個人所得稅的稅率: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即個人應當負擔網路紅包所得收入的20%的個人所得稅。
那麼,是不是個人獲得的現金網路紅包、非現金網路紅包都需要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三、網路紅包如何納稅
為了便於清晰說明網路紅包的稅法問題,在此以企業單位的網路紅包為例解釋。
近年來,不少企業透過發放“網路紅包”形式開展促銷業務,網路紅包成為一種常見的營銷方式。企業單位派發的“網路紅包”,既包括現金網路紅包,也包括各類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非現金網路紅包。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專案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以下簡稱“《公告》”)明確了網路紅包的納稅問題。
《公告》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路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專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公告》未改變下文財稅〔2011〕50號檔案關於禮品的徵免稅規定。
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即企業贈送的禮品是自產產品(服務)的,按該產品(服務)的市場銷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是外購商品(服務)的,按該商品(服務)的實際購置價格確定個人的應稅所得。
從性質上看,企業發放的網路紅包,屬於《公告》所指禮品的一種形式,為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政策操作口徑,便於徵納雙方執行,《公告》明確禮品的範圍包括網路紅包,網路紅包的徵免稅政策按照《公告》規定的禮品稅收政策執行,即:企業發放的具有中獎性質的網路紅包,獲獎個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具有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路紅包,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需要說明的是,《公告》所指“網路紅包”,僅包括企業向個人發放的網路紅包,不包括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網路紅包。
親戚朋友之間互相贈送的禮品(包括網路紅包),不在個人所得稅徵稅範圍之內。即親友之前的互贈紅包、節日紅包等,不納入個人所得稅的徵稅範圍。
四、網路紅包的納稅主體是誰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
同時《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五、違反稅法徵繳的法律後果
當然,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義務是法定義務,不可以轉讓或者放棄,否則須承擔偷稅漏稅等相關法律責任。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第二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當然,扣繳義務人履行扣繳義務也不是徒勞的,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
六、網路紅包的納稅真相來了!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通知》(財稅〔2011〕50號)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1、企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路紅包),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派發的各類銷售折扣或折讓性質的網路紅包,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路紅包),繳納個稅的是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包括網路紅包)的個人,但代扣代繳義務人是發紅包的企業。
3、親朋好友之間互贈的網路紅包,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不需要交個稅。
在此提醒大家:如果想透過派發網路現金紅包來拓展業務、提高知名度的企業、單位,千萬別忘了申報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附法律法規: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8版)》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專案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