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依法取得房產證的房屋
根據我國《物權法》,現在的《民法典》物權篇,第209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未取得產證的房屋,在法律上不能確定所有人的權屬,購買方有很大的風險。該種房產,實踐中無法過戶,法律上也禁止交易。
2,違章房屋
此種房產因建造違法,無法取得產證,還會被規劃部門認定為違章建築予以拆除。
3,共有產權房,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轉讓的
共有產權房轉讓,必須經過所有共有人同意,否則處分無效。
4,小產權房(農村集體土地上自建)
未辦理相關證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委頒發,亦稱“鄉產權房”。購房合同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小產權房的出現與城市房價躥升密不可分,其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亦是從房價上漲邁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開始的。按照國家的相關要求,“小產權房”不得確權發證,不受法律保護。
5,被列入拆遷公告範圍的房屋
房產交易部門不予辦理過戶
6,已經抵押的房屋,未經抵押權人同意
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7,被司法查封,扣押,依法限制權屬轉移的房屋
主要是公檢法以及海關等行使司法權,行政權,從而限制所有權的轉移,此為公權力。
8,已經租出的房產,未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的房屋
9,未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房
這類房產屬於政策性商品房,二次轉讓時,一般要求滿5年才能出售。